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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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章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要紧内容
Ø外企代表处涉及到的税种
Ø外企代表处按征税方式的分类
Ø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规定
Ø外方代表个人所得税运算公式
Ø外企代表处注销税务规定
Ø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类型及流程
Ø现行要紧税种的简介
Ø社会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外企代表处涉及到的税种
1.营业税:
按收入额的5%运算缴纳。
2.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运算缴纳。
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自核定终止的次月起,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3.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5%~45%。
每月申报一次,假如每月申报完全相同的,也能够一次申报三个月。
4.印花税:
要紧有房租合同(含物业治理费)印花税,按签订期间总金额的1‰运算贴印花税票,工商登记证、会计帐簿按每件5元贴印花税票,当业务发生时一次性购印花税票。
5.房产税:
自购房产价值扣除20%后,每年按1.2%缴纳,每年5月和11月各申报一次。
6.车船使用税:
按自购车辆类型缴纳,载客汽车320元/年,载货汽车60元/吨/年,每年5月和11月各申报一次。
二、外企代表处按征税方式的分类
代表处在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或征税方式的核定申请,领取、填列并报送纳税核定表格。
税务机关依据代表处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征税的方式:
1.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民间组织设立的代表处。
2.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Ø按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
Ø按实际取得的应税收入核定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
Ø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
外企代表处每季度申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进行汇算清缴。
a.按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28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治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运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该征税方式类似于外商独资公司,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有上岗证,准确核算收入、费用。
由代表处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核准,能够领取发票。
收入仅限于咨询服务,不能直截了当从事代理律师、税务、会计、审计等服务。
按取得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按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b.按实际取得的应税收入核定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
1)外国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代表处,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形,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预备性,辅助性活动。
应税收入是指:
代表机构为总机构及其他机构提供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企代表处假如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运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能够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运算征税。
核定佣金收入为合同金额的3%,核定所得额为核定收入额的10%。
c.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
各类从事贸易、广告、旅行的公司,商社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承揽或代理广告、旅行服务等,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形,提供商情资料,联络等业务活动。
[具体解析]: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从事那些业务活动中,应予征税和不征税业务如何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
(1)对外国代表机构从事下列活动的,所取得的收入应予征税:
①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进行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②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经济组织设立的代表机构进行的各类服务活动。
③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或控股公司内的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④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的广告业务。
⑤旅行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为旅行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等)。
6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7运输企业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业务活动。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2)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的,不予征税。
①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境内进行了解市场信息,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预备性、辅助性活动。
以上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总机构的各类代理活动、服务性业务活动而进行的同类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盈利性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下列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同意其他其他企业托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为其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形、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酬劳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酬劳;
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住介绍,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应予征税的1-8条所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国、地税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常驻代表机构同意中国境内企业托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其活动要紧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
三、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规定
a.经费支出包括下列支出:
1)首席代表的薪资
2)外方一样代表的薪资
3)中方职员薪资
4)中方职员福利费
5)设立开办费用
6)办公房租费用
7)代表处承担的个人房租费用
8)资产及设备购置费,要紧指电脑、复印机、汽车、房产等
9)装修费用
10)其他办公、交通、差旅等费用
11)注销时,需列入注销费用
另外,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不计入经费支出总额。
外企代表处经费支出应设置帐簿,每月按支出项目进行汇总。
b.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方式的专门规定
1)所有因代表处业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都应计入经费支出,而不论该费用是否由代表处支付,如总机构直截了当支付的外方代表薪资、房租、开办费等。
2)外方代表的薪资,由总部出具薪资证明及原始明细工资单(包括奖全、津贴)、雇佣合同、境外纳税凭证等;薪资证明应列示下列内容:
个人姓名、境内外职务、境内外总收入和税收的负担情形(个人负担或公司负担)。
3)外方代表能够按兼职运算薪资费用并交纳个人所得税,总部在出具薪资证明时应注明在总部担任何职位,在中国兼任何职位,必须提境外纳税凭证,按护照出入境记录的天数运算经费支出和个人所得税。
4)外方代表薪资调整幅度应在30%范畴内比较适宜,如超过了总部应说明缘故。
5)代表处的收入仅来源于总部的拨款,不能有代理佣金、咨询收入。
[案例1]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运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缘故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能够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
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
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储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形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能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运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运算纳税。
[案例2]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案例3]总机构与代表处之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一)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二)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专门商品(如农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注册,而由驻华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以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
这两项费用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三)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四)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案例4]驻华代表机构支付的其他费用,如:
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是否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答:
都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案例5]美国×××公司北京代表处常驻代表×××先生的工资、薪金中含有假设房租,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
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职员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样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
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国公司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
因此,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而不宜再作扣除。
c.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公式
收入额=经费支出额÷(1-营业税率5%-核定利润率10%)
营业税=收入额×5%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核定利润率10%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重要知识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纳税额运算
依照国税发[2003]28号、国税发[1996]165号、国税发[2003]28号、国税发[1996]165号、财税[1985]122号、(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件精神,外国代表处发生的涉税业务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运算应纳税额。
1、按实纳税----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即:
查账征收)
运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款=佣金、手续费收入×5%
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成本费用)×25%
适用对象:
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运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2、按经费支出额均衡换算收入额纳税
假如外国代表处已参与了服务等涉税业务,但无法正确核算其收入情形下,则按相应的支出换算相应收入额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运算征收各税。
应纳各税运算方法,按(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件规定,核定利润率1O%,营业税税率5%。
运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
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5%
应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经费支出额÷(1-10%)×10%×25%
适用对象:
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要紧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截了当与同意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
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经费支出的相关规定:
(l)经费支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各项日常开支费用,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作为代表处经费支出。
(2)对以“无租金”形式向代表处提供场所的,应一律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租金支出额。
(3)购置固定资产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运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运算纳税。
(4)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额。
(5)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6)对采纳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将事实上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换算收入后,不再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运算其交际应酬费的限制列支数额。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运算缴纳所得税。
3、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核定利润率纳税
运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款=收入×适用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10%×25%
适用对象:
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依照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形。
四、外方代表个人所得税运算公式:
1、按全职纳税,假设薪资为4,000美元/月。
a.个人承担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4,000×汇率8.27-扣除数4800)×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00=5,695.00
b.代表处承担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4,000×汇率8.27-扣除数4800-速算扣除数1,375)÷(1-税率25%)×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7,593.33
2、按兼职纳税,假设薪资为4,000美元/月,当月累计入境6天。
a.个人承担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4,000×汇率8.27-扣除数4,800)×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6÷30=1,139.00
b.代表处承担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4,000×汇率8.27-扣除数4800-速算扣除数1,375)÷(1-税率25%)×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6÷30=1,518.67
五、外企代表处税务注销的规定
1、外企代表处注销所需材料,见注销须知。
2、应提供首席代表及一样代表等外方职员由派遣机构出具收入证明,聘(雇)用合同及境外纳税税单、工资明细单;若按在华日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须提供兼职证明、出入境证明;若首席代表为派遣公司的董事长、合伙人等,则须托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其收入证明。
3、审计报告中列明的中外方职员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中外方人员聘用情形说明,应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缴税单的收入额应一致。
4、审计报告列明的代表处房租及治理费支出数额应与租房合同金额相符。
5、代表处租用的是个人房产,须提供支付房租费发票复印件。
六、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类型及流程
1、设立外商投资公司能够有三种形式:
Ø制造业公司:
需拥有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土地、厂房能够采取租赁形式。
Ø贸易公司:
目前仅承诺在保税区设立外资贸易公司,且没有内贸权。
2004年12月11日以后能够在其他地区设立拥有全部进出口权的批发或零售公司。
Ø咨询服务公司:
货运代理、餐饮、咨询服务等。
◆最低注册资本为14万美元,保税区贸易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6.1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
2、外商投资公司分为三种类型:
a.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企业或个人独立出资设立的公司
b.中外合资公司:
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方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外方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c.中外合作公司:
外国企业或个人出资,或与中方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中方提供土地、房产等条件合作,或外方以专用设备或专有技术等条件合作,双方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外方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流程
Ø编报项目建议书(适用于制造业或投资项目资金较大的公司)
Ø办理企业名称工商登记
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Ø报送合同、合作协议、章程、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
Ø编报环境评估报告(适用于制造业公司)
Ø申请批准证书
Ø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三个月)
Ø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Ø申请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三个月)
Ø刻制公司印章
Ø申请外汇登记证
Ø开设外汇资本银行帐户和人民币银行帐户
Ø由境外投入资本(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15%,一年内缴清)
Ø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本
Ø换发正式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Ø申请财政登记证
Ø申请统计登记证
Ø申请海关登记证
Ø申请进出口经营业务许可证
◆设立外商独资公司需托付中介服务公司代理申办,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公司可由中方公司申办,也能够托付中介服务公司代理申办。
七、现行要紧税种的简介
(一)增值税
1、适用范畴
制造业、修理业、贸易性公司
2、税率
Ø要紧税率为17%
Ø特定产品如农产品、化肥等税率为13%
Ø运输费用抵扣税率为7%
3、运算公式
Ø一样纳税人: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物资销售额*适用税率-物资购进额*适用税率
Ø小规模纳税人:
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低扣进项税额,税率为3%。
应缴增值税=物资销售额*适用税率
4、一样纳税人
Ø制造业公司估量年销售额达30万元以上,能够申请一样纳税人资格。
Ø贸易公司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应当自动转为一样纳税人资格。
Ø贸易公司一样假如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从业人数达到5人以上,能够直截了当申请一样纳税人资格。
Ø保税区贸易公司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从业人数达到5人以上,能够直截了当申请一样纳税人资格。
案例
C贸易公司向苏州A公司采购商品117万元,其中增值税17万元,销售给上海B公司140.4万元,其中增值税20.4万元。
不同纳税人的比较分析表单位:
万元
纳税人类别
适用税率
销售总收入
采购总支出
应缴增值税
毛利
货款
销项税
小计
货款
进项税
小计
一样纳税人
17%
120.00
20.40
140.40
100.00
17.00
117.00
3.40
20.00
小规模纳税人
3%
116.50
3.50
120.00
100.00
17.00
117.00
3.50
-0.50
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3%
120.00
3.60
123.6
100.00
17.00
117.00
3.60
3.00
5、专门规定
Ø出口商品免征销项税额,能够退还购进商品的进项增值税,通常退税比例为13%。
Ø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口商品免税,但不退税。
Ø进口商品需缴纳增值税及关税。
Ø保税区进口商品暂不缴纳增值税及关税,销售到区外公司时,再缴纳增值税及关税。
Ø外高桥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注册的公司能够按不含税采购国内商品。
Ø购买商品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或销售目的均予以抵扣。
(二)营业税
1、征税项目及税率
项目
营业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其他的服务业
5%
娱乐业
20%
2、运算公式
应对营业税=服务收入*适用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税率
Ø要紧税率25%
2、运算公式
外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生产成本-可扣减的费用)*税率
3、要紧税收优待政策
Ø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个年度减半
Ø再投资税收返还:
假如外商投资者使用在中国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公司或设立一家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5年,则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的40%
(四)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第一级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级
500-2000元
10%
25
第三级
2000-5000元
15%
125
第四级
5000-20000元
20%
375
第五级
20000-40000元
25%
1375
第六级
40000-60000元
30%
3375
第七级
60000-80000元
35%
6375
第八级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第九级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2、中方职员薪资总额扣除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证金和住房公积金,再扣除1000元免税额后,按余额选择对应的税率运算。
3、外方职员薪资总额扣除4800元免税额后,按余额选择对应的税率运算。
(五)印花税
税目
税率或税额
一、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书据(A股及B股)
2‰
财产租赁合同
1‰
仓储保管合同
1‰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物资运输合同
0.5‰
产权转移书据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
购销合同
0.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技术合同
0.3‰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二、定额税额
权益许可证照
五元
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五元
八、社会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规定
1、社会保证和住房公积金的种类及缴费比例。
种类
公司负担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养老保险
22%
8%
医疗保险
12%
2%
失业保险
2%
1%
城镇生育保险
0.5%
-
工伤保险
0.5%
-
住房公积金
7%
7%
总计
44%
18%
2、该规定适用于中方的上海籍职员和已取得A类居住证的非上海籍职员,公司应按职员薪资的44%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最高的缴纳基数不超过上年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00%,目前最低社保教费基数为1735,最高缴费基数为8676。
4、无居住证和取得B类临时居住证中方非上海籍职员,公司应按职员薪资的12.5%缴纳社会综合保险,按7%缴纳住房公积金。
种类
缴费基数
公司负担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综合保险
上年月平均工资*60%
12.5%
-
住房公积金
上年月平均工资*60%
7%
7%
总计
19.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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