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改定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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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改定稿1
甘肃金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公司及下属单位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重要设备、工程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范围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20万元以内),按项目审批权限,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信誉来确定施工队伍;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可由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询比价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在公司客户诚信记录较好的单位中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公司法务部和公司财务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本公司内的工程项目符合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如有特殊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上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受理投标申请;
(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公司法务部、公司财务部备案: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小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工程不具备内部招标条件或按规定不适宜内部招标的,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及时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情况。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一十条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或设备、工程物资采购项目,公司内部责任对口分工如下:
(一)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指导、审核工作;
(二)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业务的审核工作;
(三)所有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相关文件和结果资料应报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一十一条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一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按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参与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一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等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作为评标时的控制价。
第一十四条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名,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应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十五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需要,每个项目应专门组成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
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由3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根据专业和职能分工,经办招投标事宜。
经办事宜有:
办理项目招标审批有关手续,组织招标文件,工程概预算,抽取评委,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主持人、监督人员,处理招标和投标会议事宜,协助评委对投标单位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审核,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一十六条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公司内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组成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和人力资源部核实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第一十七条对于重大招标项目,本公司内部技术人员专业或资历不足以承担的,可在公司范围以外聘请。
第一十八条由招标领导小组提名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确定招标小组组长或招标委员会主任。
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可确定下列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
(一)综合评价法:
采用定量评分方法、定性评议方法或者定量评分和定性评议相结合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分或者投票,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或者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最低投标价格法:
从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应超过3名。
第一十九条经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五)投标人[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
(六)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
(七)投标人提交了不止一个投标总价的;
(八)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一十)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范围。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
第二十条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应及时完成评标,并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标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三)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险等提出比较、分析、评估和理由;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果。
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不同意见应经该成员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
评审活动未结束,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在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对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过程有关费用规定:
(一)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按100元至300元/件,且不退还投标单位。
(二)图纸押金由招标人根据图样大小和张数自定收取押金。
待投标结束后,投标单位返还图纸,图纸押金返还投标单位。
图纸未退回的,图纸押金不退回。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控制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退回未中标单位。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
(四)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或者年度工作量的30%。
(五)以上费用除图纸押金可由招标小组代收和返回外,其余应由投标方向公司财务部交纳,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应将开标、评标全过程详细纪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应载入开标、评标记录。
备案资料交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文件;
(三)投标单位签到表;
(四)投标书送达情况登记表;
(五)开标须持证件原件记录表;
(六)招标资格审查表;
(七)评标初审核查表;
(八)招标单位有关人员签到表;
(九)关于任命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决议;
(一十)招标评标报告;
(一十一)招标评标表;
(一十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正本)、资格审查申请书(正本)。
第二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对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有关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应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情况;
(三)招标文件副本;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条公司法务部、工程技术部、财务部、供应部应对招投标项目的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诚信和不诚信供应商名录内,并予以公布。
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公司领导和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他人投标文件,并将他人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自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必须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自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核准而未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范围进行招标的,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标底、参与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与或唆使泄露标底的投标单位或哄抬投标报价影响招投标正常秩序的投标单位一经发现和确认,列为建设项目不诚信单位,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得再参与本公司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的,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担任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公司组织的任何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审查文件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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