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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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重庆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本院(以下简称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事业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安部2003年颁布)《重庆警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坚持程序合法,事实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纪律
第五条政治纪律: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参与、支持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不准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活动;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不准在网上发表影响公安机关和学院形象的不当言论。
第六条职业纪律:
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不准私藏、借用、佩带警棍、手铐等警用装备。
第七条群众纪律:
自觉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耍特权;不准欺压群众;不准吃、拿、卡、要。
第八条组织纪律:
自觉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习惯;坚决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学生必须树立高度的纪律观念,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纪律的尊严。
出现违反纪律的情形,必须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及时总结教训,认真改正错误。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学生违反纪律规定,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须对其思想、行为进行考察,处分期满考察合格的应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分别为:
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十二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取消参加学院、大队、区队的各种表彰奖励、干部选用、推优发展党员的资格;
(二)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收回一切被装和涉密书籍、教材等资料;
(三)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他人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分;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三)违纪情节、后果轻微的;
(四)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情形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
(七)在校外参加实习锻炼、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违纪情形与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组织纪律,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
(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明火或私接电源的;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或者无故不按时返校的;
(六)违反学生门岗制度,擅自离岗或值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翻越学院围墙、窗户、阳台进出校园、宿舍、教室的;
(八)言行举止不文明、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身心造成伤害的;
(十)在校内吸烟、饮酒、打牌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十二)在校园内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不包括勤工助学等工作);
(十三)擅自着装外出,私自外借警服或遗失警服等装备物品;
(十四)学期内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1.连续旷课4-6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7-1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
3.迟到、早退达10次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7节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
(十五)谎报情况,欺骗组织或造谣惑众的;
(十六)保密观念不强,丢失保密教材、资料,造成泄密的;
(十七)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十八)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等网络查阅、复制、制作、发表、传播或买卖有害信息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九)非法获取本院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十)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十一)因违反学院规定被通报批评的,一年内再次违反学院规定应当通报批评的;
(二十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十三)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纪律观念淡薄,不服从教育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违反群众纪律的;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私自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明火或私接电源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谎报情况,欺骗组织或造谣惑众,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擅自着装外出,私自外借警服或遗失警服等装备物品,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二)私藏、佩带或使用手铐、警棍等警械,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三)连续旷课11-19节的;
(十四)保密观念不强,丢失保密教材、资料,泄密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情形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连续旷课20-29节;
(二)有各种偷窃情形,不构成治安处罚的;
(三)有打架斗殴等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复制、制作、阅读、传抄、收藏淫秽书画物品,玩黄色电脑游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等网络查阅、复制、制作、发表、传播或买卖有害信息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非法获取本院或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规定情形,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九条毕业生违纪处理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纪律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情形,离校后被查处者,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送达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情形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它违纪处分处分期满,按照学院规定,由本人写出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和解除处分申请书,所在区队民主测评通过,所在学生管理大队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上报学院审批的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由学生大队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对违纪学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学生处上报处分材料,经学生处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作出处理决定;
(2)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上报程序同前款,由学生处上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复核与申诉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告之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重庆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和申诉;
(二)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如实反映情况、配合调查的义务。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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