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递延收入确认在US GAAP下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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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递延收入确认在USGAAP下如何处理
关于递延收入确认在USGAAP下如何处理
公司有A、B两类产品,
A类产品售价100,000元。
B类产品配置与A产品完全相同。
公司从第三方采购了为期一年的导航服务,附加在B类产品中,随同产品提供给最终客户。
B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A类产品高2500元,为102,500元。
(若最终客户自行向第三方购买该项导航服务,一年的服务费为1800元。
公司采购成本为800元,800元中包含硬件成本和一年期服务费)
问题1:
美国准则下,公司是否应该将B类产品的销售区分为产品、服务两部分?
把提供服务的价格与产品本身区分开来,并应延迟至提供服务期间才能将该部分服务的价格确认收入?
问题2:
如果问题1成立,那么,该项服务的价格应该如何从总的售价102,500中分离出来?
美国准则下EITF08-1,00-21是不是对这种情况有限制?
还是说公司自行确定该部分服务的价格就可以?
我看EITF08-1,00-21,最头疼的是如何从漫长的条文中找到需要的依据。
这两天一直在看、在查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
不比VIE,网上可以搜到较多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这个问题查到的资料有限。
以下分析基于你发来的文件以及网上收集的有限资料。
1、原EITF00-21下,此类销售不需要区分产品和服务,现在的EITF08-21下是需要分别确认收入。
2、在EITF08-21下区分两类销售收入的优先级别分别为:
VSOE、TPE、ESP,目前我们的问题是你邮件中提到的“所谓的VSOE和TPE以及ESP如何确定?
如果分析?
对应我们概念中的什么”。
3、查到的很多资料都收入分类与“美国会计准则中软件行业收入确认(即前SOP97-2)”关联,可能软件类企业更需要使用这个条款吧。
(游天羽举例也是用了软件产品的例子)
4、VSOE:
翻译为“供应商特定客观的证据”较妥当
5、TPE:
“第三方客观的、可信赖的证据”
6、ESP:
“销售价格的最佳估计数”
7、我是这样理解:
VSOE、TPE、ESP这种概念,在我们的准则中并没有涉及,我们的准则在产品及附加服务分类方面并没有限制,《收入准则-指南》只是要求将服务收入从整体收入中分离出来并延迟提供服务期间确认收入。
因此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将上述概念去跟我们的准则对应。
只要确定一种合理方法进行分割,无论是公司自行确定的方法还是按照EITF08-21确定的方法,我想我们的准则不会对此有什么疑义。
8、现在,我们来面对“VSOE和TPE以及ESP如何确定?
如果分析?
”这个问题。
重点当然是VSOE这个优先级别为第一级的概念由。
于缺乏参考材料,我们从字面意思出发去理解这三个概念:
9、首先我们确定,ESP方式尽量不要使用。
从这个优先级来说,这个方法是最靠后的;从这个概念的本意来说,它虽然是“最佳”,但更重要的它是一种“估计”数,我的理解是,“估计”是最不靠谱、最不准确的认定方式。
而且既然是估计,那么也就不需要什么很有效力的证据。
只有在最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个方法。
根据前两天我们讨论的情况,我觉得没有到使用这种方式的程度。
10、TPE,第三方客观、可信赖的证据,作为第二个优先级,应有一定的操作性。
具体到我们的问题,我觉得,ONSTAR的零售价格1800元/年的服务费算是TPE。
如果VSOE无法确定,要以TPE定价的话,那么我认为可将1800作为服务的价格从总的售价中分离出来。
11、回到最重要的VSOE,这个VSOE到底应该怎么理解?
我们是否可以用VSOE来确定应分离出来的服务的价额呢?
例1:
VSOE:
销售商特定客观证据(VendorSpecificObjectiveEvidence,VSOE)是一种收入认定类型,用于从绑定货品销售中摊销和递延收入。
VSOE被用于确定作为绑定货品成员销售的货品的个别公平市场价值。
随后,您可以根据每个绑定货品的公平市场价值摊销收入。
例2:
“此外,PCAOB称,安永未能对销售商特定客观证据(VSOE)进行有效判断。
VSOE是一种收入认定类型,用于从绑定货品销售中摊销和递延收入。
VSOE被用于确定作为绑定货品成员销售的货品的个别公平市场价值。
”
可以看到,上述VOSE定义也是殊途同归,不知道都是从哪抄哪,翻译的也够别扭的。
下面涂绿颜色的部分文字内容应该很好的说明了VSOE的意思(蓝色表示是我的注解):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会计准则下有一些特殊的名词需要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其收入确认原则。
多种要素——指销售合同中除产品本身外还包括其他要素,如软件的升级,售后维护,以及其他售后服务事项等。
售后客户支持——包括售后客户服务或未特指的更新换代或升级,或二者兼有。
卖方特定客观性证据——用于在上述多种要素销售中确定各种要素的公允价值。
在包含多种要素的销售中,销售收入应该根据各种要素的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分配到各要素中,而不是根据合同中对各要素价格的规定。
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仅限于:
(1)该要素被单独出售时的售价;
(2)若该要素还没有被单独出售过,则需要具有相关授权的管理层制订相应的价格,且该价格一旦被确定,在将该要素单独进行市场销售之前不可以变动。
【我们可以把汽车本身<要素1>和导航服务<要素2>视为两个要素。
从上述
(1)可知,同类配置的、不含服务费的汽车的价格就是要素1的公允价值;那要素2的公允价值该怎么确定呢?
从上述
(2)可知,有授权的管理层制定的价格即为要素2的价格,这跟我们之前电话讨论的情况也是吻合的】
【假如在
(2)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1800元作为分离服务的价格,即TPE】
12、你发来的文件提到,在确定产品和服务的售价分离方法时,要优先考虑那些不需要付出太多额外成本、容易的取得的、很明显的证据。
那么作为我们的问题,很明显,我们公司本身的VSOE资料是最容易取得。
13、综上所述,我认为你们目前需要做的是:
A、有授权的部门对服务进行定价,作为服务公允价值。
这个价值可以是2500(假设汽车+服务的总销售价格是202500),也可以高于或者低于2500。
B、以不含导航服务的、同样配置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汽车的公允价值。
C、在有授权的部门确定的服务定价等于2500的情况下,200000和2500即为公允价值,也为应分离的价值。
D、在有授权的部门确定的服务定价不等于2500的情况下,比如,3000,那么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总售价202500)
应分离的服务价格=202500*(3000/(200000+3000))=2992.61
汽车产品价格=202500-2992.61=199507.39
上述过程亦即VSOE的确定过程。
PS:
写这封邮件的时候,游天羽正好打电话过来,他前两天在海南休假没收邮件,今晚六点的航班要回纽约。
我问了他这个情况,可以确定的是,你提到的这种情况确实要将服务递延确认收入。
但是具体的VSOE、TPE这些方法,他也没有处理过,他回去后会再去咨询他的同事。
我的上面罗列的看法供你参考,等他回复后再讨论。
以下原始资料供参考:
飞草发表于2009-11-27
美国会计准则:
软件行业收入确认
美国会计准则:
软件行业收入确认
1.相关会计准则
1)AccountingStandardCodifications985-605SoftwareRevenueRecognition
2)AccountingStandardCodifications605-35Construction-typeandProduction-typecontract
2.概述
美国会计准则中软件行业收入确认(即前SOP97-2)包括了收入确认的各主要要素:
销售产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多会计单元交易,及建造合同,同时它还对各具体案例给出详细解释。
同时,SOP97-2对SEC的SABT13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相应影响了其他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
软件交易可能只是单一软件的销售,也可能除了提供软件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
在美国会计准则(ASC985-605,原SOP97-2)中,对不同类型软件交易的会计处理各自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3.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
这种情况适用建造合同相应准则,即整个交易适用ASC605-35,建造合同和生产合同。
1)ASC605-35要求:
当合同的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能够可靠估计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量:
A.合同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益,交换项目及结算方式和时间。
B.预期买方将履行所有相应义务。
C.预期卖方将履行所有相应义务。
2)否则,则适用合同完工法。
4.不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
1)会计单元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被SABT13采纳,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只有当以下所有条件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
A.交易切实存在
交易切实存在的证据以该企业在运营中的惯例为准。
B.产品已经送达
ASC985-605-25中详细讨论了各种产品发送方式如何满足产品送达标准。
C.产品价格固定或可确定,同时收款很可能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延期付款的情况。
由于软件产品的长期价值可能因为日后改进产品的出现而降低,其延期付款可能说明产品价格不固定或不可确定。
更进一步说,如果某软件交易的主要大部分款项的付款期限超过该软件有效期或超过产品送达后的12个月,则可推定该产品价格不固定或不可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2)多会计单元交易
A.如果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公允价值都存在,应根据VSOE将交易收入分配到各单元,根据会计单元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分别确认收入。
B.如果不是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公允价值都存在,所有交易收入都应推延到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存在或所有单元都完成发货时(以孰早为准)。
以下情况为例外:
a)如果所有未发送单元的VSOE都存在,则应采用剩余法:
各未发送单元的VSOE之和推延,交易整体收入与未发送单元VSOE之和确认为已发送单元的对应收入(假设其它确认条件已经满足)。
b)如果未发送单元只剩下合同后客户支持,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合同后客户支持的提供方式分步确认。
c)如果未发送单元只剩下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确认(具体细节见C)。
d)如果该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订阅(如未来未指定软件产品发送),整体交易收入应分期确认。
C.交易中包括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
a)只有以下所有条件满足时,才能将交易元素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单元:
I)收入分配的基本条件:
各会计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存在。
II)服务对交易中其他会计单元的功能实现没有关键性影响。
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中的服务元素不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III)服务元素在合同中单独列示并具有以下任一特征:
i.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该项服务。
ii.该项服务没有显著风险或特别的接受条件。
iii.卖方是一家有经验的服务供应商。
iv.卖方所提供的主要是安装启用服务,如安装启用计划,软件倒入,客户培训,数据转换,建立简单的接口,运行测试数据,及协助进行程序的建立和记载。
v.客户方有指定人员参与该服务的实施。
b)如果不是所有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都存在并且未发送单元只剩下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确认。
如果服务提供方式不确定,整体交易收入应按直线方式在服务提供期间分期确认。
[url]
USGAAP有关软件收入的确认(2009-02-2008:
10:
51)标签:
要素收入条款卖方准则杂谈
美国会计准则对软件产品及其他内含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以下统称“软件收入”)的确认有严格的规定,并且与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差异。
本文是作者基于对美国会计准则相关条款的理解及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而进行的简要介绍。
美国会计准则有关软件收入确认的准则主要是指AICPAStatementofPositionNo.97-2(SOP97-2)-软件收入确认。
SOP98-4以及SOP98-9先后对SOP97-2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并不影响SOP97-2中有关软件收入确认的主要内容。
在软件项目不涉及重大生产、改进及个性化的前提下,软件收入应遵循SOP97-2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确认。
否则,应根据ARB45和SOP81-1中所规定的合同会计的方法进行确认。
SOP97-2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与SAB101中规定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销售安排存在;
(2)货物已经发出;(3)售价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4)销售货款预期可以收回。
下面对上述四项基本收入确认原则做一简单的阐述。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销售安排存在。
为了确认收入,公司必须能够证明根据他们一贯的标准或商业惯例已经与客户之间存在销售的安排。
一个项目的销售安排不是根据SOP97-2来定义的。
根据SAB101,销售安排是对双方对已经达成一致的交易的具体的条款和性质所建立的最终的共识。
对大多数软件公司来说,一个项目的销售安排应该是以共同签署的销售协议或订单的形式存在。
(2)货物已经发出。
为了确认收入,公司必须已经将完工的软件产品发给了客户。
能否满足此项标准依赖于是否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即一是客户已经获得产品的所有权;二是已经向客户提供了使用产品的密码。
在确认产品是否已经发货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该项协议中是否包含了验收条款;产品中的全部要素是否都已提供;产品是否真正送到协议中规定的最终目的地;产品的归属权和风险是否已经转移给客户;协议中是否包含特定的产品升级。
如果对上述任何一项的答案是否定的,都将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
(3)售价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
为了确认收入,未来从客户处收取的款项在项目开始执行时必须是确定的,或者是可以确定的。
如果这点做不到的话,收取的款项就应该作为从客户收到的预收货款来处理。
请注意以下各项预示着当协议项目开始执行时该项目的收费是不确定的或者无法确定:
存在付款期限可以被延长的条款;客户有单方面取消协议的特权;协议中存在有关融资的条款;以交易金额为基础的定价方式。
再次重申,只要售价是不固定的或无法确定的,收取的款项就应当确认为客户的预付款项。
(4)销售货款预期可以收回。
为了确认收入,必须能够推断销售货款在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收回的。
“合理的”含义在SOP97-2中的规定与SFAS5“或有负债会计”中的规定是一样的,即未来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比不可能高但比可能低。
由上述介绍可知,SOP97-2所规定的收入确认四项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与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并无太大差异,但就具体规定的内容而言,差别还是很大的。
这会造成同一公司相同产品的销售收入在不同会计准则下确认的金额并不相同,有些差异还相当大。
下面我们对其特别之处进行简单介绍。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会计准则下有一些特殊的名词需要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其收入确认原则。
多种要素——指销售合同中除产品本身外还包括其他要素,如软件的升级,售后维护,以及其他售后服务事项等。
售后客户支持——包括售后客户服务或未特指的更新换代或升级,或二者兼有。
卖方特定客观性证据——用于在上述多种要素销售中确定各种要素的公允价值。
在包含多种要素的销售中,销售收入应该根据各种要素的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分配到各要素中,而不是根据合同中对各要素价格的规定。
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仅限于:
(1)该要素被单独出售时的售价;
(2)若该要素还没有被单独出售过,则需要具有相关授权的管理层制订相应的价格,且该价格一旦被确定,在将该要素单独进行市场销售之前不可以变动。
关于售后客户支持(PCS)的公允价值,应该以其单独销售时客户所需要支付的价格为参照,被称为更新价。
如果足够的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并不存在,则所有收入将会被递延,直至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出现时才予以确认:
(1)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出现;
(2)所有的要素都已经被发出或提供。
上述条款也有一些特例。
主要包括:
如果尚未发出或提供的要素只是售后客户支持(PCS),所有的收入应该成比例的在如下期间进行确认:
(1)合同规定的售后客户支持期间;(2)没有规定售后客户支持期间的,为该售后客户支持预计可以完成的期间。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售后客户支持收入也可以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时与其他要素在同一时间确认收入:
a)售后客户支持收入包含在其他要素销售的合同收入中;b)销售合同中包含的售后客户支持等于或小于一年;c)预计为售后客户支持而发生的成本非常小;d)从提供售后客户支持的历史数据上以及未来预期上看,未特指的更新换代或升级都很少并且不经常发生。
如果尚未发出或提供的要素只是服务,所有的收入应该成比例地在该项服务预计的完成期间内进行确认。
在只知道尚未发出或提供的要素的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而部分或全部的已发出或提供的要素的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用残值法进行收入确认。
其前提条件包括:
a)满足所有其他收入确认条件;b)所有尚未发出或提供的要素的公允价值小于合同总金额。
在残值法下,收入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
a)全部尚未发出或提供的要素的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被递延;b)总收入与上述递延金额的差作为已发出或提供的要素的收入予以确认。
此外,如果销售合同中规定了客户的验收条款,则在客户对该产品进行验收之前不可以确认任何收入;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有针对销售货款的任何废除、返款或其他让步性条款存在,则不能认为该销售货款具有确定可回收性,从而不能确认相关的收入。
综上所述,美国会计准则在软件收入确认方面的具体规定要比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更加细致,更加严格。
有需要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公司应该仔细研究相应条款以便能够正确运用。
[url]
以下是google搜索并翻译的内容(英文为原始文档,中文为google翻译过来的内容)
RevenueRecognition收入确认
EITFIssueNo.08-1EITF第08-1期
"RevenueRecognitionwithMultipleDeliverables“收入确认与多个交付
-->EITFNo.08-1supersedesEITFNo.00-21-“EITF取代EITF第08-1号00-21【应为08-1替代了原00-21】
EITFIssueNo.00-21EITF第00-21期
"RevenueRecognitionwithMultipleDeliverables“收入确认与多个交付
GeneralPrinciples一般原则
1.1。
Multiple-DeliverableRevenueArrangements(MDRA)多交收的收入安排(MDRA)
-->dividedintoseparateunitsofaccounting-“分为单独核算单位
-->iftwoconditionslistedinASC605-25-25-5aresatisfied-“如果在升序605-25-25-5列出两个条件得到满足
[Note][注意]
EITF00-21hadthreeconditions.EITF00-21有三个条件。
EITF08-1deletedonecondition.EITF08-1删除的一个条件。
CurrentversionofASC605-25isbasedonEITF00-21.建筑学会605-25当前版本是基于EITF00-21。
【“建筑学会”应为“美国会计学会”之类的东西,ASC605-25好像是是关于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准则】
-->ASC605-25-25-5liststhreeconditions-“ASC605-25-25-5列出了三个条件
CodificationUpdatewillbeissuedtoamendASC605-25编纂会发出更新修订ASC605-25
-->aftertheBoardapprovalofEITF08-1-“经EITF08-1理事会批准后
2.2。
Arrangementconsiderationisallocated安排审议的分配
-->basedontherelativesellingp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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