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知识行政复议法Word格式.doc
- 文档编号:1191330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4KB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知识行政复议法Word格式.doc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知识行政复议法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知识行政复议法Word格式.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真题回顾】
(2003年国考真题A类)
73、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行政复议是司法行为
C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D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方式的一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共11项)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快捷记忆】行政复议审规定,院部县府乡镇定。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需重点识记。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虽有不同,但并不表明没明确列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前述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可见大多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于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
这3种情形是: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
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复议法二
公共基础行政法2011-01-06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04年江苏真题C类)
22、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
C
)。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
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
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注意与《行政诉讼法》同,与《国家赔偿法》异;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
(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是最一般情况;
(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委托行为。
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
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
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作为申请人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
反之亦然;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审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复议法三
公共基础行政复议法2011-01-07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快捷记忆】县上部门本上管,海金国税汇国安。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快捷记忆】地方政府上政府,派属县府找派关。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快捷记忆】部门省府(原机关),不服提诉院终(办)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快捷记忆】
县上政派设机关,部门派出部府(全),授权组织府门部,两个机关共上(前),撤销机关继续上,前款可以行为县。
第12~15条共4个条文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该考点经常在案例分析中涉及,如2004年省考A类、2006年B类等案例分析。
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
(一)项与第
(二)项的区别。
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
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与第
(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
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2007年国考真题)
99、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
此时他应以(B)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A机关
BB机关
C市政府
D省政府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复议法四
公共基础行政复议法2011-01-10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款)。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2款)。
3?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19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审理以书面复议方式为原则,但不排除必要的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证规则同行政诉讼法相同:
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复议法五
2011-01-12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依以上两个条文,行政复议决定可分为六种:
维持决定(第28条第1款第
(一)项);
履行决定(第
(二)项);
变更决定(第(三)项);
撤销决定(第(三)项);
、确认决定(第(三)项);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依第29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可一并决定赔偿(第1款);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定条件下复议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作出赔偿决定(第2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快捷记忆】侵得资源所有权,先要复议再法院。
1、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争议,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第1款)。
2、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作出的确权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适用诉讼,即这里采行政复议终局原则(第2款)。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意思分解】 注意掌握行政复议期间及延长。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90、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这类案件,自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最长时间是(D)。
A80日
B15日
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公务员 考试 法律 重点 知识 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