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价格订定问题之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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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价格订定问题之探讨
香港證券市場及大陸證券市場簡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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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部分香港證券市場簡介
壹、主管機關組織與權責3
貳、市場架構7
參、市場規模11
肆、證券交易制度現況12
第二部分大陸證券市場簡介
壹、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發展歷史14
貳、主管機關組織與權責15
參、市場架構21
肆、證券發行24
伍、市場規模25
香港證券市場
壹、主管機關組織與權責
香港證券市場監管架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00%
管理組織架構
證監會係依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設立,屬於獨立於公務員體制外之法定團體,但仍屬香港政府組成之部分,根據「2002年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的法定管理目標為:
(一)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二)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三)向投資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四)儘量減少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五)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以及(六)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穩定性。
證監會需向行政長官負責,並透過財經事務局,就一切有關證券、期貨及槓桿式外匯買賣市場之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證監會設有董事11席(執行董事5席及非執行董事6席),而為執行職能,董事會中設有不同之委員會(包括:
稽核委員會、監管事務委員會、諮詢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以因應證監會多方面之發展。
證監會下設有市場監察、企業融資、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法規執行等四個行政部門,掌理不同之業務,而每一部門均由一為執行董事掌管。
此外,證監會亦設有主席辦公室(包括秘書處、資訊科技組、研究組)、法律服務部、機構資源部(包括機構傳訊組、投資者教育及傳訊組、財務及行政組、人力資源與培訓組)等多個支援部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稽核委員會
證監會
諮詢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
監管事務委員會
財政預算委員會
中介團體及
投資產品部
機構事務部
法規執行部
市場監察部
法律服務部
企業融資部
行政總裁辦公室及證監會祕書處
對外事務科
人力資源培訓發展科
資訊科技科
財務及行政科
資料來源:
下載http:
//www.hksfc.org.hk證監會組織架構圖
三、主要權責
(一)一般職權
1、證監會主要之職能為執行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之法例,以確保金融市場公平操作及保障投資者權益,並促進香港市場之發展。
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四條規定,證監會主要之職權為下列各項:
(1)就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財產投資安排的事宜,向財政司提供意見。
(2)確保與證券、期貨合約及財產投資安排有關之法律被確實遵守。
(3)如證監會合理地相信或懷疑任何證券交易屬於「證券內線交易條例」所稱之內線交易,應向財政司報告。
(4)負責監管聯合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之活動。
2、證監會各部門之執掌,分派如下:
(1)市場監察部
監管交易所及結算所之活動
監督及管理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
促進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自律
鼓勵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
(2)企業融資部
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及合併與股份購回活動
執行與上市公司有關之證券法例
監督聯合交易所在上市事務方面之活動
(3)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
發牌科:
負責執行證券及商品交易商、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投資顧問和有關代表的發牌規定。
中介團體監察科:
負責監督持牌交易商及投資顧問,確保其財務狀況健全、遵從業務守則及符合註冊規定。
投資產品科:
負責監管向公眾人氏推銷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合投資計劃的活動。
(4)法規執行部
負責處理涉嫌觸犯有關法例及守則之個案,包括涉及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罪行的個案。
(二)調查權
茲就其行使調查權之行使原則及調查方式等,簡述如下:
1、調查原則及內容
證監會如覺得為保障大眾或證券持有人,宜委任一名審查員就下列各項作出調查:
(1)任何被指稱的違反信託、虧空、詐欺或不法行為。
(2)任何涉及證券交易或提供投資意見之事項。
2、調查方式
審查員得依證監會指示之方式,要求被調查人交出調查事項之文件、提供調查相關之一切協助、接受訊問,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前述規定,一經定罪,將可處港幣5000元之罰款。
3、調查之處置
審查員於調查完成後,需將調查結果向證監會及律政司報告,如由報告中發現已犯有某罪行而應提起檢控,律政司或證監會得據此提起法律程序。
被調查人如沒有遵守或拒絕遵守審查員,證監會得作出多項命令(如限制被調查人處分受調查之證券、指示公司不得就該證券辦理移轉等),違反該定命令,即屬犯罪,將可處港幣5000元之罰款。
(三)不法行為處罰權
1、內線交易
對內線交易之行為,一旦證監會合理地相信或懷疑該證券交易係屬「證券內線交易條例」所稱之內線交易,應向財政司報告,證監會無處罰之權限,且內線交易在香港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被指稱違反內線交易之人,依「證券內幕(線)交易條例」第23條規定,將不得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或與管理相關之職務,或命令該人向政府繳交因該筆內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或所避免之損失,或命令罰款其所獲得之利益或所避免之損失的三倍金額。
2、操縱市場等不法行為
以詐欺、操縱、或虛偽陳述等手段恣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將可處罰款50,000元港幣及監禁二年。
而因該等不法行為受有損害之人,可向不法行為人以損害賠償方式請求支付賠償。
貳、市場架構
一、證券交易市場架構
香港的證券市場主要包括了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香港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而結算公司則有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結算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期權結算公司”),香港期貨交易結算有限公司(下稱“期貨結算公司”),而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則為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00年3月6日現有會員制之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期貨交易所、及三家結算所進行合併,並歸併在單一之控股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HongKongExchangesandClearingLimited下稱“香港交易所”)之下。
實施合併後,聯交所和期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會成為控股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期權結算公司及期貨結算公司仍分別是聯交所及期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證券市場架構
100%
二、證券相關機構組織功能及運作
香港的監管架構分為下列單位:
(一)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
隨著證券及期貨兩家交易所進行股份化並與有關的結算公司合併,香港交易所已於2000年6月上市。
香港交易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控制人。
香港交易所擁有並營運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以及相關的結算所─三家結算所分別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香港交易所擁有高效運作的商業營運架構,其業務按照功能劃分,組成以業務為重點、以商業考慮為主的業務單位,由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層和董事局成員直接管理。
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決策機關,就主要的策略性及運作事宜制訂相關政策。
香港交易所的業務組織架構圍繞三方面進行,即整合而平衡的管理層;以業務為重點的業務單位,並受本集團管理層與董事局的直接監督及監管;集中的職員及行政功能。
交易所的業務分為下面各個業務單位:
1、交易市場
2、結算
3、電子商務及資訊服務
4、資訊科技/系統
交易所的業務亦由以下各個功能單位支援:
1、財務、庫務、行政管理及風險管理
2、上市
3、企業傳訊
4、人力資源
5、內部稽核
6、法律及公司秘書事務
7、資料研究及策劃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組織架構圖
公司秘書事務部
董事會
上市
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
薪調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
投資顧問委員會
稽核委員會
集團行政總裁
集團營運總裁
業務推廣及投資者服務科
上市科
結算科
交易市場科
資訊服務部
資訊技術科
風險管理部
內部稽核部
財務部
法律服務部
企業傳訊部
人力資源部
資料研究及策劃部
行政管理部
(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交易所。
聯交所營運及維持香港股票市場,是監管聯交所參與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監管機構,亦是於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監管機構。
(三)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期交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交易所。
期交所營運及維持香港期貨市場,是監管期交所參與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監管機構。
(四)結算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期貨結算公司均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結算所。
香港結算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分別提供證券及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包括在聯交所進行或須受聯交所的規則規限的買賣及交易;期貨結算公司則提供於期交所進行的交易的結算及交收服務。
參、市場規模
股票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上市家數
756
812
852
892
934
975
1,048
上市面值(發行股本)
321,071
378,586
400,365
431,927
704,903
892,349
953,098
上市市值(單位:
百萬港元)
3,885,342
3,559,099
5,477,670
6,629,177
8,113,333
13,248,821
20,536,463
市值對GDP比例
310.43
289.38
460.99
519.61
588.73
904.99
-
成交量(單位:
百萬股)
1,488,521
1,549,016
2,359,346
3,984,706
5,733,064
9,431,388
-
成交值(單位:
百萬港元)
1,950,087
1,599,075
2,545,676
3,948,351
4,498,095
8,332,633
-
週轉率
46.87
41.34
41.38
51.25
44.22
48.48
-
自然人交易比重
59%
34%
32%
37%
31%
30%
-
法人交易比重
41%
66%
68%
63%
69%
70%
-
本益比
12.18
14.89
18.96
18.73
15.57
17.37
22.47
期終指數
11,397.21
9,321.29
12,575.94
14,230.14
14,876.43
19,964.72
27,812.65
公司債
發行種類
195
165
152
161
166
180
-
發行餘額(單位:
百萬港元)
607,962
516,437
438,920
447,261
446,000
435,470
-
交易金額(單位:
百萬港元)
38
26
18
42
11
6
-
其他有價證券
權證種類
96
414
575
895
1,331
1,986
-
肆、證券交易制度現況
在香港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時,須遵守《交易所規則》的有關規定。
較重要的規則如下:
價位、開市報價、結算與交收、開設證券戶口、下單渠道、下單形式、交易費用、交易時間。
香港交易所價位表
價格範圍
價位
除債券外的所有證券:
0.01-0.25
0.25-0.50
0.50-2.00
2.00-5.00
5.00-30.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1000.00
1000.00-9995.00
0.001
0.005
0.010
0.025
0.050
0.100
0.250
0.500
1.000
2.500
外匯基金債券及按揭證券公司債券0.5-9999.95
0.050
其他債券:
0.50-9999.875
0.125
單位:
港元
1.結算與交收
香港交易所內多種商品的結算及交收程式,分別由香港結算所、期權結算公司及期貨結算公司這三個結算所辦理。
其中,香港結算所負責在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進行交易的符合資格證券的結算及交收。
(1)持續淨額交收系統
(2)T+2交收制度
2.開設證券戶口
3.下單管道
投資者可通過電話或互聯網向交易所參與者(如證券公司)下單,也可親自前往證券公司的辦事處下單。
4.交易費用
投資者參與股票交易需要支付傭金(0.25%)、交易所費用(0.012%)、政府費用(0.1%)、轉手過戶費等費用(每張2.5港元)。
大陸證券市場
壹、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發展歷史
大陸證券市場自八十年代初期開始發展:
1981年恢復發行國庫券,以國家信用形式向社會籌措資金;1984年北京天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1985年中國工商銀行等專業銀行向社會發行金融債券等。
而隨著1990年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大陸的證券發行與交易市場已初具規模。
截至2004年底為止,大陸證券交易市場的規模,計有上市公司(A、B股)1377家,上海、深圳兩地交易所上市總市值已超過37055億人民幣,股票成交額達2069億人民幣,開戶的投資股民達7211萬戶。
為促進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並保護投資大眾,大陸有關部門與地方政府,分別制定和頒佈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茲簡要敘述如下:
(1)發行股票暫行管理辦法:
198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
(2)證券櫃檯交易暫行規定:
1986年上海是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相繼發佈。
(3)國營企業股份化試點暫行規定:
1986年10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頒佈。
(4)證券交易管理辦法:
1990年頒佈。
(5)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佈。
(六)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相繼制頒。
(七)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佈。
(八)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頒佈。
(九)深圳市內部股份証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頒佈。
(十)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1992年制頒。
貳、主管機關組織與權責
一、設立緣起與架構
大陸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證券市場之發展,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勢在必行。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成立,前者係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關;後者則為國務院證券委之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令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成立後,其職權範圍隨市場的發展逐步擴展。
1993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將期貨市場的試點工作交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由中國證監會具體執行。
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立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依法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
1997年8月,國務院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劃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委員辦公室,同年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採取對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並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
1998年4月,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併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經歷上述改革,中國證監會職能明顯加強。
1998年9月,國務院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指出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
中國大陸證券管理架構
中國人
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架構圖
江西監管局
規劃委
廣西監管局
資料來源:
二、主要權責
(一)一般權責
中國證監會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擬定證券期貨市場之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與制訂證券期貨市場有關法律、規章。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依法律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之發行、交易、托管與清算、批准企業債券之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事業。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之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依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之高級管理人員,統一管理證券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托管機構之資格,並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訂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至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至國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之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價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之其他事項。
(二)調查權
關於證券主管機關之調查權,證券法中有明確規定。
茲將調查權內容與行使原則等,按照條文規定,說明如後:
1.調查權內容
2005年10月新修訂之「證券法」賦予了證監會準司法權,可以凍結或查封當事人銀行賬號。
修訂後的「證券法」中將證監會的權力由原本四條擴大至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執行法律所賦予之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交易所等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3)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之單位或個人,並要求其說明與調查事件有關之事項;(4)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之財產權登記、通訊紀錄等資料;(5)查閱、複製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之單位或個人之證券交易紀錄、登記過戶紀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並對可能被移轉或隱匿之文件予以查封;(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或者查封;(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
(參證券法§180)。
2.調查權行使原則
(1)保密原則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除當場出示證件外,並應對由此知悉有關單位或個人之商業秘密負保密義務(參證券法§182)。
(2)公開原則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果,而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者,應將此結果公開(參證券法§184II)。
(3)移送原則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畢竟屬於行政部門,並不能從事犯罪之訴追。
因此,證券主管機關發現有證券違法行為涉及犯罪者,應將該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參證券法§186)。
(三)不法行為處罰權
1.內線交易
中國大陸證券法所規定在第74條及第75條針對內線交易之「知情人」、「內線消息」加以界定,並在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涉及證券發行、交易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尚未公佈前,事前知悉內幕消息或以非法方式獲取該消息之人員,從事該證券之買賣;或洩露該消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者,即屬內線交易之犯罪型態。
處罰內容為責令其依法處理非法獲得之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另構成犯罪者,並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操縱市場
中國大陸證券法所規定操縱市場之態樣有四:
(1)單獨或通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者;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之時間、價格與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相互買賣並不持有之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者;(3)在自己實質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者;(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參證券法§77)。
任何人只要違反上述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製造證券交易之虛假價格或證券交易量,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者,得依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款。
如構成犯罪者,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市場架構
1、證券交易市場架構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成立,前者係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關;後者則為國務院證券委之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令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成立後,其職權範圍隨市場的發展逐步擴展。
1993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將期貨市場的試點工作交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由中國證監會具體執行。
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立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依法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
1997年8月,國務院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劃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委員辦公室。
二、證券相關機構組織功能及運作
(一)職能
1997年12月10日證券委發布「證交所管理辦法」,對證交所的設立、職能、組織和監管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2001年12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公布修訂後之「證交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交所的職能如下: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措施。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9.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二)運作
中國大陸主要證交所有上海及深圳兩證交所,謹將組織圖分述如后:
1.上海證交所
上海證交所於1990年11月26日成立,同年12月19日開業,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
其組織架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室、下設十七個部門及兩個子公司,組織圖如下圖。
上海證交所組織圖
辦公室
人事部(組織部)
黨辦(宣傳部)紀檢辦
交易管理部
上市公司部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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