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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
论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
山东警察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
论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
专业侦查学
年级中队2007级四中队
姓名刘世雨
指导教师张震
二〇一一年三月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快速发展,心理测试仪器得以广泛应用,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对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法地位进行了确认。
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但在实践中,对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
与历史上其他新事物的出现一样,心理测试技术也遭受着人们的质疑,心理测试真的是“诚实与谎言的试金石”、“无辜者的保护神”吗心理测试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其证明力如何,是否侵犯人类的尊严如何正确认识心理测试结论,并规范应用心理测试结论,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全面考察国内外关于心理测试及心理测试结论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着重对心理测试结论的影响因素、法律价值、存在问题以及规范性建设进行了全面评析。
关键词:
心理测试技术;心理测试结论
论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
侦查系四中队刘世雨
一、心理测试技术与心理测试结论的概念。
曾经被人们所广泛熟知的“测谎”,现今在我国专业领域已被规范定义为心理测试,相关的技术也由“测谎”技术而被规范地称为“心理测试技术”。
心理测试技术是以生理学、心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展开的。
心理测试技术可以在犯罪调查中用来协助侦查与讯问,以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案或知情。
由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大都会否认涉案而说谎,也俗称为“测谎”。
心理测试结论,是指在心理测试中,根据对测试图谱所得到的测试数据进行分析而推断出的被测人与被调查事件之间关系的结论。
主要以皮肤电测试、呼吸测试以及血压(脉搏)测试为主要依据。
二、正确看待心理测试结论。
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科学技术。
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心理测试结论的可信程度逐步提高,心理测试结论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同时,对于心理测试结论我们要辩证的看待,既不能不加选择地全盘接受,更不能全部否定。
心理测试不能替代常规的侦查讯问。
破获案情还是要依靠细致的侦查讯问工作,心理测试技术只能作为侦查的辅助手段。
应当实事求是地认识心理测试结论的作用,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心理测试结论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首先,心理测试技术具有科技性、先进性,与传统的侦查讯问方式相比有明显优势。
通过心理测试仪得出的测试结论会有更为广泛的证明范围。
其次,心理测试结论也具有局限性。
测试结论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干扰,还受其他侦查结果的影响。
如果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的判断不力,或者判断失误,就会导致测试过程中编题错误,并最终导致心理测试结果的失误。
(二)明确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
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
心理测试结论不得直接用来认定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
心理测试结论只能用来证明被告人在接受心理测试时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不能用来证明其在心理测试之前或之后的陈述是真是假。
而且其补强的范围要限定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补强,而不能规定为对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补强。
三、影响心理测试结论的因素。
通过心理测试所收集的被测者生理参量变化,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是也存在诸多不稳定性,易受各种因素干扰。
影响心理测试结论形成的因素主要有:
(一)心理测试人员的素质。
具有心理学资质和侦查办案能力是心理测试的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心理测试人员不仅仅要具有心理测试知识、心理测试资格,而且还要有较高的心理学、生理学功底,心理测试的评图能力和心理测试的实际经验,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心理测试对象。
被测试人有以下情况时,暂时不按排心理测试:
1、显的疲惫或睡眠严重不足;2、寒冷,身体发僵或发炎,出汗过多;3、身体受伤或者正处于疼痛状态;4、言行明显处于酒精或毒品作用之下或毒瘾发作时;5、患病(发烧、咳嗽、肺结核等)时;6、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时;7、服用抑制性药物未超过12小时;8、因心理损伤而情绪不稳定时;9、刚刚结束长时间的谈话或审讯的;10、同一被测试人进行再次测试时,与前次测试的间隔少于二十四小时11、年龄问题。
(三)心理测试环境。
心理测试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干净、整洁、相对封闭,不能有杂色、杂物干扰;2、安静,不能有杂音或噪音干扰;3、光线适宜、柔和,不允许被测试人面前有直射光;4、温度适宜(20~25摄氏度);5、通风良好。
(四)心理测试仪的质量。
心理测试仪质量也会影响测试结果。
如果心理测试仪本身存在较大的误差,那么被测者的生理反应就不能如实地反映,因而使测试结论产生错误。
不同型号的心理测试仪之间,也会有偏差。
四、心理测试结论在我国法律地位及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
(一)心理测试结论的法律证据地位。
由于心理测试结论形成的过程与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心理测试是用纯机械性的手段,对涉案人员生理参量的测试,针对的是涉案人员心态的测试;而鉴定则是依据专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事实作出检验鉴定结论,针对的是事实本身。
两者并不相同,因而可以说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在这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中。
而且,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确认心理测试结论在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地位。
有刑事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9年9月10日对四川省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
“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心理测试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有限。
一般仅仅作为侦查机关犯罪侦查的手段;法院进行案件复核时使用,或者在定罪量刑时进行参照;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二)心理测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
心理测试证据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在世界上已有百年历史。
近几年来,随着科技强警的重视,我国公安机关向科技要警力的愿望日益迫切起来,心理测试证据更因其自身所具备的科学性越来越受到侦查部门的重视,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革命性的好处和变化:
1.保护无辜。
心理测试技术的主要作用就是要把无辜者从嫌疑人中准确地排除出来。
案发初期大量的嫌疑人被纳入摸底拍查范围,按照传统的摸排方式,此项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还会出现疏漏。
通过犯“罪情节测试法”、“犯罪紧张峰值”等不同测试方法,实现区分知情人、无辜人、犯罪嫌疑人三种人的作用。
.采取心理测试技术,运用比较问题测试法结合隐蔽信息测试法辅助排查,可以迅速将大量无辜者排除,为快速破案赢得宝贵时间。
2.有助于避免刑讯逼供,促进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保证程序公正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以及体现了诉讼本身的文明与人道价值。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司法中刑逼供层出不穷,刑讯逼供不但是对于人权的巨大侵犯,而且也是最大的程序不公。
心理测试技术突破传统鉴定对于物的鉴别范围,实现了对嫌疑人“犯罪事件记忆痕迹”存在与否的鉴定,作为新兴的言词证据的补强型证据,增加了口供审查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人员对“口供”证据的依赖,刑讯逼供生存的土壤少了,必然相应程度上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以科技手段推动我国的司法文明,保障诉讼的程序公正。
3.增加心理压力,有利案件突破。
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经常可为案件突破创造有利的条件。
这是因为心理测试会让犯罪嫌疑人产生最大的心理压力,最终迫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动摇、瓦解。
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测试,再结合政策教育以及证据往往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和真相。
五、心理测试证据应用在公安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障碍。
(一)传统办案观障碍。
在大陆法国家的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下,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受到限制,对非法证据也没有完全排除,传统讯问观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
传统的侦查讯问模式是对犯罪嫌疑人由口供到证据,由证据到口供,只要不突破口供就没有证据,传统的侦查讯问模式决定了办案观念,因此公安机关整个刑事办案的过程对象洗理测试技术这样的新技术运用程度非常低。
存在的主要弊端是凭经验办案,取证主要靠讯问,时有侵犯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的情况发生。
刑讯逼供的事件屡屡发生,尽管出台了一些相关的限制规定和措施,但是收效并不明显。
调查中发现,所受访的绝大多数刑侦民警(占受访民警的78%)对于刑事侦查的认识与理解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刑事办案观念保守落后。
侦查人员习惯于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自问、自记、签字、画押,收集调查证据。
侦查的重点只是在于获取嫌疑人的口供,而其他调查取证的方法手段被忽略,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方法与手段在侦查实践根本不受重视。
在传统办案观念的影响下,很少使用诸如心理测试技术等新技术。
(二)专业技术人员障碍。
技术设备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设备运行结果的真实有效和设备使用的稳定性与长期性。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不容乐观。
目前,公安机关在用的心理测试技术技术设备多为上世纪90年代以后至本世纪初才安装使用,有些条件差的公安机关,特别是州市一级及以下的公安机关至今还没有配备心理测试技术设备。
没有配备和使用测谎技术设备的公安机关自然不会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在使用的公安机关,其操作和养护人员也绝大多数都是非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技术要求很高的测谎设备,只有经过严格训练的合格测试人员,才能胜任。
目前,我国在心理测试人员的素质、资格认定方面尚无统一规定和要求。
在美国,不少州规定测谎人员从事测谎工作,必须经过正规训练,达到一定水平,才能领取从业执照。
美国《测谎协会》规定的正式会员资格要求取得学士学位;在《测谎协会》认可的测谎学校中经过七周以上的正规训练,成绩合格;实习六个月以上;取得证书;在正式测谎员的指导下,实际从事“测谎”200次;道德高尚、公正、不因被测人种族、地域、政治信仰、财产不同而产生偏见。
基层公安机关要培养一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了人事编制问题外,还有资金、时间、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即使有技术设备也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三)技术设备障碍。
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从资金和硬件条件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三个环节。
第一,要购买相关的心理测试技术设备。
从目前对基层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来看,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有限,主要用于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办案经费,能投到购买技术设备的经费少,特别是心理测试设备精度高,价格比较贵,基层公安机关没有购买能力。
第二,需要专门的场所来摆放和使用心理测试技术设备。
心理测试技术中的关键设备测谎仪对使用环境要求非常高。
而实际工作中很多基层公安机关正常的办公用房还没有完全得到保证,特别是州县公安侦查机关的条件更差,根本不能保证心理测试技术设备有专用的合格场所。
第三,需对技术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要维修的后续资金投入。
从基层调研的情况反映,大多已经在使用的相关设备主要是靠上级部门专项经费下拨购买,购买时基本没有考虑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的后续资金问题。
因此,在公安侦查工作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六、完善心理测试结论应用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严格的心理测试员资格审验培训制度。
心理测试人员的测试能力是影响心理测试结论的决定性因素。
“美国心理测试研究中心要求心理测试员必须接受过为期3年的全日制学习,研究过250个庭审案例。
墨西哥州法院认为,心理测试员的最低资格要求是:
(l)至少有5年从事心理测试工作的经历或接受过同等程度的训练;
(2)在对结果将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出的心理测试试验进行前的一年时间内,接受过至少20小时的连续教育。
”.国外对心理测试员资格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我国应该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及国内现状,建立符合科学的心理测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心理测试操作程序。
心理测试操作程序是影响心理测试结论的重要因素。
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保证测试结论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必要条件。
目前国内采用的心理测试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测试受理、测前准备、测试过程和测试结论。
每个过程都有明确的内容和目的。
这些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已经被测试人员所采用。
但是应该尽快的从立法角度使其制度化。
做到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进而做到有法必依。
应确定其证据法地位,这是对心理测试结论进行规范的重要前提,也是避免实践中对心理测试结论产生种种误区的重要条件。
(三)严格心理测试结论应用的审查制度。
心理测试仪和心理测试结论在我国的运用已经成为现实,因此,目前重要的是如何规范其使用。
对心理测试结论的审查判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心理测试鉴定人的审查。
心理测试结论的收集主体是指有权决定和组织进行心理测试活动的机关和被聘请为心理测试鉴定的人员。
首先,对测试人的鉴定人资格、专业和能力等。
其次,是对测试人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包括鉴定人主观上导致测试结论出现错误的因素等。
再次,应当审查心理测试员有无应当回避的事由。
2.对心理测试方法和程序的审查。
对心理测试方法的审查。
其内容包括心理测试测试的方法是否科学,测试的方法是否得当,测试仪器是否先进,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这些对心理测试结论的正确性与可靠性密切相关。
一切违反科学的测试方法,一切不恰当的测试方法都会产生错误的测试结果,进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对心理测试程序的审查。
心理测试的程序必须合法,而且心理测试程序不能侵犯他人的建立被测试人适格心理测试之审查制度—客体规范“心理测试检测是建立在说谎引起一定的情绪反应、情绪反应引起一定的生理反应的原理之上的,因此凡是可能对情绪反应和生理反应起干扰作用的因素都可能严重影响心理测试过程,进而影响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心理测试结论本身的审查。
其内容包括审查测试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测试结论与方法之间有无矛盾,测试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之间有无矛盾,测试鉴定结论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等。
总之,我们还要辩证地对待心理测试结论:
既要看到心理测试结论的优越性,又要看到其局限性,将其功用限定于补强证据,并且严格对它的审查,规范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只有这样才能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而且有利于保障性刑事案件相关人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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