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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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双流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7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2.2指挥部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质储备
3.3应急队伍
3.4预警准备
3.5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信息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响应启动
5.3分部门响应
5.4分灾种响应
5.5现场处置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信息公布
5.8应急终止或解除
6恢复与重建
6.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调查评估
6.3征用补偿
6.4灾害保险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8.3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应急预案级别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双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暴雨、干旱、强降温、高温、雷电、大风、冰雹、大雾、冰冻、低温、大雪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旱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分组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灾害发生地街道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气象灾害防御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依法防灾,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区级各部门及各镇(街道)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区政府成立成都市双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武警双流区中队、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规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发局、区园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文旅广新局、双流电视台、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区政府应急办、国网双流供电公司、电信双流分公司、移动双流分公司、联通双流分公司。
2.2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督促检查和指导区级各部门及镇(街道)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和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负责突发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政府应急办:
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相关问题。
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双流区中队: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参与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区发改局:
负责制定应急抢险项目建设规划,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协调救援所需的成品油、电力等物资,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区科经局:
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区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因灾困难生活救助;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系统要求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国土局:
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环保局:
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和通报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区规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
区城管局: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区交通局:
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对被困道路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区水务局:
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干旱情况的收集、评估,组织开展城市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河道安全度汛保障工作,督促指导镇(街道)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满足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区农发局:
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区园林局:
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林业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区商务局:
负责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区发改局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
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安监局: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区文旅广新局:
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负责指导景区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游客的救援。
双流电视台、区新闻中心:
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报,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国网双流供电公司:
负责双流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电信双流分公司、移动双流分公司、联通双流分公司:
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各镇(街道):
负责拟制、修订当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镇(街道)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传递;负责完成指挥部下达的有关任务。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各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物资储备
各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3.3应急队伍
各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预警准备
区气象局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工作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防御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监测预警
4.l监测预报
4.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国土、水务、交通、农发、园林、环保、教育、卫计、文旅、公安、民政、城管、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灾害普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调查收集机制,提供气象灾害普查相关资料。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预警信息发布
4.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2.3发布途径
各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4.2.4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气象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电话、传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途径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区气象局发布红色、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文旅广新局负责及时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实时插(直)播预警信息,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负责及时在交通诱导屏、公交电子站牌显示屏、智慧路灯LED显示屏、公共户外显示屏等设施滚动播出预警信息;
区应急办:
负责及时在应急管理科台上播出预警信息;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利用本系统自建传输渠道在本区域内实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
区气象局发布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及时对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实现全网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根据气象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加强与水务、国土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务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国土部门应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研判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范围、发展趋势、威胁程度,确定相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并进入响应状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按照相关专项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环保局负责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压产减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避险、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发、园林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城管部门针对城市道路、桥梁、道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时进行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2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农发、园林部门指导相关涉农单位、企业和农业经营体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准备及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质储备工作;指导各镇(街道)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生活救助。
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要求企业达标排放,保障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3雷电、大风、冰雹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雷电、大风、冰雹预警信息,及时加密监测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消雹作业。
规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避灾、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发局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采取防风措施。
园林部门密切关注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镇(街道)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安全隐患排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雷电、大风、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车辆)。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4强降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强降温预警信息,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强降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发、园林、水务部门指导菜农、果农、林农、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计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部门指导有关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水务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规建、交通、城管等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措施,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展开医疗救治。
农发、园林、水务部门指导菜农、果农、林农、水产养殖户采取高温预防措施;园林部门还要做好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雾、霾预警信息,适时加密监测预报,会同环保局对雾霾发展趋势和威胁程度进行研判;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雾霾灾害发生的情况,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冰冻、低温、大雪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冰冻、低温、大雪等预警信息,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采取防冻、防滑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除雪除冰工作,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等部门指导供水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农发、水务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的防护措施。
园林部门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处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镇(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恢复与重建
6.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区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由支援方向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的支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区民政局对灾情数据进行核定并汇总。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
6.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7预案管理
7.1本预案是区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各镇(街道)应制订本辖区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制订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4本预案由双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奖励
8.1.1区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应急预案级别
8.3.1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
种
分
级
暴雨
干旱
雷电、大风、冰雹
寒潮
高温
雾、霾
冰冻、低温、大雪
Ⅰ级红色
√
Ⅱ级橙色
√
√
√
√
Ⅲ级黄色
√
√
√
√
√
√
√
Ⅳ级蓝色
√
√
√
√
√
√
8.3.2气象应急预案级别及灾害预警标准
灾种
应急预案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暴雨
Ⅰ红色
符合任意一条: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区普降大暴雨,部分地区(5个以上镇街)雨量将达特大暴雨,或大部分地区(8个以上镇街)雨量已达大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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