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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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章程
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章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加速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促进校企合作、校际联合,为区域经济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实现职业教育资源共享,促进职业教育与对接产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的步伐,组建西平县教育培训基地,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训基地的名称:
西平县职教中心培训基地。
第二条培训基地的性质:
以推进区域职业教育又好又快为目标,以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组成职能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的协作、合作组织,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专业联合体。
在市政府主导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
以西平县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以培训基地形式整合办学资源。
第三条培训基地的宗旨:
立足区域产业发展,依托成员单位,发挥培训基地规模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校企良性互动,推动培训基地成员单位共同发展,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县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培训基地的原则:
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制度:
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二章培训基地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通过组建西平职教培训基地,加强职业学校、企业、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学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
促进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西平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和“菜单式培训”,举办校企联谊恳谈会,成立就业指导委员会,满足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需求;结合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应用型人才现状,分析行业的发展动态与趋势,做好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对行业的发展规模与布局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充足的顶岗实习岗位,不断完善实训基地建设,使之成为学生实训和教师实践基地、企业员工培训基地、技术信息服务基地、用户技术服务基地。
积极为校际间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创造条件,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培训、企业员工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第九条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需要,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关专业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对相关专业的专业建设,包括专业标准、课程开发、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培训、学生技能培训内容与标准,产教结合,教学质量评估、教材开发等事项制定统一的培养方向和目标。
加强重点和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
以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和学前教育等骨干专业为基础,成立若干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培训基地内各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推动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
第十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成员的作用,引入企业岗位标准,建立具有职教特色的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企业优先向职教培训基地学校提供用人规格,接纳学校的师资培训、学生实习、就业;学校充分发挥师资科研优势,参与职教培训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职教培训基地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十一条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通过“订单式培养”、“项目驱动式教学”、“顶岗实习”、“师徒制”等培养形式,校企共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共同建立职教平台奖学金,由培训基地企业自动出资在相关职业学校建立企业奖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
第十三条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职教培训基地网站,宣传职教培训基地成员企业的产品、企业文化,发布企业的用工信息,宣传职教培训基地成员学校的办学模式、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的就业信息;讨论、沟通、交流校企间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等的看法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开展各种培训基地交流活动。
开展培训基地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与某些骨干专业有关论坛,进行培训基地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与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培训基地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建立竞技平台。
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技能竞赛,提高学校学生、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积极为区域经济建设培养技能型人才服务。
第三章成员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实行成员单位理事会制。
第十七条 凡自愿遵守培训基地章程,恪守培训基地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市域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经自愿申请,经培训基地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培训基地成员。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培训基地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培训基地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培训基地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培训基地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培训基地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培训基地组织的各种活动;
2、培训基地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培训基地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培训基地信誉。
第十九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培训基地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骨干到校任教;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6、优先接受培训基地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7、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培训基地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8、《培训基地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培训基地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3、应培训基地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
第二十条成员企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教育与培训;
5、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6、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7、可优先、优惠享受培训基地内部创办的各种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8、《培训基地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二)成员企业单位的义务:
1、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培训基地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五章培训基地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在西平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在西平县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培训基地总部设在西平县职业教育中心,培训基地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
理事大会是培训基地最高权力机构。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秘书处是培训基地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培训基地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三条培训基地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培训基地理事。
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培训基地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人选、常务副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并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副理事长人选、常务理事人选,在培训基地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六条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理事大会是培训基地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年召开―次理事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
第二十八条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培训基地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5、审议和决定培训基地的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培训基地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2、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3、制定实施培训基地年度工作方案;
4、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讨论和决定培训基地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培训基地工作。
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4、主持培训基地日常工作;
5、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6、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培训基地发展需要,培训基地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培训基地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六章培训基地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培训基地经费来源:
1、培训基地成员缴纳;
2、政府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6、有关单位及社会捐赠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培训基地成员之间的服务采用有偿互惠协作,另签订有关协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培训基地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培训基地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培训基地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培训基地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其它未尽事宜由培训基地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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