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docx
- 文档编号:11602255
- 上传时间:2023-06-01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37.85KB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docx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章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第一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个煤矿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按照违反《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理,拒不改正,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违法行为。
违反《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根据工期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
(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进行界定)。
第二十六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违法行为。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根据工期限期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违法行为。
根据木细则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专用升降容器和明火明电照明的违法行为。
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逾期不改正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0,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九条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等未按规定操作、检查、维修的违法行为。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苴、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
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
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
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I•三条第二项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改正:
(-)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没有探放水设备的;
(二)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并下直接供电的;
(三)年产6万吨以上的矿井无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的;
(四)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没有备用电源的;
(五)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但其容量不能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的;
(六)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七)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
(八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九)未使用矿用提升绞车的;
(十)矿用提升绞车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不齐全的;
(十一)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未装设防坠装置的;
(十二)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的专用人车未装设防跑车装置的;
(十三)使用检测不合格钢丝绳的;
(十四)带式输送机使用非矿用阻燃胶带的;
(十五)带式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按工程量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5n;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二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I•五条第
(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职业卫生类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和告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限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未及时申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申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限10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实施FI常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在公告栏公示的,限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限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限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限10「I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限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限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规定周期检测、评价的,限5口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进行检测、评价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匚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不停止作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责令立即改正;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限5日内改正;安全警示标志改正不明显、不规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立即改正,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等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限5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限5口内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限5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限3日内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整顿关闭类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违法行为。
矿井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的行政执法建议;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相关证照,擅H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擅从事生产的,根据《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处理、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改验收不合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从事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提请关闭煤矿的处理和关闭煤矿擅1'1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提请关闭煤矿,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提请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第三项规定处罚;
(三)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七章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登记建档,评估、监控,以及制定应急预案中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以及制定应急预案中有二项未达到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登记建档,评估、监控,以及制定应急预案中有三项及其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细则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至9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3至5人死亡,或者10至2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6至9人死亡,或者30至49人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10至14人死亡,或者50至6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15至29人死亡,或者70至99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瓦斯、透水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事故报告、抢救等职责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等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单位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1.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杳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
(三)矿井月产量:
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照卜•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层越界开采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H,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或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H,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未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四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中介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暂扣或者吊销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或重要责任的有关人员,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其他责任人员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刑罚实施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应急救援类违法行为第五十条煤矿企业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限30H内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与附近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履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设立矿山救护队,并未与邻近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不符合实际的违法行为。
未制定或者制定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与实际不符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15日内改正。
第五十二条矿井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矿井配备自救器数最不足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5日内改正。
第十章违章作业类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3万元以卜,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检查整改类违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单位的处罚,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
1.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检查或检查中不配合,消极应付的,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图纸、资料,或者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拒不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指令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仍不改正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并移送有关颁发证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安全 监察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实施 标准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