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示范镇拆迁还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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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示范镇拆迁还迁办法
华明示范镇拆迁还迁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切实保障“拆迁还迁”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天津市村镇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丽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经认定的合法建(构)筑物给予补偿或置换的原则:
(二)认定为违章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或置换的原则:
(三)拆迁房屋有效置换建筑面积与还迁房屋建筑面积相对的原则(本办法中面积计算单位均为建筑面积):
(四)选房面积就近的原则:
(五)搬迁户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允许转让他人的原则。
二、房屋认定办法
(一)房屋现状认定的依据
以房屋建设的原始凭证或2002年3月份房屋普查结果为基本依据,趴維合现状实际进行复核认定。
(二)现状房屋面积的丈量和计算方法
1、以房屋主体外墙皮勒角丈量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楼房建筑面积按房屋初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3、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三)房屋的类别
1、类别
(1)居住用房:
①平房:
A砖混房:
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房屋;B土房:
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构造的房屋。
②楼房:
A多层楼房:
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B三层以下独院住宅楼,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2)商业用房:
初始用途为商业性房屋,并有原始凭证的。
2、主房与附房
(1)主房:
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房屋(每正常院落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
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房屋(由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现场认定)。
(四)房屋的认定
1、应予认定的房屋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
(2)2002年3月房屋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登记在册的房屋(含南房、偏房);
(3)2002年3月以后经区、街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房屋。
(4)改变用途的房屋,仍按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2、不予认定房屋
(1)2002年3月房屋普查以后,未经区、街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房屋;
(3)为扩大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原状,搭建或封闭的建筑(指搭建或封闭的部分〉或在原住宅基础上。
二次施工扩建的院内建筑(指扩建部分)。
三、房屋拆迁还迁办法
(一)置换价格
1、置换价:
1000元/平方米
2、优惠价:
1300元/平方米
3、内部价:
2850元/平方米
4、销售价:
3800元/平方米。
(二)楼层差价
1、一至四层楼的楼层差价:
一楼+100元/m;二楼+150元/m;三楼+150元/m2;四楼±0元/m。
2、一至五层楼的楼层差价:
一楼+100元/m2;二楼+150元/m2;三楼+150元/m2;四楼±0元/m22;五楼-200元/m22。
3、一至六层楼的楼层差价:
一楼+100元/m2;二楼+150元/m2;一楼+150元/m2;四楼士0元/m2;五楼-180元/m2;六楼-220元/m2。
4、一至九层楼的楼层差价:
一楼-100元/m2;二楼-100元/m2:
一楼-100元/m2;四楼±0元/m2;五楼+100元/m2;六楼+100元/m2;七楼+100元/m2;八楼+100元/m2;九楼-100元/m2。
5、一至十一层楼的楼层差价:
一楼-100元/m2;二楼-100元/m2:
—楼-100元/m2;四楼士0元/m2;五楼+100元/m2;六楼+100元/m2;七楼+100元/m2;八楼+100元/m2;九楼+100元/m2;十楼+100元/m2;十一楼-100元/m2。
(三)房屋还迁补偿
1、确定搬迁户房屋有效置换面积
(1)对自然脘落内符合认定标准的主房面积按“拆一还一”标准,置換新区住宅楼面积。
(2)对自然院落内符合认定标准的附房面积按“拆二还一标准,置换新区住宅楼面积。
(3)带过道的门楼按附房标准置换新区住宅楼面积。
(4)房檐初始建造(钢混结构)与房屋一体的,主体房屋入门一侧大于45公分部分,按照长×宽÷2核算还迁面积。
2、三层以下独院住宅楼,在原房屋面积一平方米置换新区楼房一平方米的基础上,再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偿。
3、多层楼房在原房屋面积一平方米置换新区楼房一平方米的基础上原始购买价≤1000元/平方米的,搬迁户不再补交差价;原始购买价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给予搬迁户原始购买价的差价补偿。
4、商业用房按实际面积就近还迁新区商业用房,同时交纳配套费150元/平方米,超出或剩余部分按5850元/平方米核算。
5、土房按照主房面积一平方米置换新区楼房一平方米,另须补交资金每平方米200元。
6、新区楼房中建有半地下储藏间的,搬迁户按照对应的楼栋,本着“一户一间,自愿选购,先选先购,购完为止”的原则操作,价格为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
7、认定为违章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和置换,对于自行拆除的搬迁户由置换单位按建筑结构不同,给予部分机械搬倒拆除费。
8、拆迁户原有住房有效置换面积(不含享受优惠待遇面积)大于所选新区住宅面积,在搬迁户自愿的前提下,政府以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收购,村民之间也可自行结合。
9、围墙中得砖围墙按照150元/延米:
铁(钢)透视围墙按照170元/延米:
土墙按照70元/延米给予货币补偿。
10、单体门楼按照长×2×150元/延米给予货币补偿。
(四)房屋置换的标准及优惠待遇
1、符合认定标准的房屋确定有效置换面积后,达到或超过户人均30平方米小康住房标准的,据实确定置换面积。
2、符合认定标准的房屋确定有效置换面积后,户人均不足30平方米小康住房标准的,依搬迁户自愿,可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购至人均30平方米:
(1)、对自然院落内符合认定标准的附房面积统一按“拆二还一”折半计算,所得超过35平方米的,据实确定置换面积;附房的有效置换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依搬迁户资源,以人均30平方米的小康住房标准为前提,不足部分可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购至35平方米。
没有建设附房的,可依据上述标准购买最高不超过35平方米的有效置换面积。
2.享受上述待遇后,户人均仍不足30平方米的,依搬迁户自愿,人均置换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部分,可按1000元I平方米购至人均25平方米:
人均超出25平方米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可按1300元I平方米购至人均30平方米。
3.确定有效置换面积及享受优惠待遇核准的置换面积后,搬迁户选择还迁房屋按照就近的原则,依搬迁户自愿,给予每户5平方米以内,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待遇;搬迁户对应选择新区楼房面积还有超出,限定每户5平方米以内,2850元/平方米的优惠额度;超出优惠额度部分仍就近按3800元/平方米核算(每户只认定一处住宅享受上述待遇)。
4.按规定时间拆迁的搬迁户,以院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搬家费500元(包括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户)。
未按时拆迁的不享受该项补贴。
(五)其他补贴
新区住宅中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以单元房为单位给予搬迁户一次性太阳能热水器补贴2200元;
(六)外来人员和已享受住房补贴政策人员的还迁待遇
1.外来户在村内购买或建有住房的,对院落内符合认定标准的有效置换面积与新区楼房对等置换,同时交纳437.5元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费。
选择新区住宅建筑面积如有超出,一般情况下限定每户5平方米以内,3800元/平方米的额度(每户只认定一处住宅享受此项待遇)。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有正式工作,享受或曾经应享受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范围的人员(包括:
在职、下岗、离退休、停薪留职等人员)还迁房屋,除按现有房屋有效置换面积与新区楼房对等置换外,限定每户5平方米以内,2850元义平方米的额度。
如有超出,一般情况下再限定每户5平方米以内,3800元/平方米的额度〈每户只认定一处住宅享受此项待遇〉。
“半工半农”户享受农业户的优惠待遇。
四、货币补偿
搬迁户如不愿参与房屋置换,可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具体标准:
(一)符合认定标准的村民住房,主房为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1000元;村民住房主房为土房的,每平方米500元;附房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500元;附房房屋为土房的,每平方米250元。
多层楼房和商业用房的实际购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高于1000元的按实际购价计算(凭原始有效证件)。
三层以下独院住宅楼,按补偿限价的140%计算。
(二)对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户给予一次性有线电视迁移费60元,电话迁移费150元。
(三)有关围墙、单体门楼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项第(三)款第9、10条执行。
(四)有关搬迁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三项第(四)款第四条执行。
五、还迁选楼办法
(一)户选房顺序
1、按照搬迁户向本村村委会递交《村民拆迁还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申请书》顺序号。
如搬迁户在同一时间段递交《申请书》无法排列先后顺序,则采取分批抓阄方法确定先后顺序〔各村也可结合实际,釆取其它方式排列出《申请书》顺序号〉。
2、依照搬迁户《申请书》的顺序号,对其房屋面积分别进行测量和认定,并排列房屋面积认定顺序号。
凡不能及时与房屋测量认定小组签订《房屋面积认定书》的搬迁户须另行申请,择日签订《房屋面积认定书》,重新排出顺序号。
3、按照搬迁户签订的《房屋面积认定书》先后顺序由小到大依次选择新区房屋,未按规定时间到场的依次顺延。
当天没能选房的,第二夭依照序号优先选房。
凡不及时签订《房屋还迁协议书》和《业主公约确认书》及相关要求的,选房顺序号自动取消。
(二)就近选房的原则
按照搬迁户现有有效置换面积和户内人口(人均30平方米〉,结合新区房源及村民选房意愿选房。
对房屋有效置换面积大而人口少,人均巳达到30平方米的户,以现有房屋有效置换面积为基数,依村民自愿,可上浮12平方米以内,在此标准以下选房;房屋有效置换面积小而人口多,人均达不到30平方米的以人均30平方米为基数。
依村民自愿,可上浮12平方米以内;在此标准以下选房。
如搬迁户有效置换面积较大,不得同时选择多套小户型房屋。
(三)其他办法
1、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以户为单位,经村、街审核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优先进行房屋测量认定,优先排出选房顺序号。
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认定选房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2、搬迁户必须在规定的现有楼房中,按选房顺序号选择还迁楼房。
3、搬迁户必须在签订《房屋还迁协议》和《业主公约确认书》并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后,方可领取钥匙。
4、每户只能选择一套新区单元房,对老少二代以上(含二代)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内,无其它房屋,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街办事处确认情况属实的,可在原有住房面积基础上加上优惠面积,就近另选择一套还迁房(含父子合并拆迁)。
5、小型机动车选位顺序。
按照选房顺序号、凭机动车行驶证,依次选择小型机动车停车位,一户一位,选完为止。
六、“五保户”安置办法
(一)“五保户”认定条件和标准
户籍在本街,且长期居住在本街,依据民政部门关于“五保户”人员认定的具体政策,认定的“五保户”老人为享受人。
(二)“五保户”的安置
“五保户”由区、街、村三级统筹安置、管理,将“五保户”自有的房屋等财产清核,本着谁赡养,谁受益的原则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华明街道办事处。
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中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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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示 拆迁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