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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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
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
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
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18、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
19、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
20、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设置安全网;(高度超过1.5米)
21、车辆运输人、货混装;
22、起、重、吊、拉的起吊点不牢固、位置不正确;
23、起吊的设备或物料下方站人;
24、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
25、设备检修未悬挂提示牌;
26、设备运行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清理设备上、下、底杂物;
27、井下推车过风门、过弯道、过峒室口时,没有提醒及确认;
28、开气动风门没有关闭就离开的责任人;
29、空顶作业(大于300mm),支护无劲、等劲的责任人;
30、使用单体地点未配备测压表的责任人;
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
3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
33、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
34、事故追查中串通、弄虚作假;
35、事故追查中认定的有关的违章责任人;
36、地面重要车间玩手机的;
37、锚带网螺丝不保护的;
38、井下现场一个班组都没有做安全确认的,队长进“三违”学习班;
39、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的;
40、通风报信的;
41、全月累计2次升井后未及时录入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平台的;
42、作业时未安全确认或假确认的。
(三)掘进专业
1、未经过技术部门同意,随意减弱支护强度(改变支护形式)的管理责任人;
2、特殊地段施工,没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管理或跟班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开工前安全确认;
3、交岔点施工及维修没有对拨门处巷道进行加固或加固不符合要求作业的当班班队长;
4、由下向上掘进倾角大于25°斜巷,采用自溜煤(矸),未讲行人道与溜煤(矸)道隔开、人行道处没有设置防窜矸或人员坠落设施的区队长;
5、井巷倾角较大(15°以上)时,没有设置煤(矸)滚落伤人措施的班队长;
6、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没有退后5m架棚的区队长;
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责任人;
8、断面大于8m2或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巷道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作业人员;
9、采用带帽点柱作为临时支护时,带帽点柱间排距超过1500mm或帽规格不符合规定;
10、架棚巷道前探梁数量不够、布置不规范或前探梁梁端距迎头煤(岩)壁大于200mm;
11、未进行临时支护就打护顶锚杆的作业人员;
12、井巷维修作业前,没有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找顶人员未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
13、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责任人;
14、独头巷道维修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15、综掘机、耙矸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
16、综掘机作业时站在综掘机两侧;
17、综掘机作业结束后炮头未落地或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炮头下作业;
18、综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起吊物料进行支护;
19、综掘机工作结束后后支撑未落下;
20、站在综掘机炮头上作业;
21、综掘机维修时,前方平行作业;
22、耙矸机回头轮挂在巷道支护上的耙矸机司机或班队长;
23、耙矸机扒矸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
24、耙矸机、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没有取下操作手把停电闭锁挂牌的。
25、耙矸机距离迎头超过规定的;
26、斜巷移动耙矸机下方站人;
27、施工架棚巷道交岔点未架设双抬棚的区队长;
28、上山施工的切眼及联巷,贯通前没有排除上部巷道贯通点附近不小于20m范围的积水、淤泥及瓦斯而擅自进尺的当班班队长;
29、底板松软而连续5棚以上不穿鞋的管理责任人;
30、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31、不按照规定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
32、顶锚杆未紧固好就拆除临时支护;
33、锚杆扭矩及锚索预紧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管理责任人;
34、煤锚巷道巷帮刷大成型后,未及时进行支护;
35、煤锚巷道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36、岩巷岩性较差时,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
杆排距;
37、煤锚巷道顶板离层仪、液压枕达到警戒区域未及时安排套棚加固的班队长;
38、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小于60m未停止一个掘进头或在小于60m之前未实施钻孔穿透的施工负责人;
39、突出煤层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没有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措施的区队长;
40、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41、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装药前没有采用不燃性材料对钻孔进行充填封堵或封堵深度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的责任人;
42、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煤,在揭开煤层后,拆除金属骨架的责任人;
43、掘进工作面干打眼(规程及措施规定除外);
44、骑在风锤上作业;
45、有人员站在扫眼迸溅区域内扫眼。
46、前后两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搭接高度小于300mm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带回头煤的安装责任人;
47、站在矿车上掺料、卸料未掩牢矿车或站位不当;
48、喷浆时喷枪枪口对准他人或未经允许进入喷浆作业地点;
49、未停电、停风水处理喷浆管路堵管;
50、耙矸前不采取灭尘措施;
51、喷浆、拌料下风侧未安装防尘帘及喷雾的或有未开启的责任人;
52、井下施工中没有按照措施对电缆、风水管路、电器设备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53、在架棚巷道内起吊,未对起吊点处的棚子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54、未采用打木垛等安全措施在起吊物件下作业;
55、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作业的绞车司机;
56、平巷中人力推车安全距离不够或站位不当;
57、两人扛料未同肩或协调不一致;
58、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眼孔附近人员的或人正对眼口吹眼的;
59、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张拉器附近人员的;
60、掘进手镐落煤,未洒水灭尘,造成煤尘飞扬的;15、喷浆前未洒水冲洗岩壁的。
(一)通用部分
1、井下使用C勾吊拉起重的;
2、在仓库、料场等危险区域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3、井口20米范围内有火源、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4、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5、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6、井下打架斗殴的;
7、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8、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9、“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0、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1、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2、未经运输调度同意,小电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3、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4、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
15、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
1、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3、采掘单位未按地测联系单施工的;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贯通偏差的;
4、综掘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综掘机或综掘机未停电闭锁的;
5、未按贯通通知书要求进行巷道贯通的有关责任人;
6、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风镐作业;
7、防突掘进未按照规定超尺施工。
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2、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3、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
4、处理瓦斯超限采用“一风吹”;
5、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6、擅自进入栅栏盲巷内;
7、巷道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的;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9、火工品装卸车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或不按规定安设警戒;
10、私自埋藏炸药等火工品;
11、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12、运送炸药时乱丢乱放及运送人员擅自离开;
13、发放无编号雷管、雷管不导通或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
14、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或将雷管、发爆器交给他人;
15、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16、未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制;
17、放炮器及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
18、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
1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
(2)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
(3)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
(4)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
(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
(6)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
(7)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
(8)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
(9)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
(10)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
20、安拆抽排管路或关闭闸阀不当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21、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22、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人;
23、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实施后未做效果检验;
24、采掘工作面没有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
25、故意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等装置;
26、未按防突掘进要求进行地质探查;
27、未明确防突掘进距离;
28、停瓦斯抽采泵未有报告造成瓦斯超限;
29、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专人领取、清退交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库管员未如实登记爆炸材料数目、品种、规格等;
(2)爆炸材料运送到使用地点后,未做到由放炮员和运送人当面核对数目、品种、规格后入箱上锁;当班结束后,班队长未核实当班实际使用量,并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确认;
(3)剩余爆炸材料未当班清退回库;
30、放炮作业未做到由放炮员自联自放、现联现放,出现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一次联线掐段放炮的;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放炮崩(截断)工字钢、U型钢等支护材料,放炮崩综采工作面支架(综掘机)销子及设备等;
(2)不打眼放炮处理综采工作面支架死架;
(3)岩体进行刷帮、挑顶、卧底作业时,最小抵抗线小于0.3m的;
(4)煤体刷帮、挑顶、卧底进行放炮作业的;
(5)其他可能产生明火的放炮作业;
(6)特殊地段放炮管理。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放炮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
(7)采煤工作面底眼、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必须使用阻燃彩带,外露长度不小于300mm;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眼(上山巷道除外)必须使用抗水型雷管。
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负责清查作业地点是否存在瞎炮或残爆;发现瞎炮或残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必须现场处理完毕;
(8)采用放炮方式处理大块矸石和煤仓(眼)堵塞;
(9)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清底验炮”制度,未做到当班放炮当班验;
32、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
33、放炮员未持证上岗;
34、洒水降尘没有保护好瓦斯传感器导致误报警;
35、人为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
四、安全管理“红线”
1、无规程(措施)施工。
2、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3、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
4、井下带电作业;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5、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6、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7、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8、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9、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10、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11、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瓦斯治理钻孔钻机未安装有效风水转换器、风压表及水压表擅自施工。
12、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3、人为故意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指使他人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
14、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15、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及瓦检员、防突员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16、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17、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或进入地面防爆区域以及私自拍照、摄像等活动。
18、让他人顶替上岗作业。
19、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20、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本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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