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手册垦利区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查询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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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手册垦利区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查询系统
3705210101119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业务手册
垦利区公安局发布
2015-09-20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附件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
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受理、材料归档。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编码:
3705210101119
(二)实施机构
垦利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三)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
2.《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6年3月山东省政府发布)第七条:
“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
”
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2000年4月公通字〔2000〕36号):
“今后,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审批条件
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
二、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6年3月山东省政府发布)第七条:
“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
三、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
”《山东省公安机关治安系统基层民警执法执勤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支队2010年8月)第四编第二章第五节公章刻制业管理【注意事项】:
“4、设立公章刻制业应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独立的制章设备和技术力量;5、公章刻制业经营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并设有保管公章的专库或专柜;6、设立公章刻制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验证登记、安全防范、可疑情况报查、财物保管等相关管理制度;7、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定专人进行信息登记、上传。
”申请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公章刻制业应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独立的制章设备和技术力量;
2.公章刻制业经营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并设有保管公章的专库或专柜;
3.设立公章刻制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验证登记、安全防范、可疑情况报查、财物保管等相关管理制度;
4.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定专人进行信息登记、上传。
(六)审查材料
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6年3月山东省政府发布)第七条:
“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
三、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
”《山东省公安机关治安系统基层民警执法执勤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支队2010年8月)第四编第二章第五节公章刻制业管理【操作指引】:
“
(一)公章刻制业的审批1、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3、经营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施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验证登记、安全保卫、可疑情况报查、财务保管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6、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户籍证明以及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4.房屋建筑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或合格证明,消防设施设施平面图。
6.法人、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纪录证明;
7、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
8.具备经营所需各类机械设备证明材料、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险箱(柜、库)证明材料及四邻平面图;
9.监控设备、技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10.健全完善验证登记、安全保卫、可疑情况报查、财务保管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保力量充足到位。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款、项、目),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具体暂无)
(七)审批证件
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依据: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开办刻字业和旧货业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
业户领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县局治安大队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
垦利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11,地址:
垦利区中兴路249号院内2号楼211房间。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并录入行政许可台账。
3.编号
窗口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公安机关收到申报材料申请后,组织专管民警对申请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书面申报材料审查工作,申请单位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材料补正
发现资料不全、不规范的,或资产、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并送达。
未送达的,及审查中发现提供虚假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直接评定为不符合条件,终止初审。
3.受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审查
1.书面审查
收到特种行业申报材料后,应先对申报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额指标条件是否达标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审验
县局治安大队组织人员对进行现场审验,审查及现场查看结果报大队负责人审核。
(四)审批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查看情况,按照程序报县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食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垦利区公安局互联网站公开。
网址:
XX搜索垦利区公安局
(八)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项目办结后由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县公安局督察大队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效能监察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县公安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效能监察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对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县公安局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公安局作出处理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填写
(一)申请与受理类
1.《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审查与决定类
1.《特种行业许可证》
附件一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防设施状况
安全制度状况
场地勘查
记
录
治安大队审批意见
签章:
局领导审批
签章:
附件二
垦利区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依据: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6年3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6年3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2000年4月公通字〔2000〕36号)
申请
受理
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
1、受理
2、补正材料后受理
受理并初审
2天
(1)申请报告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三)《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四)房屋建筑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或合格证明,消防设施设施平面图。
(六)法人、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证明;(七)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八)具备经营所需各类机械设备、保险箱(柜、库)及四邻平面图;(九)监控设备、技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十)验证登记、安全保卫、可疑情况报查、财务保管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款、项、目),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县级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现场勘查
审查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具现场检查合格不合格意见。
2天
审查
公安机关组织人员审核材料并勘查现场。
审查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具现场检查合格不合格意见。
5天
决定
签署意见
局领导批准
3天
1、发放通知;
2、验收不合格进行整改,重报验收
发放证件
发放准许通知知知
申请人
领取通知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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