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货损残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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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货损残值
公路运输合同货损残值
篇一: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
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
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
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
XX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
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
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
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
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
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
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元。
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
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
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
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
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
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
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再查明,荣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具有运输业的经营范围。
本院认为,金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内容完善,权利义务平等,应属有效。
被告张克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金桥公司的货损,其产生损失的原因不属法定免责情形,故被告张克依法应对金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本案纠纷责任。
金桥公司因被告张克造成货损已先后对托运的客户进行赔偿,并提供了已赔偿货物损失的相关证据,总计赔偿金额为元。
因该金额的赔偿是金桥公司向多个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且各客户对收取金桥公司的赔偿款均出具了收款凭据。
金桥公司虽未能提供各客户托运的原始购货发票,但各客户向金桥公司出具赔偿凭据与张克承运金桥公司货物的名称、数量、公正文书中所载明的事实形成连锁,该证据应具有证明力。
故金桥公司以向客户进行了赔偿而要求被告按上列赔付金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具体的赔偿标准,原、被告均同意按五方协议按比例扣除8%后其实际赔偿金为元。
此外,张克已收取运输费4000元,因事实上,张克并没有将货物运达到约定地点,故其所收4000元应返还给金桥公司。
对于金桥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及前往安徽桐城处理交通事故,并费是金桥公司必要的费用支出事项,故对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金桥公司应当分担。
对金桥公司诉请的其他支出费用,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采信。
被告张克在签订五方协议时虽以荣祥公司的名义,但荣祥公司既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未授权给张克。
故张克与金桥公司的合同关系应属个人行为。
张克用于运输的车辆虽以荣祥公司的名义登记入户,但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其运输工具的所有者是谁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但,本案中,荣祥公司作为张克的挂靠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荣祥公司应对张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故荣祥公司以未与金桥公司签订合同拒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克应赔偿原告金桥公司货物损失费元,并返还金桥公司已给付的运费4000元及承担公证费和交通费按50%计算为2200元。
上列费用共计。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
二、被告荣祥公司对上列款项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2元,其他诉讼费3937元,共计10499元由被告张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金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极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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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公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JLYHGLYS122
甲方:
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亚复村
乙方:
哈尔滨广伸益临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哈成路2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承运货物的公路短途运输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名称:
水稻
第二条货物数量:
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执行。
第三条包装要求:
甲方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
原则进行包装。
第四条货物起运地点:
铁力十连库
第五条货物承运日期和运到日期:
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执行。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将货物准时、完整、安全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安排运输,则应当在当天向甲方提出,以便双方达成一致。
2.货物托运后,如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取消承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
变更到货地点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按双方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所需费用。
3.乙方的运输价格要符合运输市场价格,如果乙方运价与市场价格差异过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价格调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由于市场运输变化需要或甲方运输体系调整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甲方的义务:
1.如甲方接收货物无质量、数量的问题,收到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结算
单据以及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核对无误后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费。
2.甲方每次以纸制的形式向乙方下达运输计划,明确告知乙方运输的品种、
数量、装货地点、货物到达地点及相应的接货人员信息。
3.乙方车辆或货物出现意外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出具与产品相关的证明及回收残值,以便乙方减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2.乙方所提供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包括司机驾驶证、身份证,车辆的
行驶证、营运证、保险等)并在甲方登记、注册存档。
承运车辆不允许出现套牌车辆。
3.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依照甲方条件及要求,提供完好、安全、可
靠、无杂、无味的车辆承担甲方生产发运所需的短途运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
4.乙方应于限定时间内将货物保质保量运送至甲方工厂或指定地点卸车。
如因意外情况可能延迟到货,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有关人员并尽快妥善处理。
5.乙方必须对运输服务进行全程跟踪并应甲方要求提供货物在途信息;
6.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各种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四.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收到货物,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到货延误而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如因乙方责任将货物错运到站或收货人的,乙方应无偿转运至双方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在承运甲方货物时不允许混载其他货物,不得擅自将所托运货物运往其它地点,不得中途换装其它车辆,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当次总运费20%违约金)。
4.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质量事故(包括货物及其包装物的损毁、丢失、洒漏)、机损事故(包括乙方机损及给甲方驻地造成的设施、设备等的损毁事故),均由乙方按价负责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五.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都应视对方所提供的资料为保密信息而做好保密工作。
在没有对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包括其雇员)不得擅自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在拥有保密信息所有权的一方书面要求对方归还该保密信息时,对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
六.运费结算:
1.运输费用结算以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接收数量乘以单位运输价格进行运费结算。
2.收费标准:
吉林工厂:
125元/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1%)
3.运费结算:
乙方凭已签收的原件提单等有效单证作出运输费用对帐单,并提供合法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与甲方结算,甲方核对后以转帐形式支付给乙方运费。
以上结算条款的先决条件为乙方已将运输回执单交付甲方且就货损进行理赔并缴纳违约金。
七.损失赔偿:
1.甲方工厂接货后,单车次损耗不允许超出1‰(以甲方磅单为准),超出部分按货值(按到厂价格测算)由乙方等额赔偿;
2.如果货物出现部分或整车丢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按照货值(按到厂价格测算)等额赔偿。
3.出现偷盗、破坏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冻结运费。
除赔偿经济损
失,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应对各方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提交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月日
篇三:
公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货物承运货物的公路运输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货物数量:
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执行。
第三条包装要求:
甲方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
行包装。
第四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五条货物承运日期和运到日期:
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执行。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将货物准时、完整、安全地运送到指定地点,如
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运输计划安排运输,则应当在接到甲方运输计划的一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以便双方达成一致。
2.货物托运后,如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取消承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
送货地点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按双方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所需费用。
3.
1.
2.
3.其他:
收到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结算单据以及发票,核对无误后及时向乙方支付运杂费。
对所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包装,并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甲方在前向乙方下达运输计划,明确告知乙方运输的品种、规格、
数量、装货地点、货物到达地点及相应的收货方信息。
如甲方无特别要求,以后的订单视为次日的运输计划。
4.
5.
6.甲方应协助乙方同收货方进行协调联络,并协助乙方协调解决因产品规格、数量及回单签字、盖章等与甲方相关原因引起的问题。
乙方车辆或货物出现意外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出具与产品相关的证明及回收残值,以便乙方减少损失。
其他:
二.甲方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向甲方收取运杂费用,如甲方不交或不按时缴纳规定的各项运杂费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权扣留甲方货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充足的运力承担甲方服务区域的运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
对于甲方的紧急货物运输需求,乙方必须在小时内调配好车辆,如确无
法及时调配车辆的,乙方必须在小时内通知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依照甲方条件及要求,提供完好(全封闭或半封闭车)、
安全、可靠、无尘、无味且防潮、防雨、防晒的适载营运车辆进行运作,按时
(接单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并将所派车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司机或调度人员凭乙方出具的单及运输车辆牌号,至甲方领取相应
提货单,并凭甲方有效提货单到甲方指定仓库装货。
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甲方厂
区和装货库区,应遵守甲方厂规厂纪和装货仓库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仓库人
员的安排。
乙方须确保车辆和司机的所有证件齐全合法,并对其合法性承担责
任。
如乙方在甲方厂区发生非甲方责任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4.
5.
6.
7.
8.乙方应于限定时间内将货物保质保量运送至指定地点卸车。
如因意外情况可能延迟到货,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有关人员并尽快妥善处理。
乙方必须要求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货物后在甲方的提单上签字盖章,并对收货情况加以说明。
乙方将甲方所有运输回执单证交付给甲方的期限为:
。
乙方必须对运输服务进行全程跟踪并应甲方要求提供货物在途信息;乙方每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日的报表。
其他: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a)因甲方过错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货,如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已按
甲方指示处理,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b)其他:
二.乙方的责任
1.如因乙方拒单或无法及时调配车辆而由甲方临时寻找其他承运人,甲方有权向
乙方收取相当于的违约金;如乙方拒单及未及时调配车辆达次,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3.
4.如因乙方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客户不能按时收到货物,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到货延误而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如因乙方责任将货物错运到站或收货人的,乙方应无偿转运至双方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过错收货人拒绝收货及收货手续不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甲
方原因导致收货人拒绝收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指示处理,因乙方
处理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丢失运输单据,甲方将按元/单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且乙方须承
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回执单交付甲方,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缴纳违约金。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在承运甲方货物时不允许混载其他货物,不得擅自将所托
运货物运往其它地点,不得中途换装其它车辆,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
8.乙方工作人员装卸及运输甲方货物过程中如有偷盗、恶意破坏等行为,乙方应赔偿所偷盗或破坏物品价值倍的罚款,并取消该车在甲方的营运资格。
乙方司机应在装卸过程中监装、监卸,对于破损的货物有权拒绝装载;自货物
装上乙方车辆并由乙方操作人员在甲方单上签字确认开始,到货物到达目
的地且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为止,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破包(外包装纸箱破损)、油脂渗漏等,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乙方应按货物
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和运杂费)赔偿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
10.
11.
12.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并全力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乙方处理不及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或乙方司机未经甲方同意而与收货人串通私自变更收货地址,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次全部运费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个人利益或好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
其他: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条款:
在合同签定日内,乙方以人民币元存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风险抵押金(无息)。
如乙方的赔偿或违约金未在日内缴清,则甲方有权在物流费用或抵押金中扣除;如在抵押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日内补足。
在合同解除时,如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甲方将此抵押金退还乙方。
也可以在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财产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
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并公证。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都应视对方所提供的资料为保密信息而做好保密工作。
在没有
对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包括其雇员)不得擅自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在拥有保密信息所有权的一方书面要求对方归还该保密信息时,对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条款: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如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任何一方出现次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
1.运输的费用结算以提单的实际运载净重数量为费用结算的原始凭证,运输费用
结算为实际运载净重吨数,乘以单位运输价格。
2.
3.
4.收费标准:
见附件一。
本着长期合作的精神,乙方保证运价贴近市场价格,在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其他:
输费用对帐单与甲方结算,甲方核对后以转帐支票支付给乙方运费,乙方应当在约定的付款日至少提前日向甲方提供合法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
以上结算条款的先决条件为乙方已将运输回执单交付甲方且就货损进行理赔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运费结算:
按月结算,乙方凭截止至上月月底已签收的原件提单等有效单证作出运第十五条运输绩效考核与评估:
甲方采用甲方制定的《物流供应商选择与评估体系》及KPI
指标(见附件二)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估,KPI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
如乙方经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调整服务区域并限期整改,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本合同
的约定与之前双方的约定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应对各方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双方应提出书面意见,如需延期,应由甲、乙双方同意续签。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裁决。
第二十条其他: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附件一公路运输里程及价格表
篇四: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
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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