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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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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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总结
基本概念
动漫产业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动漫产品
1.定义
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1)漫画:
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
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
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
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
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
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3.重点动漫产品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动漫企业
1.定义
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2.动漫企业条件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重点动漫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优惠享受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间接税
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营业税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08]90号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关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予以抵扣,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
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所得税
软件企业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1)优惠内容
(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43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
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文化事业
(1)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新办文化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提醒】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免征所得税,继续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
四、综合类
25动漫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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