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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排污控制策略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
排污权交易旨在用市场的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通过产权的明晰以及产权的交易、排污权交易改变了环境容量的公共物品的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通过对排污权进行初始的有效分配和在市场上充分交易这两个环节,利用市场机制使环境容量达到一个优化的配置。
而排污控制是指国家通过一些政策对各工厂的排污进行有效地管理,本文主要通过详细分析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目前的运行状况,分析排污权交易如何使得环境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从而促使中国的产业的性质逐渐向环境产业化发展。
关键字:
排污权、策略、经济学、交易
引言:
查询资料,借阅前人已有的理论加上我们个人的见解分析中国排污权控制策略的发展状况以及优缺点,主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分析,让更多人了解中国目前排污权的制度。
一、中国环境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不断强大,一些环境的问题也不断的显露了。
例如,各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建筑工程形成的噪音与尘土飞扬等都污染破坏了环境,这些行为对社会所造成很大的损失。
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及生态政府制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如何减排已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关注的焦点。
为此政府出台了很多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这些政策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
非市场手段,即政府通过制定一些政策限制企业的排污。
例如,征收排污税、信贷。
收费等。
二类:
市场手段,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易来实现污染减排目的的一种手段。
例如,排污许可证交易。
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典型的市场手段。
二、排污权交易的含义
排污权交易旨在用市场的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通过产权的明晰以及产权的交易、排污权交易改变了环境容量的公共物品的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通过对排污权进行初始的有效分配和在市场上充分交易这两个环节,利用市场机制使环境容量达到一个优化的配置。
排污权交易制度(MarketablePollutionPermits)指由管制当局制定特定区域的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向各企业发放一定量的排污许可权,该许可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制度。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根据自身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从而决定其实买入还是卖出排污权。
通过这种交易,减排边际成本高的公司将选择到市场上购买买入排污权,而边际成本低的公司将选择降低排放,剩余的排污权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首先提出排污权的定义,而70年代初蒙哥马利利用应用数理经济学方法,严谨地证明了排污权交易体系具有污染控制的效率成本,即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最低成本的特征。
三、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如下图1所示,在一定条件下污染控制的边际成本(MC)是随着控制污染量的递增而增加的。
随着绝对的污染控制水平的增加,提高污染治理给受到污染的人带来的边际利益是递减的。
在环境大体干净情况下,再对环境进一步净化产生的边际利益(MSB)相对很小。
当边际利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其对应的费用值为最佳收费定额(如图1的E点所确定)。
而污染控制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污染损害成本时,属于欠量补偿,进一步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其所增加的效益(从减少污染的意义上说)大于增加的污染控制成本。
当边际污染控制成本远高于边际污染损害成本,即污染控制的费用超过利益时,为超量补偿,对企业来说是不经济的。
图1
排污的边际成本,边际效益
根据上端的理论基础来研究两个污染企业在不同处理污染水平的情况下,排污权交易时如何发挥作用的。
假设有两污染企业A和B,不考虑产出时两污染企业排污权交易。
如图2所示,MC1和MC2分别表示企业A和企业B的污染物边际控制成本曲线。
从图上显然可以看出,企业B治理污染比企业A具有更高的效率,也就是说,当面对于同一污染治理水平时,企业A的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企业B的成本,即MC1的斜率比MC2大。
当两企业需要治理一样的污染物Q0时,A企业的控制费用大于B企业的费用。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污染企业A会选择向污染企业B支付SCQ1Q0E(四边形CQ1Q0E的面积)的费用以换取B企业额外承担总量为Q0-Q1的削减任务。
当两污染企业都要满足同量污染物理水平Q0时,整体污染治理成本为:
未交易的控制成本TC=S(OAQ0)+S(OBQ0)
式中S(OAQ0)和S(OBQ0)分别是三角形OAQ0和三角形OBQ0的面积,代表企业A、B的污染治理成本。
当两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则实际污染控制成本则为:
Q1Q0=Q0Q2
S(CBQ0Q1)=S(BDQ0Q2)
交易后的控制成本TC*=S(OAQ1)+S(ODQ2)
ΔTC=TC-TC*=S(ACQ1Q0)-S(BDQOQ2)=S(ABC)
经过上述的分析可看出,经过排污权交易后,社会的整体污染控制成本下降了S(ABC)的费用。
图2:
四、排污权交易的两个环节
科斯第一定理提到,当交易成本为零之时,明晰的产权会使得最终的资源配置方式带来的经济收益达到最高,而与其产权的初始分配的状态没有关系。
但现实世界中总是存在着交易成本的。
于是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分配就变得非常重要的,可以看出,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权利的最终配置的绩效。
而现实世界并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态,所以,产权的初始分配影响着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效率,影响到人们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付出的成本的高低。
因此,在排污权交易上,最初的权利分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排污权的最初分配
即环境容量的产权最初配置有两种方式:
一是配置给受污染者,另一是配置给排污者。
作为受污染者的社会成员数量众多,如果配置给他们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使得排污交易的成本增加。
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均希望排污权能够集中与企业,使得排污权能够得到有效地利用。
排污权的界定是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前提,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大小,制度成本的高低,环境容量的产权设立给与污染者消耗的交易成本相对要小,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效率当然也比授予单个的受污染的个体更高。
因此政府会优先把排污权发放给有能力的企业。
2、排污权是以交易为灵魂的产权
诺斯的研究表明,纵观历史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发展无不是与产权制度的安排与变迁息息相关,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所有制度中,产权是对经济增长与发展始终起着推进或者阻碍起着最直接最充分的作用。
而效率,简言之,就是用最小的努力,获得最大的效果。
资源由对其评价较低的人那里转移到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中自发的交换是自然发展的规律。
所以,产权通过保护和促进自发交换实现财富的最大化。
效率牵引着产权总是在向着价值最大化方向流动,向着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流动。
产权经济学的观点:
如果产权能够得以清晰的界定,并且交易能够得到有效地被保障,市场可以通过交易自身来解决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可缘何通过市场,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实现对环境容量这一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对污染总量的控制,达到减少污染、治理污染的效果呢?
产权不是静止的产权,而是交易的产权。
有了明晰界定的产权不是目的,其预期达到的目的就是使得交易成为调节资源优化配置之手段的现实,明晰产权的分配只是实现产权交易的前提。
排污者排污是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需,于是就产生了对排污权的购买需要,或者同时,排污者也可以通过自行治理污染来节约购买排污权的支出,这就需要排污者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治理污染之间进行选择。
存在两种可能:
其一,如果用于治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低于排污权的价格,它们将选择自行治理污染。
其二,如果用于污染物的边际成本高于排污权的价格,它们将会选择到市场上或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
这就是说,企业究其选择治理污染物,还是购买排污权,取决于对治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和排污权价格的博弈。
而同时,不可忽视的事实就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环境的纳污能力是一定的,也就是说排污权的总量是固定的,面对不断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工业发展的压力,使环境容量的相对价格,也就是稀缺的排污权的价格必然是不断上升的,购买排污权就意味着排污者的生产成本的大大的增加,排污者经过权衡自身的利益后,会在交易中形成的排污权的购买价格与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进行对比,从而选择是通过治理污染来减少排污权的需求,还是在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交易。
由于企业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最高的效率的,因此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
如此,交易是产权的灵魂,产权通过市场上的交易,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通过产权的明晰和交易,利用市场的机制将企业外部不经济克服。
“产权可以通过谈判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内部化的方式实现生产上的效率。
”将考特的这句话放到排污权交易上来理解,通过明晰产权和排污者在市场上对排污权交易作出博弈,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来避免对环境有限的容量无节制的使用。
五、排污权交易带来的收益
1、排污权交易在环境容量一定的情况下实现了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增加了资源的机会成本。
由于排污权交易的存在使得排污权从控制污染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成本高的企业,在保证在社会的总排污量不变的情况下使得社会处理污染物的成本大大下降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排污权交易也大大降低了政府对于排污方面的管理难度同时也降低了管理过程中所带来的管理成本。
2、充分发挥了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的优点,实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完美结合。
首先,政府硬性规定各产业最大的排染量,并以此胁迫企业尽最大可能削减排污量,以防止环境污染物的增加,加快地区经济绿色发展。
由于政府管理机制往往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其自身有无可避免的缺陷性,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
而排污权交易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刺激各企业向最优状态发展,而不是由政府硬性的标准和强制的命令来制定企业的发展方向。
排污权交易通过对排污量进行定价,将企业对社会的外部成本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当中,促使企业通过各种交易以利益的最大化方式来控制污染的排放。
同时,政府也可参与制定排污权的定价从而控制了社会排污权的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3、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发展。
排污权交易会刺激企业不断改变自己的处理污染物的技术,减少排污,已达到政府对其的标准。
并且,在高技术的管理下,当企业的污染管理费用远远低于市场上排污权的交易价格时,该企业可通过高价出卖排污权来使企业盈利。
这无疑增强各企业主动提高技术来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课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寻找经济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发展是主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排污总量控制,使环境不会随经济增长而恶化。
生产效率高、污染边际收益较大的企业可以购买污染全用于扩大生产;相反,污染边际收益小的企业,会出售部分排污权而不是扩大生产。
六、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无法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依靠花费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来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的平衡,而应更多地依靠合理有效的政策、法规等管理手段。
排污权交易可以真正体现“污染者负担”的原则,通过对企业经济行为的调控来遏制污染。
它节省费用、能合理高效地在全社会分配资源的优点,对于像我国这样环境资源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排污权交易是很必要、并且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很有意义的事。
从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已开始涉及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并且有收到一定的成效。
2003年我国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户,应当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排污费,这就是早期的付费排污的控制策略。
但是,当时的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还未成熟因此控制污染的费用比缴纳的费用高,使得那些高利润的产业,出现宁愿缴纳排污费也要生产的局面。
另一方面,由于90%的排污费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且地方的产业可以拉动地区的发展,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默许排污现象的存在。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市场上自由的进行排污权的买入或卖出。
一定区域的排污总量是确定,因此排污权就成了稀缺资源,有限的排污权使得排污权有很活跃的交易市场。
企业总是在驱逐利益的,因此自然会珍惜有限的排污权,通过企业的技术提高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环境的治理由行政之手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控制为辅的局面。
查找的资料显示,排污权交易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南通与本溪两市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
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1。
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
由于电力行业和太湖流域条件成熟,并且具有实践经验,因此拟选择电力行业和太湖流域分别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最新情况是,经过半年多的酝酿,2007年11月,江苏省环保厅和该省物价局公布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中先行试点的“化学需氧量(COD)”标准,计划从2008年起实施,其实施对象是重点监控的266家排污企业,主要分布在江苏苏南五市。
根据江苏省确定的排污企业购买COD排污权的初始价格,化工企业每千克COD定价为10.5元,印染企业为5.2元,造纸企业为1.8元,酿造企业为2.3元,其他企业为4.5元。
七、结论
本文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特别是产权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分析。
从产权这一核心概念作为出发点,进而证实了排污权作为经济学上产权具有的特征。
分析了环境容量的稀缺性,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是排污权而产生的原因,说明产权明晰,建立排他性环境容量的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进而,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这两个环节出发,分别论证了从科斯定理中得出在现实世界交易费用不为零的前提下,排污权如何初始分配能够使产权交易的费用最小;论证了产权是交易的产权,排污权在交易中如何能够实现将环境负外部性行为内部化,如何通过市场达到治理环境防治污染的效果。
总之,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概要的分析,探索了此项制度背后的经济学上的根据。
“……我们必须创造出新的体制,从而激励人们投资于更有效的技术,增加其技能,并组织更有效的市场。
这些激励机制体现于制度之中。
”我国应该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制度,我国正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充分利用市场的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是环境污染立法当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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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20.
组内成员:
陈小梅 学号:
09281030
王维 学号:
09282018
张博洋 学号:
09283049
梁冬博 学号:
09281011
组内分工情况
小组成员经过在课下讨论,通过分析社会经济现状以及排污权制度运行的效果,然后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社会已存在的经济环境问题。
在讨论过程中每个成员都持有各自不同于他人的观点,因此我们小组每个成员是根据自己的观点在网上查询相关的资料并写了篇幅较小的论文,而后由陈小梅同学将四人的资料整合成一篇论文,之后的论文提纲由梁冬博同学制作。
查询资料写论文:
王维、陈小梅、张博洋、梁冬博
资料整合者:
陈小梅
PPT制作:
梁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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