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规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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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工商分局
基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管理,
充分发挥监管档案的作用,提高基层工商所“网格化”监管水
平,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
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监管档案要做到“建、管、用”相结合,基
础书式资料收集与内网信息录入相结合,全方位联动与网
格化监管相结合,达到“以档案促进和服务监管,以监管充
实和完善档案 ” 的目的,最终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准入行
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有效全程监管。
第三条 各单位要在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同时,正确
理解书式监管档案的重要补充作用,认真制作、收集、传
递、归纳和保存相关信息:
(一)监管档案可以保存商标管理、奖励荣誉等目前
业务内网还未收集的信息;
(二)监管档案可以帮助网格责任人全面收集掌握本
网格内户外广告登记、食品流通许可等业务内网目前还无
法具体划分到各网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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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档案可以留存工作痕迹,便于有效监督工
作落实,切实厘清责任,减少执法监管风险。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档三
卷”的要求建立,主要包含三部分: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市
场主体监管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主要是市场主体登记及涉及
前置许可所产生的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及吊销等基本
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基本信息;
2、食品流通许可的基本信息;
3、其他前置审批信息。
第六条 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主要是基层工商所及有关业
务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管和行政许可等业务活动中所产生
的动态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1、新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回访表;
2、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3、户外广告登记信息;
4、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5、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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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15 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的相关信息;
7、年检、验照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
8、其他经营情况和监督信息;
9、私营企业、个体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工商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其信用评价的信息,主
要包括:
1、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别评定表;
2、处罚决定书(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
3、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信息;
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
5、食品经营示范户信息;
6、消费维权先进单位信息;
7、售后服务最佳单位信息;
8、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息。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条 按照“谁登记,谁收集;谁监管,谁收集;谁处
理,谁收集”的原则,各业务科室和各工商所要对在各自日
常行政许可、行政调解和监督检查中产生的市场主体相关
信息,务必规范、及时、全面、妥善地收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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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下列信息的收集:
(一)注册分局负责收集企业的年检信息;
(二)食品科负责收集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和食品经
营示范户信息;
(三)商广科负责收集户外广告登记信息、商标注
册信息及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信息;
(四)市场科负责收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和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信息;
(五)12315 中心负责收集 12315 消费者申诉和举
报的相关信息和消费维权先进单位等信息;
(六)法制室负责收集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 各工商所具体负责下列信息的收集:
(一)工商所长负责在业务内网的基层管理系统中
认领辖区市场主体,并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信用分类的
规定填写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别认定表;
(二)工商所初审登记人员负责收集个体工商户验
照信息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工商所广告登记人员负责收集本所自办户外
广告登记信息;
(四)工商所法制员负责收集本所行政处罚案件信
息;
(五)工商所消费调解人员负责收集分局分流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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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自接自办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信息;
(六)网格责任人负责在业务内网的基层管理系统
中认领本网格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采用截图的方法
负责收集其登记信息;
(七)网格责任人负责开展对本网格内市场主体的
新办回访、案件回查和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填写并收集
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回访表。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和工商所在日常行政许可、行政
调解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依托业务内网,在录入机式资
料或进行微机操作的同时,按照要求制作和收集职责范围
内监管档案所需内容,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传递
第十二条 信息资料由业务科室传递给各工商所的专管
人员,再由专管人员传递给各网格责任人,最后由网格责
任人传递给各工商所的档案管理员。
在资料传递过程中,
要完善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登记,确保资料完整、及时传
递到位。
第十三条 注册分局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将未年检企
业名单按辖区传递给各工商所的初审登记人员,其他业务
科室应于每月 20 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按辖区传递给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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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相应的业务专管人员。
第十四条 工商所各业务专管人员应对所收集和接收的
信息进行登记梳理,于每月 25 日前传递给各网格责任人。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对于新设立和新迁入的市场主体,由网格责
任人在认领之后,制作和收集相关信息,再移交给档案管
理员,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编号立卷为其建立监管档案。
第十六条 网格责任人要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别认
定表的认定结果,对档案进行 A、B、C、D 四级标记:
A 级
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 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
C 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 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
牌表示。
另外,对需要加强监管行业的经营户用 T 标记,
对食品经营户用 S 标记。
第十七条 网格责任人要在每月月底前,将接收到的信
息和自身日常监管工作中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并登记之
后,移交给档案员,由档案员分别装入监管档案相应的部
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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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工商所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
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要加强档案工作中的登
记,避免出现资料丢失和推诿扯皮现象。
第十九条 各工商所要设立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
责监管档案的整体保管、登记统计、档案编号和借阅登记
等日常工作,保持档案室干净整洁,加强档案使用管理,
杜绝档案信息的私自泄漏。
第二十条 各网格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网格档案的建立、
补充、更新等工作,要按照工作规范整理档案,每月月底
前应将本月资料按时完整归档,确保档案卷内资料齐全,
内容完备,格式统一。
第七章 档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管档案的有关信息,各业务科室、
各工商所专管员和各网格责任人在收集及传递过程中,都
要分别建立各自的登记台账,其中,分局业务科室要建立
全局该类资料的登记台账,各工商所专管员要建立本所该
类资料的登记台帐,各网格责任人要建立本网格内各类资
料的登记台帐。
第二十二条 各网格责任人要依据监管档案和监管信息
资料台帐中市场主体的各类信息,通过书面或业务内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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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管理系统中工作安排模块的上下互动子模块向工商所长
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商所长要参考网格责任人提出的监督检
查建议,结合业务内网中市场主体的其他信息反映的实际
情况,确定对该市场主体实施相应频次的监管巡查措施,
向网格责任人下达具体检查计划,由网格责任人具体进行
回访、回查或检查,收集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网格责任人要将收集到的检查、处罚、
投诉等信息及处理结果等反馈信息按时录入并归档,及时
更新监管档案内容,确保监管档案完整、有效,以便更好
发挥监管档案作为调整相关经营户的信用类别、确定监督
检查频次依据的作用。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注册分局要将监管档
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对相关业务科室和各个工商所
的信息收集、传递、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严格按本办
法的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宝鸡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问责问效问廉实施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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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制作、收集、传递、归档不规范、不及
时、不完整的;
(二)遗失、损毁信息资料的;
(三)故意制作、收集、传递、归档不实信息资料
的;
(四)故意隐匿有关信息资料的;
(五)违反档案管理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档案内部资
料的;
(六)因以上情形引起诉讼或者造成赔偿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商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
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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