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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考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
2.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3.违反教育等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8.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并按名次排座位等方式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9.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1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2.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申报、晋职晋级、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3.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教职成〔2000〕4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市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机构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岗教师。
二、考核内容
师德考核评价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主要依据,学校测评、教师个人测评内容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个方面;家长测评、学生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形象、廉洁从教、勤恳敬业、为人师表等四个方面。
同时,考核教师是否存在《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合教〔2018〕54号)中的情形。
三、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时间
师德考核与教师学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学年度末组织考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考核小组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区域内各学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的50%。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各学校要对照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和本校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及各类评议样表,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三)组织评议
实行教师、学生、家长和学校开展师德评议,测评总分为100分。
1.教师自评(权重20%)。
教师对照《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自测测评表》(见附件1)进行自我测评,并提交师德自评总结。
2.学生测评(权重30%)。
学校利用信息化技术,按照《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学生测评表》(见附件2)对教师进行无记名测评。
小学一二年级、幼儿园教师不开展学生评议。
3.家长测评(权重20%)。
学校利用信息化技术,按照《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家长测评表》(见附件3)对教师进行无记名测评。
小学一二年级、幼儿园家长测评的权重为50%。
4.学校测评(权重30%)。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师德专项考核。
各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代表学校按照《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学校测评表》(见附件4),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全体教师进行测评。
(四)综合评定
在综合评定前,对全体教师进行相关法律及安全知识考试,教师考试成绩作为师德综合评定的重要参考。
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评议情况对每名教师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建议,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履行学校师德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及负责人的学年度考核。
(五)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并告知教师本人。
公示期间,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向学校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公布。
凡有《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合教〔2018〕54号)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师德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学校考核小组向所有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25%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并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二)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
七、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要把师德建设列为考评学校、考核学校班子和教职工的一项重要指标,落实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师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不定期严肃查处师德建设问题突出的学校和师德严重失范的教师。
各级各类学校要在考核中注意师德考核与绩效考核、教师管理的有机衔接,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机构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处理程序。
第四条教师涉嫌违反师德经初步核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是学校负责人的,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立案调查期间,涉案教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暂停其职务。
第六条 教师有《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合教〔2018〕54号)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给予违反师德的教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学校作出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并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给予学校负责人处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级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第九条 教师违反师德受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奖评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1年内不得评奖评优。
第十条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免予处分的,在1个学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和行政职务;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二条 调查认定的违反师德行为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教师对处分决定和限制其晋级晋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机构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中其他工作人员有《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比照本办法处理。
本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并可以由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公办学校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合教〔2013〕46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机构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在职中小学教师是指上述学校或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主管部门。
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全市治理有偿补课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教师师德宣传和教育,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
加强监督检查,将“严禁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特别是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有偿补课的情况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处理决定。
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检查。
要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
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六条 校长是本校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各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第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为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或者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段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不参加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县(市)区域或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
第十三条 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县(市)区域或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本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坛新星(教坛之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后备人选、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党员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规定的程序、权限、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偿补课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监督举报平台为“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
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由学校告知全体师生和家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合教〔2015〕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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