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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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
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其中:
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
其中:
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社规定执行。
(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
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
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
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
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
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权限。
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
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
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
第三章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
第七条各级审批权限规定
(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万元(含)以内。
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含)以内。
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
(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
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基础,评级程序合规,评级资料真实完整。
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授信额度的,一律将资料报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
信用贷款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借款人必须是信誉程度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
2、各营业机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含)以内。
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石门、佐龙、孟石岭、堰门、花里、蔺河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50万元以内。
其他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2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五)富秦家乐卡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各营业机构农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15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2万元以内。
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20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6万元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
3、总行分管行长审批权限在30万元以内。
4、富秦家乐卡的发卡对象必须为评级为优秀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干部和社区居民发放家乐卡贷款必须要求提供第三人担保。
5、富秦家乐卡审批授权必须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发卡人签订家乐卡贷款责任书,坚持终身负责制。
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家乐卡发卡登记簿,发卡责任人和管户责任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各类贷款审批权限
1、个人委托按揭贷款一律在总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审批权限为50万元。
2、公司类贷款超过营业部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3、全县信用社员工及家属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在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贷款方式按照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4、住房按揭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促就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放款等,根据各类别贷款的具体规定,按各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权限审批。
第八条超过上述各方式贷款审批额度的贷款一律提交总行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复。
总行分管行长和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以各营业机构贷款上报审批单批复;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按规定的复函批复。
第四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
第九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在贷款余额下降至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营业机构审批办理;余额仍超过本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按期进行的动态分类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末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五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在总行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
凡超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授信审批小组成员为奇数,由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主管会计、所有客户经理组成,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总行备案,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合规性审计依据。
第十三条总行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为各营业机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最高权限,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贷款审批权限在总行核定的集体审批权限内分别授权。
(一)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控制在各营业机构各类贷款授权额度80%以内;超过的一律通过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二)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客户经理转授权权限按包片区域、客户经理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限定在营业机构权限60%以内确定,并将各客户经理授权额报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以总行通知文件为准下发各营业机构执行。
对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或由提交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三)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必须经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定,村委会和评定小组组长(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在村委会和营业机构进行公开公示,客户经理可在审定的额度内审批发放。
(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超过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决策后发放。
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建立《授信专用会议记录本》和《授信审批登记簿》,会议审批事项必须如实完整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批结论,明确贷款审批流程各岗位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分别在《授信专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在《授信审批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必备授信档案永久保管和贷款合性检查的依据。
无审批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律视为超权放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凡是经审贷小组审批的贷款,必须在社内醒目位置进行(3天以上)公示。
(五)会计人员最终把关。
在受理放款业务时,由主管会计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五不进账”制度,对资料不全、信贷人员超权、违规放款一律拒绝受理,凡因把关不严,形成“三违”或贷款形成风险的,会计人员与审批发放人员承担同等责任。
第六章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实行单户授信余额控制。
同一客户贷款累计余额之和超过单户授权的,需由各营业机构逐级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的要求向总行提交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按流程逐级审核审批,予以明确答复,提高审贷效率。
第十五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对同一客户不得同时使用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增加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同一客户超过信用贷款额度确需追加授信的,在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授信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在还清或整合原欠信用贷款后以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方式新增授信,严禁对同一客户混用不同业务品种形成垒大户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对各营业机构同一客户以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和不同贷款业务品种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发放的存量贷款逐户清理、锁定余额、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定期监测,限期规范,对形成风险损失的存量贷款由审批人和管贷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一客户同时以信用及不同担保方式(不含质押)、不同业务品种新增贷款一律按“三违”贷款自发放之日起问责。
第十七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不得主观故意降低客户信用评级条件提高授信额度,放松客户担保真实有效性、抵押合法合规性审查。
对存在下列授信审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追究责任外,限制直至取消该社负责人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一)删改客户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联信息,采取冒名、借名等手段变相超绕权限违规授信的;
(二)伪造编制客户虚假资信信息,客户评级授信不实,向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信或人为提高授信额度的;
(三)向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禁入客户(指结欠表内外已核销、已置换、已打包处置类不良贷款,表外利息挂帐、涉诉记录等)新增授信的;
(四)放松担保主体资格审查,审批发放家庭成员互保、客户关联互保或不具备担保能力贷款的;审批发放抵质押不合法、不足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贷款,导致抵质押失效、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五)违反授信审批流程,不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应集体审议而未经集体审批,集体审批无会议记录、授信审批登记簿无签字,授信管理责任不明确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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