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5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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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511
CPE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SY5984-2007《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油气容器、管线、装置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维修时,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及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除外。
固定场所指:
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公司动火作业制度,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2工程部负责动火作业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3.3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甲方属地管理单位职责
3.3.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
3.3.2为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3.3.3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
3.3.4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3.4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动火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5动火作业许可批准人---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3.5.1是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动火作业的批准人。
其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3.5.2负责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3.6动火作业单位—分公司、项目部
3.6.1是动火作业组织者,督促、检查监护人和动火作业等人员履行安全责任,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6.2组织进行风险、危害辨识与评估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甲方的现场交底,编制《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方案编制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实物工作量;
(2)作业领导小组;
(3)管理、技术、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
(4)《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5)相关方要求及管理措施;
(6)应急管理措施;
(7)其它补充内容。
编制完成的《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后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
3.6.3作业前,确认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等关键人员;监督现场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动火区域甲方单位相关制度及要求的培训;
3.6.4作业前,组织做好施工准备、现场动火作业条件核查;
3.6.5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6.6检查确认《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作业许可证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发布动火作业指令,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组织动火;
3.6.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3.7动火作业申请人---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职责
3.7.1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7.2负责编制《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现场核查、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7.3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7.4动火过程中,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3.8动火监护人员、监督人员
3.8.1动火作业监护人员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监督人员由安全员承担;
3.8.2动火监护人员、监督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监督责任。
3.8.3监督、监护人员由项目部派出,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状况,熟悉动火流程工艺和设备状况、应急预案;掌握急救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3.8.3监护人员严格按方案要求和作业程序进行技术指导、控制进度;监督人员负责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方案要求,在作业过程中对所有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
3.8.4动火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存在时方能离开。
3.9动火作业人
3.9.1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9.2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接到动火指令后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方能动火;
3.9.3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3.9.4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3.9.5熟悉并掌握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4.1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事先办理作业许可,严禁无许可证的动火作业。
4.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2.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申请,由作业申请人--(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向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3)《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
(4)工作前《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中的风险危害确认情况;
(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6)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7)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等检测记录;
(8)其他相关资料。
4.2.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收到项目部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通过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确认符合要求,双方在许可证上签名批准、许可证生效。
审批程序见《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4.2.3动火作业许可的时效
(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2)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
(4)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一份只限一次使用;
4.2.4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现场存在无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之一的;
(7)事故状态下。
4.2.5与动火作业相关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作业等许可的作业,需同时办理许可证,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许可申请规定执行。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动火作业前,进行风险、危害辨识与评估或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编制《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
5.1.3凡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落实安全措施或作业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5.1.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能在作业许指定的措施、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6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并落实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办理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5.2动火作业一般规定
5.2.1作业前准备
⑴申请动火前,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编制《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
⑵现场负责人按《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要求,核实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确认作业环境满足动火要求;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危险及步骤、责任、注意事项、应急逃生方法及路线等内容的培训,并清点作业人员。
⑶本次动火作业许可证已经审批,涉及的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作业等许可作业也审批完成。
⑷系统隔离
a.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标识,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根据动火现场需要配置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急救器材。
如:
灭火器、毛毡、桶、锨、镐、降阻剂、黄土、黄油、抽油泵、正压呼吸器等。
b.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c.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d.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e.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⑸可燃气体检测
a.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b.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等)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含氧量19.5%-23.5%;H2S浓度<6.5ppm;并将检测数据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c.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d.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e.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⑹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所属动火作业准备完成。
5.2.2接地要求
⑴动火前在动火管线或容器上必须做接地,按要求挖好接地坑,打好接地极,并进行接地电阻检测,符合值≤4欧姆。
在高电阻率土壤场所可采取接地极深埋或加降阻剂使接地极达到规定的接地电阻值,在施焊时注意保湿以及换土等方法降低接地电阻。
⑵进入动火现场的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设备接地装置不得与动火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
5.2.3动火作业实施
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火方案和遵守站、厂安全管理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安全帽和劳保鞋;严禁携带火种、手机进入作业场所。
⑵进入动火现场的电焊机等各种电器设备的外观完好、性能可靠,满足动火作业安全需要。
⑶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⑷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⑸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隔不小于5m,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⑹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⑺对高处焊割作业可能溅落焊渣和火花的区域,要采取可靠的遮挡、防火措施,并在溅落焊渣和火花的区域设监护人;遇风力在5级(含5级:
8m/s)以上不准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风力在6级(含6级:
10.8m/s)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⑻动火作业涉及的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等作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相应作业措施。
如:
高处动火焊渣和火花的遮挡、防火措施;进入受限空间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作业监护措施;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等。
⑼其它特殊动火,应严格控制。
如:
带压不置换动火;在生产不稳定的设备、管道上动火;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引起中毒的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等。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⑽动火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现场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3许可证关闭(动火作业结束)
5.3.1动火作业完成后,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
5.3.2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
5.3.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
5.4其他要求
5.4.1重大节假日、活动期间,一律禁止动火。
生产必需的提高管控措施级别。
5.4.2紧急情况动火作业时,须经属地管理方和项目部共同协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动火措施实施。
5.4.3项目部负责将新疆油田公司范围内的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距克拉玛依200Km以内作业前1天,200Km以上作业前3天)将作业时间、地点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HSE监督中心以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等形式报告。
5.4.4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分级见附件:
《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5.4.5新疆油田公司范围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公司《油田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3凡违反本规定,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7.相关文件
《HSE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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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火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 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