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共4页)2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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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共4页)2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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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市房屋租赁管理,维##市场秩序,##市房屋租赁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市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条##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下列情##市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房屋所有权##市房屋,方可出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八条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由一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或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委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本着便民的原则,指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和地点,设置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属于外来人员的,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二)不得改变房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用途;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络,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定期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加强管理,并建立其从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及##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登记
一、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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