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保大队网监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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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大队网监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国保大队网监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一、行政许可类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类
1、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2、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制度
三、刑事执法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办理制度
一、行政许可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大队长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费用:
不收费
六、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请
1.申办报告;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
5.网吧结构拓扑图;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7.固定IP地址证明;
8.已安装网吧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线运行的证明;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证复印正反两面);
3.转让合同;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三)、变更地址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4.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四)、变更名称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设备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网吧结构拓扑图;
(六)、变更固定IP地址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IP地址证明;
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原有档案予以保留,变更的需新补充以上材料,重新建档。
(七)、网吧合格证到期后延续
1.申请报告;
2.固定IP地址证明;
3.已安装网吧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线运行的证明;
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5.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复印件。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湘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一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再到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
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工作人员和湘潭县国保大队网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开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核程序;
(6)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退回材料,并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时限:
3个工作日
(三)、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
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工作人员和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网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
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
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网监部门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
湘潭市公安局分管网监业务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
8个工作日
(五)、送达:
1.岗位责任人:
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3)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
3个工作日
十、监督检查:
1、实行警务公开,明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接受群众监督;
2、接受县局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3、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4、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
十一、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的;
2、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审批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承办、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支队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支队长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廉政风险点
1、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违规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未严格把关)
2、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前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
3、其他风险点。
十三、防范措施
1、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健全约束监督机制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合格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
独立经营单位申请人本人可以直接到场所属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加盟连锁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由加盟连锁商代理向场所属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事项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程序要求。
不予受理
受理
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根据筹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
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初审
实地审核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实地安全审核不合格的,重新申报材料再次重新开始计算受理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材料。
实地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局网技支队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复审
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
二、行政执法类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支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四、案件类别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行为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行为
(四)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为
(五)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为
(六)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为
(七)未制止、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的行为
(八)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
(十)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
(十一)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十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十四)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行为
(十五)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
(十六)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为
(十七)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十八)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行为
(十九)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十)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行为
(二十一)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行为
(二十二)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案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2、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询问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办案人员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勘验
勘验行政案件的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应当附文字说明。
(四)检查
1、公安机关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2、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
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五)鉴定
1、进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等,办案部门应当进行专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2、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六)辨认
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辨认的,应当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七)抽样取证
对证据抽样取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八)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九)扣押
1、扣押物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2、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说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3、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并由物品接受人在《扣押物品清单》的“发还情况”栏中签名。
(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一)听证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十二)处罚决定
1、应当决定行政处罚的,由办案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再报法制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经四级审核后制作《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办案民警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再报法制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制作《公安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经四级审核后制作《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十三)救济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十四)送达
1、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送达给被处理人。
1、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2、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办案部门应当采取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附卷联注明。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政法委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湘潭市公安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湘潭市公安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湘潭市公安局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1、非法检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体罚、虐待违法嫌疑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4、以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开具任何票据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5、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廉政风险点
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3、应予处罚而不予处罚。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理案件
↓
现场盘问检查————→制作《检查笔录》
↓
口头传唤←———传唤——————→书面传唤
↓↓
强制传唤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
↓
不告知听证←———告知———————————————→告知听证权
↓
↓履行听证程序
拘留或者罚款←—处罚的决定↓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
直接送达←—送达决定书———→间接送达
↓
送拘留所←——执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对拘留不服↓↓水上或者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
行政复议★★当场收缴罚款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二)办理依据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1997年12月30日发布);
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2号令,1997年12月12日发布);
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51号令,2000年4月26日发布);
四、检查范围
县内一切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单位与人员
五、办理程序
(一)提前告知或临时检查。
以执法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和内容,或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部署进行专项临时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民警。
(二)实地检查。
分别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项目进行检查。
(三)出具检查意见书。
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出具《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当事人持有人,一份附卷。
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检查意见书一般当场出具,如有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六、监督检查
(一)大队内部对检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上级公安网技部门加强对下级公安网技部门的督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的;
2、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检查人员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承办、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大队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情节较轻的,由厅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追究形式。
八、廉政风险点
降级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防范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纪律;
(三)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附件: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三、刑事执法类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办理工作由市局网监支队网侦大队进行指导。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
号令,
日发布)。
四、受案范围
(一)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受理范围。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二)涉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受理范围。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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