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1819205
- 上传时间:2023-06-02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5.97KB
湖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docx
《湖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湖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湖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身体健康。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三条在湖南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四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但二者不能兼报。
第五条考生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
考生报名时,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领取《报名登记表》、网报登录卡,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对口报考有关高校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报考湖南师范大学、吉首大学和外省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和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少年班、小语种、盲聋哑特教专业、职教师资班、推荐免试的考生和保送生到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湖南省西藏内地班的考生在其就读的岳阳市一中报名,报考湖南科技大学、河南理工大学部分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凭省煤炭部门的推荐证明到长沙市教育考试院报名。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上述各类考生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
第六条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全部通过网上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采用电子数码摄像的方式采集。
第七条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规定。
二、考试
第八条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计入外语总分:
“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试题由湖南省命制,命题依据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补充说明》。
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失密范围。
第九条“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
每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
第十条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并参加艺术类、体育类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
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
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
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试替代,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
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室内设计技术等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应参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湖南省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
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二OO八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四条考生答卷的评阅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考各科答卷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职高对口招生考试、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及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考试答卷采用人工评阅方式。
三、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考生应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8年在湘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招生章程或直接与报考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办学类型、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
考生的志愿一经本人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时加强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
禁止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高考志愿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及定向就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本科提前批军事院校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非军事院校志愿栏设3个直接志愿;本科一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二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三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专科提前批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民族预科班志愿栏按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分别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定向就业、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七条对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相应批次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填报征求志愿。
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每批征求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征求志愿栏设4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征求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和“民办院校服从”。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各设置一次征求志愿,本科三批设置两次征求志愿。
第十八条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六类:
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边防管理等专业;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学院等;航空、航海专业;外省院校本科艺术专业和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在湘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在湘本科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
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三类:
公安院校的公安专科专业;航空、航海专科专业;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8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
第十九条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时,只能选报六类中的一类学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在自己的报考科类中填报一个专业类,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且初检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本科提前批的军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一条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湘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该类中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第二十二条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为:
本科提前批招生院校志愿6月9日至12日填报,其它批次招生院校的志愿6月27日至30日填报。
录取中分批次征求考生志愿的填报时间为:
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第一次7月30日、第二次8月3日,高职专科批8月14日。
高职专科补录填报志愿时间为9月22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进行。
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主检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须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
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
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生都应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等5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执行。
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考生优惠资格须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五、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
招生章程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属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我厅审核备案后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在有关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考试院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在5月10日前,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考生。
六、录取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十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面向湖南省的招生计划,按科类、分批次确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一条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
所有招生院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
本科提前批招生的省内院校艺术专业和非提前批招生的院校艺术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
本、专科提前批外省院校艺术专业的招生,其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招生学校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湖南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其中,本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湖南省本科二批文、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其专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湖南省划定的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的最低分。
没有取得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专业。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批次安排依次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
院校定向就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文体特长生等类型的招生与该校其它同科类计划同批录取,各高等学校非艺术类机动计划必须在该校同批次录取完成。
第三十三条外省高等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
其中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8所院校,由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其他外省高校艺术专业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招生学校招生章程确定的排序规则和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排序后,按学校确认的排序顺序、招生计划和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档,再由招生院校在所投的考生中,按该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8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
省教育考试院于8月6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8月8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自主选拔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文艺特长生、单独招生、省内高等学校文艺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按学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录取。
其中,自主选拔招生、文艺特长生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正式投档前进行。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项测试,测试合格标准与省体育竞赛优胜者合格标准相同。
其它计划均实行按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学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投档时,平行志愿将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
第三十五条独立学院招生按志愿投档录取。
按志愿投档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生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
招生学校应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联系方式;本省独立学院第一志愿投档考生联系时间为7月27日至28日,第一次征求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1日至2日上午,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4日下午至5日。
在按考生志愿投档前,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提前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一律不准改录。
第三十七条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
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以及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招生院校按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我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湖南省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湖南省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招生部门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填报有关批次征求志愿的时间与地点,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求、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第四十条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或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其它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保送生及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结果以公告形式在该网站上公布。
参加高考考生的录取结果,由考生在该网站输入考生号及密码查询。
通过以上途径查不到录取结果的录取通知书是无效的。
广大考生一定要谨防各种体制外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的违规招生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0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本科层次招生不安排补录,专科层次安排一次补录,定于9月下旬进行。
参加高职专科层次补录的考生要通过网上填报方式,按时填报补录志愿,补录时一律按考生填报的补录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七、录取政策
第四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第一类:
奖励性加分。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学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20分。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可以加20分。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20分。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市州级综合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
对申请享受高考优惠加分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市州教育局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进行验证,并对合格者名单签署审查意见,集中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加分测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省内高校体育特长生不能享受以上、、项优惠加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第二类:
照顾性降分。
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类:
特殊情况降分。
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按考生定向就业志愿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补充投档,学校择优录取。
农林、航海、地矿等本科院校以及湖南省1999年以来新升格的本科院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下20分内降分投档,降分在征求志愿投档后进行。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特殊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补充投档,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30分。
特殊专业招生须将其招生计划单列,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录取到特殊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十三条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中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凡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由所在中学或者当地的县招生部门在校园内醒目处张榜公示15天以上,并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向全省公示。
符合优惠条件而未通过两次公示的考生,或者公示后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的优惠加分。
第四十四条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县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
高等学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
报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须通过少数民族资格审查。
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预科班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
第四十五条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优秀青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六条凡是上了学校录取分数线的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所报考专业的学习,招生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省教育厅授权省教育考试院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 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