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留学与海外名师结项材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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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留学与海外名师结项材料模板
教委委托项目结项材料清单
材料一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项目
材料二海外名师项目
上海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系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签证服务,开展留学咨询、留学评估、留学方案制订、行前安全教育、境外联络安排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
申办上海市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依法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
未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本市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收费合理,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新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牵头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本市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确认
第七条资格认定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登记注册公司的举办者或股东应具有经营过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的经历;
(三)法定代表人应是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
(五)经营场所面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六)有必备的备用金(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能在留学申请人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八)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九)申请人的公司管理规范,经营诚信,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申请人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简历、有关资格证明;
(四)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七)拟开展留学中介服务的可行性报告及工作计划。
第九条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次完成以下手续,即可在本市开展业务:
(一)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确认;
(三)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交纳备用金(具体规定见第四章);
(四)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确认书》(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确认,应当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确认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教育部或中介服务机构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评审时间除外)完成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手续,所需具体时间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
予以批准或备案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备用金交存通知书》(以下简称《备用金交存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备用金交存手续;不予批准或备案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自接到《备用金交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银行交存备用金,并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
第十三条《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与申请分支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一致。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提出延期申请应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
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延期申请后,会商相关管理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书面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被否决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不得继续开展新的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提供以下咨询、中介等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留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留学院校基本概况、申请条件、招生情况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出国留学评估、出国留学方案制订服务;
(三)指导、协助办理留学院校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等手续;
(五)开展出国前安全教育等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退费规定等事项。
市教育行政部门鼓励本市中介服务机构使用《上海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等相关证照,并在证照载明的登记注册住所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说明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二)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
(三)以其行业特性优势欺骗留学申请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歪曲事实,诱导消费;
(四)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五)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业务;
(六)巧立名目,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七)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八)其他欺骗或损害留学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章备用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用于支付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无力承担或拒绝承担留学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交存备用金100万元人民币(下称最高备用金金额),中介服务机构开设分支机构的应交存备用金20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年限满2年后(自获取《资格认定书》之日起),其间无重大经营过失,可对其备用金实行递减,每一年度减免50万元,最终可减至最低必须留存的备用金金额100万元(下称最低备用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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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为开设分支机构交存的备用金不可递减。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中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发出“整改通知”被要求整改的,该机构的应交存备用金将被要求一次性恢复至最高备用金金额。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将备用金存入该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备用金的本金和利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实行监管。
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
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关于留学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相关的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
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讨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备用金被动用且低于相应规定数额或被要求恢复至最高备用金金额后数额不足时,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将备用金补足。
第二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被撤销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注销中介服务资格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申请和延期申请,汇总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实施颁发、撤销以及受理注销《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发出整改通知或其他书面通告等;对擅自开展或违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教育机构、企业或个人进行核查认定。
对核查认定为擅自开展或违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的行政处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检查重点是中介服务机构与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相关的法定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法、规范、诚信经营的情况。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信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报送教育部,并接受社会查询。
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原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地、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在原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准予变更或完成备案后,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向原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留学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提出终止留学中介服务申请后,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中情形之一的,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查认定,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
第三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书面通知,取消、撤销或注销其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收缴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
(一)对“限期整改”不实施、不落实,经随机检查或专项
检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有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二)动用备用金后未能按规定期限补足,取消其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三)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四)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注销其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发出取消、撤销或注销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留学中介服务资格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原办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主动注销或被取消、撤销中介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注销或被取消、撤销《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
注销或被取消、撤销中介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对未完全履行中介服务合同提出处理方案,妥善处理未尽事宜。
第三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查认定后,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仍然继续从事新的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未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确认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三)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在登记注册地外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
(四)注销、被撤销、取消《资格认定书》或《备案确认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教育部批准可以在本市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其《资格认定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与海外名师生评估报告
上海市教科院高教所
2015年12月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有关精神,2010年12月,上海市政府启动了十大工程地方本科院校项目,涉及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工程、高等学校知识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学生实践和创新基地建设工程、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等工程的相关项目。
其中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包括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计划、来华留学生汉语教育预科培养计划、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服务支持系统和引进世界一流大学计划。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加强教育专项经费投入的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实施评估”的要求以及“十大工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结合市领导的指示精神,2013年7月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联合开展“十大工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21所上海地方本科院校)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在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方面,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和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计划是本次评价的重点。
(二)项目概况
1.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
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旨在通过引进海外名师和高层次学术团队,支持和资助上海高校聘任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国际公认的专家、学者来沪任教或开展合作科研,弥补高校高端人才的不足,改进高校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生得到海外名师的直接指导,使学校的科研水平得以提高,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
该项目2011年启动以来已经开展了两期,对全市高校累计投入1800万元,共资助了73位海外名师;其中对本次评价的21所高校当中17所(另外4所没有海外名师)共投入了1471万元,资助了60位海外名师。
2.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
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旨在通过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实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该项目自2010年启动以来已经开展了三期。
截至2013年5月31日,在全市高校共投入1.25亿元,其中对本次评价的21所本科院校累计投入9436万元,共资助学生4734人。
二、项目评价
(一)评价过程
本次评价旨在了解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海外名师和学生海外学习、实习两个项目的建设现状,加强指导和监督。
评价内容为各校各项目自启动截至2013年5月31日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指标体系包括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三个方面(见附件1和附件2)。
评价程序分为校内评价和市级评价两个阶段。
其中校内评价由学校撰写项目报告;市级评价采取实地评价和专家组会评相结合的方式。
市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各校获得项目后续下拨额度的依据之一。
2013年7月8-19日为项目实地评价阶段,21所学校分为理科综合组和文科医学组同时接受了评价。
参加的专家包括复旦大学等在沪部属高校外事管理人员和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国际化方面的研究人员共计14人,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人员全程参加了实地评价。
专家组实地评价时间为每所学校一天,上午列席旁听学校总体汇报;下午针对上海高校海外名师项目和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等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听取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和与会的部处和二级学院代表等进行互动交流。
专家组在实地评价基础上,形成了初评结果。
2013年7月23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组织召开了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期绩效评价的汇总会议。
会议分析了初评结果,讨论了两组专家(理科组和文科组)评分的平衡问题,结合学校资金使用率和项目执行率进行了系数调整,得出最终结果(见表1和表2)。
同时,根据211、老本科和新升本对学校进行分类分析(见表3)。
(二)评价结果
海外名师项目:
在17所获得经费资助的高校当中,A等有3所(占总量的17.65%),其中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和上海金融学院为新升本院校,上海理工大学为老本科院校;B等14所(占总量82.35%),其中10所为老本科院校(占B等院校的71.43%),另外211院校和新升本院校各为两所;就平均分来看,新升本院校分数最高,其次为老本科院校,而211院校分数最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海外名师项目与学校综合实力并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是新升本院校也可以取得较好的绩效。
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
在21所获得经费资助的高校当中,A等有两所(占总量的9.52%),分别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11院校)和华东政法大学(老本科院校);B等有19所(占总量的90.48%),其中老本科院校为11所(占B等院校的57.89%),新升本院校7所(36.84%),211院校为1所(占B等的5.26%);就平均分来看,211院校分数最高,新升本院校略高于老本科院校。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绩效与学校的综合实力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表1.海外名师项目中期绩效评估结果
序号
学校
综合评分
综合等级
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91.73
A
2
上海金融学院
90.28
A
3
上海理工大学
90.18
A
4
上海体育学院
89.20
B
5
上海音乐学院
88.62
B
6
上海电机学院
88.62
B
7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87.27
B
8
上海中医药大学
86.78
B
9
上海大学
85.54
B
10
上海电力学院
85.32
B
11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85.31
B
12
上海海洋大学
85.25
B
1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85.04
B
1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84.86
B
15
上海海事大学
84.28
B
16
上海师范大学
83.99
B
17
上海戏剧学院
81.76
B
表2.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
综合评分
综合等级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90.17
A
2
华东政法大学
90.04
A
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88.43
B
4
上海海洋大学
88.36
B
5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88.05
B
6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88.04
B
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87.63
B
8
上海金融学院
87.46
B
9
上海海事大学
87.23
B
10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87.14
B
11
上海理工大学
86.23
B
12
上海大学
86.23
B
13
上海中医药大学
86.09
B
14
上海师范大学
85.87
B
15
上海政法学院
85.74
B
16
上海音乐学院
83.68
B
17
上海体育学院
83.12
B
18
上海电力学院
82.36
B
19
上海电机学院
81.87
B
20
上海商学院
80.74
B
21
上海戏剧学院
76.15
B
表3.海外名师项目和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评价结果院校分类情况
类别
海外名师项目
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
总体
平均分
86.71
85.74
A等
3
2
B等
14
19
211院校
平均分
85.29
88.2
A等
0
1
B等
2
1
老本科院校
平均分
86.14
85.47
A等
1
1
B等
10
11
新升本院校
平均分
88.99
85.52
A等
2
0
B等
2
7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
1.高校海外名师项目
该项目已开展两期,投入专项资金总金额1800万,2011年全市共涉及19所高校33人,800万;2012年全市共涉及24所高校40人,1000万。
其中,在本次评价的21所高校当中,2011年涉及15所高校27人,2012年涉及17所高校33人,两期总资助金额为1471万元,两期项目平均执行率为98%(2011年度有两所高校两名海外名师因签证受阻原因导致项目未执行)。
项目资助情况见表4:
表4.海外名师项目中期绩效评价项目资助情况
项目年度
项目学校
(所)
海外名师
(人)
所在学科为
重点学科的
海外名师
占总量比例
具有教授
职称的
海外名师(人)
具有博士
学位的海外
名师(人)
资助
金额
(万元)
项目
执行率
2011年度
15
27
96.3%
70.37%
81.48%
647
96%
2012年度
17
33
93.94%
78.79%
90.91%
824
100%
总计/平均
17
60
95.12%
74.58%
86.2%
1471
98%
从表4可以看出,2012年与2011年相比,海外名师项目的学校覆盖面增加了两个,增幅为13.33%;海外名师数量增加了6个,增幅为22.22%;从海外名师的综合素质来看,具有教授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名师比例都有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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