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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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1范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5尾矿库建设
6尾矿库生产运行
7尾矿库安全检查
8尾矿库安全度
9尾矿库闭库
10尾矿再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
11尾矿车安全评判
12尾矿库工程档案
附录A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运算简法(资料性附录)
附录B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资料性附录)
前言
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要紧起草人:
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1范畴
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尾矿库tailingspond
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3.2全库容wholestoragecapacity
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3.3有效库容effectivestorage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3.4调洪库容
floodregulationstorage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沉积滩面、正常水位以上的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
3.5总库容totalstoragecapacity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
3.6尾矿坝tailingsdam
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3.7初期坝starterdam
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3.8堆积坝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
3.9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embankmentmethod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0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centerlineembankmentmethod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1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downstreamembankmentmethod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2沉积滩deposited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3.13滩顶beach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3.14滩长beachwidth
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3.15最小干滩长度
minimumbeachwidth
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3.16安全超高freeheight
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3.17最小安全超高
minimumfreeheight
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承诺值。
3.18坝高damheight
对初期坝和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对上游式筑坝则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3.19总坝高
totaldamheight
与总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3.20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embankmentheightoraccumulationheight
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
3.21尾矿库挡水坝
waterdamoftailingspond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尾矿坝,包括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尾矿库侧、后部的副坝。
3.22尾矿库安全设施
safetyestablishmentinstallationoftailingspond
直截了当阻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排渗设施、尾矿库排水设施、尾矿库观测设施及其他阻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
3.23尾矿工tailingsworker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
4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4.1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依照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
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峻灾难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1尾矿库等别
4.2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依照尾矿库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确定。
表2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5尾矿库建设
5.1尾矿库勘察
5.1.1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阻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5.1.2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5.2尾矿库设计
5.2.1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爱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应躲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峻区域;
d)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5.2.2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5.2.3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尾矿库。
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5.2.4尾矿库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操纵参数:
a)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尾矿坝堆积坡比;
c)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操纵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尾矿坝浸润线操纵。
5.2.5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要紧内容为:
a)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计策;
b)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固性分析;
c)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尾矿库的安全治理要求。
5.3尾矿坝设计
5.3.1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
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能够采纳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尾矿颗粒专门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5.3.2初期坝高度的确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要求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要求。
5.3.3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操纵和静力、动力稳固要求,遇有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a)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岩溶发育地基;
d)采空区地基。
5.3.4尾矿筑坝的方式,关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地区宜采纳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宜采纳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5.3.5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纳直截了当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纳分级冲填筑坝法。
5.3.6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mm)含量不宜少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
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要求。
5.3.7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5.3.8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5.3.9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最小滩长值。
表3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5.3.10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
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4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5.3.11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
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举荐的方法运算。
5.3.12地震区尾矿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地震壅浪高度可依照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纳0.5~1.5m。
关于全部采纳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5.3.13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运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
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设施,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固研究。
5.3.14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运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阻碍。
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运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运算可按附录A进行。
5.3.15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8。
5.3.16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固性应依照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运算确定。
运算方法宜采纳瑞典圆弧法;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脆弱土层时,可采纳改良圆弧法;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运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下地区的5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1:
4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及脆弱坝基外,可不作稳固运算。
5.3.17尾矿坝稳固性运算的荷载分下列5类,可依照不同情形按表5进行组合:
一类为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二类为坝体自重;
三类为坝体及坝基中孔隙压力;
四类为最高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的稳固渗透压力;
五类为地震惯性力。
表5荷载的组合
5.3.18按瑞典圆弧法运算坝超抗滑稳固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6规定的数值。
表6坝坡坑滑稳固最小安全系数
5.3.19当采纳简化毕肖普法与瑞典圆弧法运算结果相比较时,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选用两种方法各自的最小安全系数。
5.3.20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运算方示与土类的不同按表7选取。
表7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5.3.21上游式尾矿坝的运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依照颗粒粗细程度概化分区。
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类似尾矿坝或按附录B确定,必要时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对在用尾矿坝进行稳固运算时应依照该坝勘察报告确定概化分区及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
5.3.2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固性专项评判,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固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5.3.23透水堆石坝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
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
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8确定。
表8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5.3.24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5.3.25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5.3.26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的观测设施。
5.4排洪设计
5.4.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依照地势、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通过技术比较确定。
尾矿库宜采纳排水井(斜槽)一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
有条件时也可采纳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5.4.2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依照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按表9确定。
表9尾矿库防洪标准
5.4.3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峻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5.4.4尾矿库洪水运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依照当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适用于特小汇水面积的运算公式运算。
当采纳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当用当地的水文参数。
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b)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运算。
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运算。
5.4.5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纳24小时运算,经论证也可采纳短历时运算。
5.4.6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刻不宜超过72小时。
5.4.7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型式与尺寸应依照水力运算及调洪运算确定。
对一、二等尾矿库及专门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5.4.8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操纵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的工作状态。
无法幸免时,应加设通气管。
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5.4.9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幸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
无法躲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5.4.10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5.4.11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5.4.12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5.5尾矿库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
5.5.1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5.5.2隐藏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时期施工。
6尾矿库生产运行
6.1安全生产治理职责
6.1.1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治理制度;对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监督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形。
6.1.2编制年、季作业打算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治理工作。
6.1.3严格按照本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治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治理。
6.1.4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
发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6.2应急救援预案
6.2.1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2.2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a)尾矿坝垮坝;
b)洪水漫顶;
c)水位超戒备线;
d)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
e)坝坡深层滑动;
f)防震抗震;
g)其他。
6.2.3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b)应急通讯保证;
c)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预备;
d)应急行动;
e)其他。
6.3尾矿排放与筑坝
6.3.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爱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打算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6.3.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6.3.3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藏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6.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平均放矿,坚持坝体平均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应做到:
a)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畴内不承诺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b)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平均平坦,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c)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淌冲刷坝体;
d)放矿时应有专人治理,不得离岗。
6.3.5坝体较长时应采纳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平均上升,应幸免滩面显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6.3.6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刻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打算进行操作。
6.3.7为爱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纳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纳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6.3.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缘故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显现阻碍后续堆积坝体稳固的不利因素。
6.3.9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纳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6.3.10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3.11坝外坡面爱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形选用以下爱护措施:
a)坡面修建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b)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c)采纳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6.3.12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要紧检查内容:
a)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b)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尾矿筑坝质量。
6.3.13坝体显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6.4尾矿库水位操纵与防汛
6.4.1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十本规程规定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6.4.2操纵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b)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操纵的要求;
c)当尾矿库实际情形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d)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e)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差不多保持平行。
6.4.3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修理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依照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止常运行水位和戒备水位。
6.4.4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操纵流量,非紧急情形不宜骤降。
6.4.5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操纵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6.4.6非紧急情形,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6.4.7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确实检查与清理,发觉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6.4.8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6.5渗流操纵
6.5.1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形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操纵。
6.5.2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操纵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6.5.3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操纵渗流:
a)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b)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辐射式排渗井等;
c)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d)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e)坝前平均放矿。
6.5.4当坝面或坝肩显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专门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a)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6.6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6.6.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需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固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a)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
c)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d)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6.6.2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固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6.6.3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固情形,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幸免造成更大缺失。
6.6.4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6.7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6.7.1尾矿库下游不宜建设居住、生产等设施。
6.7.2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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