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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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等实际,制定乐山白鹤煤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简称处罚细则》。
第2条:
细则本着安全教育与处罚原则,按照"制度、标准、程序"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为目的,有效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4条: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由安监部门监察执行。
第二章入井管理
第5条:
新工未经安全培训严禁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
第6条:
新工入井前接受有资质部门不少于72小时的岗前培训,上班前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
凡新工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作业的师傅承担处罚金额的70%。
第7条:
禁止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停职、停工学习。
第8条:
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无安监部门手续或无矿指定专人带领,不准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100元/次。
第9条:
员工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员工入井管理公示牌板上标注出入井标示,否则处罚款10元人/次。
第10条:
丢失矿灯照价赔偿。
损坏矿灯无法修复按使用期限、损坏程度进行赔偿,井下禁止私自拆卸矿灯,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1条:
私带烟火入井的,罚款3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2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凉鞋、拖鞋入井,违者罚款50元/次;井下发现打盹者每一次罚款50元、睡觉者每一次罚款100元。
第13条:
禁止在矿井上井下玩架、吵架,违者罚款100元/次/人;在井下打架斗殴罚款200元/次/人,情节严重的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第14条:
入井人员乘坐人行车时必须在规定上下车站上下车,不得争抢拥挤,不得乱扔座凳,违者罚款100元/次/人。
故意损坏人行车设备、设施原价赔偿并罚款200元人/次。
第15条:
经过风门必须随手关闭,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16条:
破坏井下标记、警语、警牌标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7条:
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示语或打栅栏的巷道,不得入内,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18条:
井下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上下班,不得到与自己无关的地点或巷道内通行,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19条:
禁止科、队、班组安排各工种作业人员随意顶岗、换岗,调换工种必须到安监部门经转岗培训备案,违者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本人罚款100元人/次;禁止各工种作业人员私自顶岗、换岗,违者罚款200元人/次;特种作业人员临时变换工作地点必须通知安监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才准进行,否则对科、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20条:
井口检身人员和调度监控中心每班作好出入井人员数的清点并记录准确,否则罚款50元/次。
第21条:
所有进出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值班人员检身,无理取闹或不配合者罚款5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移送治安部门处理。
第22条:
一年内严重违章两次以上的除罚款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同一人重复发生一般违章或损坏设施设备加倍处罚。
第23条:
故意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设备损失达50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加倍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充电管理
第24条:
矿灯实行编号管理,应执行专人专灯,无安监部门部手续或无入井标示牌一律不得发灯,否则罚充电工50元/盏。
第25条:
每盏矿灯必须防爆,发现失爆矿灯处罚充电工100元/盏;矿灯不得出现外壳破损、灯线破皮、灯头松动、亮度在10小时以下等问题,否则罚款50元/盏。
第26条:
充电工应巡查妥善保管好备用矿灯,丢失原价赔偿。
第27条:
充电工要对收回的电瓶逐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监部门追查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对充电工罚款50元/次并赔偿损坏的矿灯。
第28条:
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好井上、井下电话,并将电话内容记录清楚,通知到人,违者罚款50元/次。
第29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标识卡,下班后自行存放回充电柜内,否则处罚款50元人/次。
第四章通风瓦斯管理
第30条:
风机房、主副井口20m范围内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1条:
主扇如遇外部停电或遇故障停风,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室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打开风井人行风门形成自然通风,违者罚主扇司机200元/次。
第32条:
主扇司机不得睡岗、离岗、脱岗,违者罚款300元/次。
风机切换试验作好记录,错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3条:
主扇司机必须每小时对主扇运行参数情况、U型水柱计的读数填写一次,发现迟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4条:
通维工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风窗不稳固、控风不可靠的罚款100元/处/次;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所辖范围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出现问题不知晓或不汇报罚款100元/次;不经检查瓦斯进入无风的溜煤眼或煤仓者罚款100元/次/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任意启开溜煤眼者的罚款200元/次;破坏井下通风设施、各类传感器、抽采管道及设施者,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
第35条:
损坏一通三防牌板和水棚,罚款50元/个;因操作不当损坏风门或控风设施不复位的,罚款100元/次;损坏后不向调度监控中心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
第36条:
局扇由通风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现场由安全员协助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违者罚款200元/次。
监控维修工和电工检修、安装设备需停电、停风时,必须先与相关作业点安全员联系,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7条:
采面风量、局扇的安设地点、安设标准、供风量大小由总工办或技术室编写作业规程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任何人无权更改和调换,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8条:
采煤安全员实行跟班作业,掘进安全员坚持手上交接班制,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停岗并视其态度决定留岗。
第39条:
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检查完所有负责地段的瓦斯,做到瓦检手册、瓦斯记录牌、瓦斯班报三对口。
凡有空班、漏检、假检虚填的,罚款3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
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安全员检查瓦斯就放炮作业的,处罚放炮员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41条:
安全员在执行《三大规程》中有监督权、执行权、处罚权,代表安全管理科全权负责所管区域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的罚款100元/次;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罚款200元/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和所管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知晓罚款200元/次;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员现场监督处理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向班组长、安全员汇报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
测风测尘工每旬对矿井各用风地点进行风量测定,每月对矿井各测尘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测风测尘记录不全,牌板填写有误,调节风量后不及时修改等罚款50元/处.次。
如遇特殊情况改变时间需经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同意,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43条:
掘进碛头安全员负责管理好风筒。
出现风筒吊挂不直,离碛头30米风筒不得有大于ф100mm的破洞,风筒拐死弯不上转弯风筒,风筒离碛头大于5米,风机拉循环风不及时汇报处理,处罚当班安全员100元/次;当班的掘进人员有义务协助安全员处理风机、风筒故障,不协助处理的处罚100元/次,风机故障未排除,必须停止作业,否则处罚当班组200元/次。
第44条:
掘进碛头停风,任何人不得进入;遇突然停电、停风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当班安全员指令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待,对不及时撤离的罚款200元/人;采煤工作面遇主扇停止运转停风时,必须听从安全员的现场指令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候安排,不听安全员指令及时撤离的罚款200元/人;停电停风过后主扇运行时,必须由安全员检查工作面和回风巷风流的瓦斯浓度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凡是送风后安全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按第39条处理,安全员未通知就私自进入工作面的人员罚款200元人/次;对私自进入盲巷的罚款200元人/次;对未经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或所在点安全员同意私自进入盲巷、警示栅栏内的罚款200元人/次。
第45条:
井下各作业点作业人员,遇危险或可能发生事故时(当瓦斯浓度超限或遇有重大事故隐患等),必须听从当班安全员指令,对不听从指令的罚款200元/人/次,并进行停岗教育。
第五章采煤管理
第46条:
班组长没有全面检查工作面安全,采煤工不得进入工作面作业,私自进入者罚款100元/人,并罚当班值班长(含带班长)100元/次。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及各辅助工种班进班前必须在矿指定的地点召开班前会,否则罚值班长100元/次。
第48条:
采煤工作面的班长、机长对自己所管区域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如被带班、跟班管理人员查出的一律处罚区域责任人。
第49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敲帮问顶"、传呼检查、巡回检查制度,每班不得少于8次,由班长或机长负责执行,并由值班长安排人员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否则对值班长或班组长罚款100元/次,对不传呼或不按传呼动作的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50条:
溜子紧链时必须等割煤机完成后才准进行,否则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掺好固机木支柱,每缺一根处罚款100元。
第51条:
值班长每班必须指定人员回柱,凡乱回柱或碰倒支柱不立即恢复的,罚款100元次/根。
第52条:
工作面禁空顶作业,空顶距超作业规程要求时必须掺好临时支柱,否则处罚款100元/根,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理;工作面支柱排距、柱距按《作业规程》要求掺设,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3条:
机窝工掏槽时,必须掺紧掺好木腰墩或戗柱,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2米,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4条:
凡溜煤眼、煤仓都不准随意放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放空的罚款200元/次,造成风流短路或其它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第55条:
溜子电机护罩被煤砂掩埋,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56条:
采煤机司机因调头和机道宽度不够抖下支柱必须及时复位,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7条:
溜子司机启动和停止溜子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发出信号,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58条:
西翼采煤工作面溜子运行中,禁止任何人翻越溜槽,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59条:
工作面危帮(伞檐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1米范围内不超过0.15米)、危顶未及时处理,罚款100元/处。
第60条:
工作面设备、电缆、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或盘好,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61条:
运巷、风巷护巷砂带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保实上棚,否则每处罚款100元/次。
第62条:
工作面机巷和风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超前支护,机头机尾必须使用"T型梁"支护,否则罚款200元/根。
第63条:
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护顶的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发现不及时掺设铰梁的罚款100元/处;工作面不得连续二根铰梁连续扯脱不铰接,否则罚款200元/根;发现铰梁销子松动不及时恢复的和未连成整体的罚款100元/根。
第64条:
工作面用块砂煤做支柱垫底、用块砂煤做木腰墩的,罚款100元/根。
第65条:
割煤机打调、溜子移机头时严禁将支柱全部撤除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装药、连线、放炮时,必须切断该区域电源,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装药放炮,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67条:
采煤班值班长、班长、支柱工、煤维工在回撤各巷道采后支柱时必须经安全员查瓦斯,只有瓦斯在规定浓度内时才可回柱,违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68条:
禁止采用溜子、皮运机运送各类支护材料及各类配件(经安全、技术管理部同意除外),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9条:
采面放炮、遇停电、停风时禁止员工沿巷道长躺就睡,违者处罚款50元/人/次。
第70条:
采煤固定岗位员工禁止上连2班,违者罚款50元/次。
第71条:
采煤机司机打调、处理故障,移溜工移机头、配链等,谁操作谁控制按钮,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72条:
采煤溜子启动前必须三点三停,间隔时间不少于10秒方可正常启动运行,违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73条:
溜子司机在溜子运行时不准离开溜子按扭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74条:
禁止皮运机运行时割煤机脱刀,并且应使用专用二根木棒脱刀(机采面除外),不使用者每次处罚100元/次。
第75条:
各回风巷(工作面机尾)锚网飞起不处理处罚50元/处。
第76条:
割煤机掉头,溜子机头架时禁止用钢绳或者链子套在单体液压支柱活柱上,否则处罚100元/次;损坏单体支柱照价赔偿。
第77条:
采煤机运行时处理掉落在挡煤板内的材料铰梁及调角楔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78条:
采煤机运行时机身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禁止煤、砂阻挡风流进行作业,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79条:
采煤机作业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超过1%必须暂停作业,待瓦斯恢复正常后方可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80条:
采煤机进脱刀时必须爱护巷道内的监控抽采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并处罚款200元/次。
第81条:
采煤机出现故障、停机处理、检修采煤机、人离开机器时必须将离合器打在"零位",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防止误起动伤人,否则处罚款200元/次。
第82条:
采煤机卡死不能运行前进时,必须打开电机倒顺开关让炮头运行后退,严禁炮头不运行硬退,否则处罚款200元/次。
第83条:
机采工作面除机道排铰梁外其余铰梁上的水平销,必须退出挂好,防止压力过大飞出伤人,否则处罚款50元/个。
第84条:
机采面防止断链伤人的链子必须用螺丝拴在铰梁圆销子上,否则处罚款50元/个。
第85条:
所有采煤工作面掺设单独铰梁时必须做到1梁2柱,防止支柱卸压崩倒伤人,否则处罚款100元/根。
第86条:
采煤机作业后留有底炭(3米长5公分厚)必须当班回收完毕为下一班作业创造条件,否则处罚款100元/处;
第87条:
采煤机作业时必须带水防尘降温,严禁无水作业,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88条:
采煤机脱刀后必须将其座回采面,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89条:
采煤司机更换挡煤板时必须将危帮危顶清理干净方可作业,否则处罚款100元/次。
第90条:
机采面回拆切顶支柱必须由值班长、班长指定人员回拆,其它人一律不得回拆切顶支柱,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91条:
机采面严禁人员进入切顶线以内,材料道禁止其它人员沿通行(值班长、班长、机长、回柱工、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除外),违者处罚款100元/人。
第92条:
机、风巷超前支护柱距为1米,超前支护的距离不小于20米,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次。
第93条:
、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压风自救系统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凡是发现未打开的或不完好的,罚款50元/次。
第94条:
溜子转载点、皮运机机头转载点、风巷喷雾防尘设施必须完好,并按规定进行防尘,防尘设施不完好的罚款50元/次;无防尘设施或未按规定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95条:
、采煤各班每班对自已所管机风巷的管线、设备进行除尘,每班清理巷道内的流砂杂物,每周四、周日对巷道进行防尘,凡是发现对巷道的流砂、杂物、除尘、防尘清理不到位的罚款50元/次,未按规定对巷道进行流砂、杂物清理、除尘、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96条:
溜子司机下班前必须把机头20米巷道内含皮运机下方的流砂收干净,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97条:
采煤工作面20米巷道范围内不准堆放支柱等材料、管线必须按规定吊挂规范,否则责任人50元/次。
第98条:
采煤司机操作采煤机时必须使用防尘水,确保视线清楚、机器温度不超,防尘湿度适中,凡发现未使用,罚款100元/次。
第99条:
采煤司机发出开动刮板输送机的信号,溜子司机严格听信号开车(一停二拖),凡发现未按要求,罚款200元/次。
第100条:
采煤司机停机时操作手柄必须打到"0"位,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50元/次;采煤机停机处理故障或机头机尾脱刀时,采煤机离合必须离开,并点动采煤机确认是否离开,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次。
第101条:
采煤司机每班必须检查采煤机炮头切齿、挡煤板、小溜子、各紧固件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凡是当班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罚款50元/次,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次。
第102条:
采煤司机在操作时要保证采煤机走势平稳,不割底砂、不留顶底煤,凡是割底砂、留顶底煤长度超过5米的罚款50元/次,如割底砂、留顶底煤长度超过10米的罚款100元/次并停工进行帮教。
第103条:
采煤机长上班必须背便携式瓦检器,否则罚款50元/次;采煤机司机下班前必须把采煤机打扫干净,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04条:
采煤机司机下班前必须把牵引链打到煤壁,机头、机尾打好固链支柱,工作面每隔30米拴好防断链伤人链子,保证下一班次进班后能正常作业,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次。
第105条:
溜子司机启动溜子必须听铃指挥,做到"三点三停"凡是未按程序启动溜子的罚款200元/次。
第106条:
工作面机头移溜使用回柱器或支柱进行移溜,不能使用链子带移机头,凡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第107条:
移溜工在移溜时检查机道侧是否有材料,防止材料被打进回链槽,凡发现处罚移溜工50元/次;移溜工移溜时距离机道侧未改掺支柱的距离必须达15m,严禁打爆溜槽或打成死角,凡发现处罚100元/次;下班前溜子未打到位的罚款100元/次。
第108条:
开溜工要时刻注意观察溜子运行情况,防止浮砂浮煤进入溜子下链带入回链槽增加溜子负荷,发现溜子吃回笼严重的罚款100元/次,损坏设备进行材料赔偿。
第109条:
开溜工随时要检查溜子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凡是发现溜子缺一个刮板罚款50元,刮板弯曲严重或掉了一头未处理的罚款20元/个。
第110条:
工作面切顶排支柱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掺设密集支柱,凡是不按规定进行的,处罚50元/根。
第111条:
回柱程序必须执行先支后撤、先梁后柱的原则,凡是不按规定进行的,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第112条:
工作铰梁离煤壁不大于0.7米,每一根铰梁必须掺有支柱、且不能掺在2根铰梁接头处,往煤壁方向扯脱重新绞接的铰梁只能隔一根扯脱一根,往后砂扯脱重新铰接的铰梁可有连续扯脱,否则罚款20元/根;工作面挡煤板必须上齐,挡煤板缺失按20元/个处罚。
第113条:
铰梁扯脱重新铰接的凡是2根铰梁的必须掺设两根支柱,严禁出现一根支柱顶二铰梁的情况,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114条:
工作面机道侧溜子边掺设一排单体支柱,在割煤后移动支柱必须执行先掺后回的原则,遇工作面顶板来压,必须进行加强支护,支护位置为机道侧,凡发现未按要求操作的处罚100元/次。
第115条:
工作面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超欠距离不超过0.1m,凡超过此标准按处罚50元/根。
第116条:
工作面支柱排行、煤壁、溜子要求直,凡发现上述不合格项罚款50元/处。
第117条:
机头机窝长度≮5m,深度≮1.5米,东翼高度≮1m,西翼高度≮0.9m;机头、机尾保砂长度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凡未达够要求处罚100元/项。
第118条:
机窝工临时支柱不及时掺设的,罚款100元/根。
第119条:
机头机窝内严禁掺设小钢径支柱,机窝内柱排距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掺设,否则处罚100元/根。
第120条:
工作面顶、底炭未回收干净的,罚款50元/次,并照价赔偿。
第121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的T型梁、单体液压支柱不能超过切顶排支柱,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回撤的处罚50元/根。
第122条:
工作面液压枪必须分支,每个接头处分为两把液压枪,液压枪未分支的按50元/把处罚。
第123条:
工作面浮煤必须收干净,支柱、材料、液压枪下班前必须圈盘堆放整齐,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24条:
值班长每班完工后,必须对工作面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是发现值班长对工作面验收不到位的,罚款50元/次;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罚款100元/次。
第125条:
领退雷管,炸药数量不准确的罚款100元;炸药、雷管不放木箱内或放木箱内不上锁的罚款100元;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前不检查瓦斯放炮的罚款100元;放炮不使用水泡袋、水泡泥的罚款100元;放炮未实行"三人连锁放炮"的罚款100元。
第126条:
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罚款200元;放炮后未经瓦检员撤离警戒或私自撤离警戒的罚款200元。
第127条:
瞎炮、残炮、线眼爆破未按规定放炮的罚款200元。
第128条:
放炮前设备、管线、抽采管必须保护好,否则罚款50元,并照价赔偿。
第129条:
采煤工作面风巷抱箍必须按规定数量回收干净(1017风巷、10311风巷每推进40米必须回收60个抱箍),凡是未按规定回收的按5元/个赔偿。
第130条:
机风巷回撤轨道时道钉、枕木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款50元/次,并照价赔偿;采煤运巷吊挂乳化管的挂钩必须按规定数量回收干净(每推进40米必须回收60个乳化管挂钩),凡是未按规定回收的按5元/个赔偿。
第131条:
采煤班组备用材料必须按规定堆放好,材料乱丢乱甩的罚款50元/次,造成丢失的照价赔偿。
第132条:
采煤班组要加强木料的使用管理,顶板平整、完好的严禁垫木材料,否则罚款50元/次,并赔偿材料。
第六章掘进管理
第133条:
掘进碛头的锚杆或临时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违者罚款100元/担;碛头必须使用前探临时支护,违者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锚喷支护距碛头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违者罚款200元/次,并对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处罚100元/次。
第134条:
掘进队各班组进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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