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避险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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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险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避险硐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
(初稿)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避难硐室设计、建设、验收和维护、管理。
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应坚持先撤离、后避险的基本理念,在紧急避险设施选择上优先选择避难硐室。
4.避难硐室设计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简单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以满足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要求为基本目的。
二、基本类型
5.避难硐室指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饮用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6.按服务年限,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永久避难硐室设置在矿井大巷或采(盘)区避险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险路线上,主要服务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7.按主要供氧方式,避难硐室包括地面钻孔供氧硐室、井下钻孔供氧硐室、管路供氧硐室、自备氧硐室等。
地面钻孔供氧硐室指布置有直通地表的大直径钻孔的避难硐室。
通过该钻孔,可提供空(氧)气、食品、饮用水、建立通讯联络,冲淡有害气体,创造生存环境。
井下钻孔供氧硐室指布置井下大直径钻孔的避难硐室。
在井下安全地点建立供风施救,通过该钻孔为避难硐室创造生存条件。
管路供氧硐室指配备有专用供风管路,并对该管路实施可靠保护、能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可靠使用的避难硐室。
自备氧硐室指储存有足够氧气的避难硐室。
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主要依靠自备氧气供氧。
三基本结构和功能
8.避难硐室应该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
门墙设单项排水管(阀)和不少于2道单项排气管(阀),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至少有1道单项排气管(阀)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大流量排风需求。
过渡室内的净面积,永久避难硐室应不小于3.0米²,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²,内部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压缩空气幕应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并且超出门框宽度每边不少于1/4,出气速度应不低于10米/秒,可由矿井压风管路或备用空气瓶供风。
压风喷淋装置流量不少于1米³/秒,出口压力不少于兆帕,运行时间不少于5分钟/组。
生存室宽度不得少于2.0米;净高,永久避难硐室不低于2.0米,临时避难硐室不低于1.85米;有效使用面积,永久避难硐室不低于1.0米²/人的,临时避难硐室不低于0.9米²/人的,内部应设置不少于两趟单侧排气管(阀),排水管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9.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气密、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控制、环境监(检)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甲烷浓度不大于%,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体感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空气压力始终高于外部环境空气压力100帕以上。
10.避难硐室的结构与色调应考虑人员比现时的心理安全,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应为浅色,以减轻避险人员的心理压力。
11.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12.避难硐室应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数量不低于额定容量(人数)的倍。
13.避难硐室外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外部指示灯。
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
14.避难硐室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供电等系统有效联接。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避难硐室内外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实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避难硐室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避难硐室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电话,宜设无线电话、应急广播和应急通讯,并应有正常通讯中断时的联络方式。
矿井供电系统应确保避难硐室内电气设备可靠用电,并满足后备电源的充电需求。
四、设计
15.避难硐室设计,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地质条件、安全条件、采掘布局、巷道特征、人员分布等因素,在系统分析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地点、类型、危害程度及紧急避险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性能指标、类型、位置、结构尺寸、支护、装潢、功能实现实施、设备选型等。
16.避难硐室应有明确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至少应包括:
额定容量、额定防护时间、气密性、防护密闭门(墙)强度、应对的主要灾害类型、使用的避灾外部环境条件,使用年限等。
避难硐室额定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的紧急避险需求,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不宜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40人。
避难硐室独立工作条件下的额定防护时间,应根据服务区域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及应急救援所需的时间等确定,最低不得低于96小时,并且永久避难硐室有不低于、临时避难硐室不低于的备用系数。
避难硐室气密性,应有具体、可考核的指标。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墙)的强度应根据主要应对的灾害类型进行设计,可包括对应水灾事故类型的抗水压力,抗瓦斯煤尘爆炸的抗爆炸冲击压力等指标。
抗爆炸冲击压力不低于兆帕。
避难硐室使用年限,应满足所服务区域生产期间应急避险的需要。
17.确定避难硐室类型,应综合考虑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深度等因素,永久避难硐室优先选用地面钻孔供氧硐室。
采用地面钻孔供氧硐室时,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线,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氧气量应不低于避难硐室额定工况下10小时的用氧量。
采用井下钻孔供氧硐室时,专用钻孔应直径达生产水平之上的至少2个水平,具体位置应经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在突发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使用。
钻孔直径应不小于18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上出口设备防爆空气压缩机,并有保证在突发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使用的措施。
采用管路供氧硐室时,应在充分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管路的保护方式及范围。
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减压阀,压风出口压力在~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还应配备自备氧,氧气量应不低于避难硐室额定工况下24小时的用氧量。
采用与矿井压风系统对立的管路供养系统时,应有保证该系统能够随时可靠启动的措施。
采用自备氧硐室时,优先采用压缩氧供氧方式。
采用化学氧等供氧方式时,应经充分的风险评估,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
18.避难硐室位置的设计,应根据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整体方案,综合考虑服务区域的特点,岩(煤)层物理力学性能等因素。
避难硐室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区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到采动损害。
19.避难硐室结构尺寸与支护设计,应严格执行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等的规定。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墙周围应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浇筑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避难硐室应采取锚喷、砌碹等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易为浅色。
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应避免过渡装潢带来新的危险有害因素。
20.避难硐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控制、环境监(检)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实现措施的设计,应依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计算和必要的实验验证基础上进行。
依靠大直径钻孔、可靠保护的供风管路、管线等,可以有效解决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食品与饮用水供给。
通讯联络、动力保障的问题时,可不配或减配实现相关功能的设施、物品,应经综合分析和实验验证后确定。
21.氧气供给保障系统的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有可靠的氧气供应量控制手段,确保按需、安全供氧。
供氧设施布局保证生存室内所有区域人员的氧气需求。
采用压缩氧供氧时,氧气浓度不低于%,并满足于GB8982的规定;供氧管路应采取将氧气瓶压力减至兆帕以下后低压汇流方式,供氧管路内的流量不应超过30米/秒;应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
应用化学氧作为辅助供氧方式时,应能保障有效氧气释放速度,温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存储及使用时安全可靠。
应存储一定的空气,满足气幕、压风喷淋和可能的补氮需要,空气量应经试验和计算后确定。
22.有害气体去除系统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的浓度由%降到%以下。
可能存在其他有害气体时应有相关的处理措施。
使用化学药剂去除有害气体时,化学药剂应采用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率不大于2%;药剂失效时应有明显的颜色指示;需要更换药剂时,应有相应更换方法提示或语音提示;存储的药剂量应经计算和试验后确定。
使用有害气体去除设备集中处理时,应有促进硐室内空气循环的措施。
使用通风等措施冲淡或去除有害气体时,应保证足够的风量,并覆盖生存室所有区域。
23.避难硐室的温湿度调解能力和措施,应在进行额定工况下的热平衡计算,并经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确定。
应充分利用围岩散热和通风降解、处湿。
热平衡计算应考虑人体散热、化学药剂反应散热、设备运转散热、门墙传热、围岩散(吸)热等通风因素。
人体散热量可按110瓦/人计算。
采用蓄冰降温方式时,应明确工作方式及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空调机组应有规定的安全保护,冷却管应有必要安全防护,以保障空调机组的工作安全,并有防止制冷剂意外泄漏的措施。
采用液态二氧化碳气化降温方式时,气瓶、压力表应符合GB5099《钢制无缝气瓶》、GB/T1226《一般压力表》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气瓶宜放置在与生存室隔离的独立硐室内,并有防止二氧化碳泄漏和渗入生存室的有效措施。
采用其他温湿度调解系统时,不应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应经充分的安全评估和论证。
24.避难硐室应具有动力保障系统,具备外接电源和内部后备电源。
后备电源应在外部供电失去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应有详细的能耗计算和动力保障设计。
外接电源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备用条件下的供电安全及灾变条件下避难硐室内部的供电安全。
后备电源可采用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向结合的方式。
集中电源和能量较大的分散电源应具备自动充电、电量显示、均衡充放电灯电源管理和防止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
隔爆型电源应不直接暴漏于爆炸性危险环境。
外接电源和后备电源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不大于1秒钟。
避难硐室内部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应不高于24伏。
25.接入永久避难硐室的压风、供水、通讯、供电等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内,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保护。
埋设或保护的距离应在充分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但至少不低于200米。
26.避难硐室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选用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安全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非金属部件应满足抗燃抗静电的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仪器表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27.避险硐室在备用状态下应处于常闭状态,应有相关的通风设计,确保备用状态下避难硐室内部环境条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8.设计应经充分论证、审查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五、施工与验收
29.避难硐室施工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0.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设备的安装,调试要在生产厂家的指导下完成,严格执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1.避难硐室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工程正确使用。
避难硐室外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避灾路线上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32.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相关功能测试盒联合试运行。
对氧气、空气、二氧化碳等承压管路应进行不低于倍使用压力1小时的保压试验,应无泄漏、压力下降的现象。
对避难硐室气密性,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检查,通讯联络等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
33.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验收,验收文件应存档。
六、附则
3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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