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检查清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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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检查清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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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检查清单1
双随机检查清单附件[1]
(1)(总11页)
双随机检查清单附件
序号
类别
记分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施工单位)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注2)
2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施工单位)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
(注3)
3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施工单位)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
(注4)
4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5)分。
5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6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5)分。
7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注4)
8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
9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
10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11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
12
一、质量安全行为
、日常管理检查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3)分。
13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
、在工程施工阶段,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注1)
14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8)分。
(注2)
15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
、在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总监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记3分;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
16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或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中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签字不齐全)就开始隐蔽的行为无书面材料予以制止的,每一起记3(3)分。
17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
、总监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其他应由总监签字的文件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18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记3分。
(注3)
19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
、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网上提交各种应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文件后,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提交之日起3日内未在网上签署回复意见的,每一份记3分。
20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
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21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
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3)分。
22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23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钢结构焊缝。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24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
25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26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钢筋安装。
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
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的,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3)分。
27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钢筋安装。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1
(1)分。
28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钢筋安装。
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
(1)分;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
(1)分。
29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
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30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
框架柱、剪力墙等混凝土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检验批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下一检验批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已拆除的,记10(10)分。
31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5)分。
32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录的或缺陷记录弄虚作假的,记5(5)分;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检验批仍有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33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
框架
柱、剪力墙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
出现1处记3(3)分;框架柱、剪力墙或楼
板(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发现1个构件记3(3)分。
34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混凝土强度抽测。
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
35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
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每个单位工程单次检测鉴定最高记50(50)。
36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砌体工程。
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连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3)分;构造柱、水平连系梁后置钢筋埋设不牢固或埋设钢筋数量、规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根钢筋记1
(1)分。
37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砌体工程。
外墙砌体存在透明缝、瞎缝或假缝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38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砌体工程。
后置拉结筋埋设不牢固,或拉结筋设置数量及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钢筋记1
(1)分。
39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
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40
二、实体工程质量
、结构工程
、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
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9)分
41
二、实体工程质量
、安装工程
、电气工程主要材料。
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
42
二、实体工程质量
、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
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且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43
二、实体工程质量
、安装工程
、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
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
44
二、实体工程质量
、安装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
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3(3)分。
45
三、实体工程安全
、模板及支撑体系
、使用淘汰产品。
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5(15)分。
46
三、实体工程安全
、模板及支撑体系
、高大模板支架。
高大模板支架立柱钢
管实测壁厚小于的,每发现3根记15
(15)分;高大模板支架可调托撑螺杆外径
小于36mm的,每发现3处记15(15)分。
47
三、实体工程安全
、模板及支撑体系
、立柱。
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
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
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
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
(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
200mm的,每发现3处立柱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18)分;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
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48
三、实体工程安全
、模板及支撑体系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
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少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49
三、实体工程安全
、模板及支撑体系
、基础。
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50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使用淘汰产品。
外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记8(8)分。
51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整体提升脚手架。
整体提升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8)分;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记8(8)分;安、拆过程中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记5(5)分。
52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特殊工种。
建筑架子工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53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3(3)分。
54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架体搭设。
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
55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连墙件及扫地杆。
未按方案或规范要
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
(1)分,单
次检查最高记6(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
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
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
56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剪刀撑。
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3)分。
57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架体基础。
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倍的,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10)分。
58
三、实体工程安全
、外脚手架
、拆除审批。
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
59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设备管理。
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的,记10(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3)分。
60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特殊工种。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61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安装作业。
塔吊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5)分。
62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维保记录。
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3)分。
63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验收。
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5)分。
64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检测。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8)分。
65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5)分。
66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安全装置。
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3)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5(5)分。
67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连接螺栓。
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
(1),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68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安全距离。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
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
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
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3)分。
69
三、实体工程安全
、塔式起重机
、自由高度。
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3)分。
70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设备管理。
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或省厅淘汰产品的,记10(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3)分。
71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安装使用。
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及以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记5(5)分。
72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特殊工种。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73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安装作业。
施工升降机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5)分。
74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维保记录。
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3)分。
75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检测。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8)分。
76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验收。
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5)分。
77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5)分。
78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安全装置。
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
(1)分;上限位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5)分;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5)分;未装设超载控制装置的,记3(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3)分。
79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连接螺栓。
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
(1),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10)分。
80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自由端高度。
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记3(3)分。
81
三、实体工程安全
、施工升降机
、安全防护门。
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每发现1处记1分。
82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临时施工用电
、配电系统。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5)分。
83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临时施工用电
、用电设备。
电动建筑机械设备未连接PE线或未采用末级箱的,每发现1台设备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3(3)分。
84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临时施工用电
、漏电保护器使用。
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1个箱体记3(3)分。
85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安全网。
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5(5)分。
86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高处作业。
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
防护棚的或最小边长超过500mm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未进行安全防护的,每发现1处记1分。
87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临边防护。
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未做防护的,每少1处记1分。
88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1分。
89
四、文明施工
、场容场貌
、施工围挡。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5(5)分。
90
四、文明施工
、场容场貌
、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每缺失一项的记3(3)分。
91
四、文明施工
、场容场貌
、主要道路硬化。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一条道路(区)记3(3)分。
92
四、文明施工
、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灭火器配备。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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