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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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污水管网、道路透水铺装、道路雨水滞流等工作;
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分年度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应优先落实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应全面、全域融入海绵城市理念,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应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湿地的走向,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应安排专门的海绵城市相关研究。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总体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片区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十二条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鼓励通过设计变更、以奖代补等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尚未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及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向厦门市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送项目相关设计文件,由厦门市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项目设计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一般建设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经市海绵办同意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计算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项目设计评估应通过数学模型模拟等先进技术手段,保证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海绵城市设施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刚性指标要求。
第四章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供地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确定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指标;
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
第十六条公园、水系、绿地与广场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大规模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海沧马銮湾和翔安新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及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同步或专项设计,审查机构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
第二十条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
新建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并尽量融入屋顶绿化、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二十一条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标准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平衡等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理念,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
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道路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宜优先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确保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排水要尽量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
城市道路海绵城市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给水排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
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截污设施分离污染物,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
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
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过程中,应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于享受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财政补贴或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进行核验,出具核验报告,作为享受财政补贴或鼓励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制定长效化的管理办法报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同时,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并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十六条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市场化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制订服务标准,由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积极性,提高项目运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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