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面交通运输委地面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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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面交通运输委地面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规定
市交通运输委交通公用设施维修
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府()号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道桥设施管养责任分工及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交[]号),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依照本指引必须进行招标的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施工以及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施工以及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为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责任人。
第二章招标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招标内容:
(一)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服务;
(二)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包括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三)道桥小修保养工程。
是指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同时还包括市政道路、公路、桥梁、挡墙、边坡、公路保洁、照明、边沟、截水沟等日常巡查;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地下通道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招标范围和方式:
(一)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分别对设计、监理、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二)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三)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包括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上述第
(一)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以及第
(二)(三)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府()号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由市交通运输委管辖的交通公用设施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对符合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的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和符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隧道综合管理按六大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片区招一个中标单位。
招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隧道综合管理项目合同期为年,其余项目合同期为年。
在合同期内,该片区所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隧道综合管理由相应的中标单位负责。
第九条道桥小修保养工程的监理招标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包分若干个标,对应若干个中标单位,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合同期为年。
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第十条道桥小修保养工程的咨询招标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片区一个标,对应一个中标单位。
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合同期为年。
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第十一条道桥小修保养工程的施工招标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包分若干个标,对应若干个中标单位,合同期为年。
道桥小修保养工程施工单位从市交委认定的道桥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从业单位预选库中通过抽签方式招标确定。
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投标申请人可多次中标,但同一投标申请人最多限中个标。
第十二条交通公用设施大中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的施工招标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万元人民币以下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施工项目,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号、[]号执行,实行简易招标,采用抽签方式,从市交通运输委认定的具备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企业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自行组织招标,市交通运输委纪检监察等相关处室派人参加。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万元人民币以下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施工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号、[]号执行,由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在市交通运输委认定的具备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企业中抽签推荐家企业作为投标人,参加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采购。
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本条第
(一)
(二)款规定具备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企业名单必须经市交通运输委书面文件认定。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维修养护工程施工项目,按片区捆绑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号、[]号执行,招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采用抽签定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捆绑项目合同总金额以万元为最高限额,超过万元时,应分拆成若干个包进行招标,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捆绑项目合同不设最低限额要求。
(四)单项工程总造价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养护工程施工项目,按单项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招标文件经市交通运输委备案后,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其中单项工程总造价万元人民币以上万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单项工程总造价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桥梁加固工程的施工招标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桥梁加固工程施工项目,按市政府会议纪要[]号、[]号,参照道桥大中修养护工程执行。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万人民币以下的桥梁加固工程施工项目,按同类项目捆绑公开招标,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通过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
捆绑项目合同总金额以万元为最高限额,超过万元时,应分拆成若干个包进行招标,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则按单项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招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按以下方式进行:
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包分若干个标,对应若干个中标单位,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用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单位,合同期为年。
在合同期内,该区域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和应急抢修(包括护栏、交通标线、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由相应的中标单位负责。
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第十五条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施工招标按以下方式进行:
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片区一个标,对应一个中标单位。
按市政府会议纪要[]号、[]号执行,招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合同期为年。
在合同期内,该片区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由相应的中标单位负责。
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第十六条桥梁检测:
含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对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上的桥梁检测工程,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片区一个标,对应一个中标单位,分别负责各片区的桥梁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工作。
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合同期为年。
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备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且必须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圳市注册有分支机构的独立法人(含事业单位法人)企业,经工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
第十八条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甲级或公路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并且近三年内在深圳市有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业绩,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监理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部门或交通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且近三年内在深圳市有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业绩,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小修保养工程)的造价咨询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并且近三年内在深圳市有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咨询业绩,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道桥小修保养工程的施工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市交委认定的道桥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从业单位预选库中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二条交通公用设施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以下的维修养护工程施工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市交通运输委认定的具备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企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以上的维修养护工程施工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并且近三年内在深圳市有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以及注册建造师。
第二十三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桥梁加固工程施工项目,按市政府会议纪要[]号、[]号,参照道桥大中修养护工程执行。
由于桥梁加固工程的特殊性,因此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桥梁加固工程施工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桥梁工程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并且近三年内独立完成累计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桥梁加固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桥梁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以及注册建造师。
第二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或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近三年内在深圳市有政府投资的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交通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以及注册建造师。
第二十五条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且近三年内在深圳市有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以及注册建造师。
第二十六条隧道综合管理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近十年内在深圳市有隧道运营管理或隧道养护经验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桥梁检测(包括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资质要求:
(一)具备我国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备我国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甲级桥梁检定评估技术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或具备我国建设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二)投标单位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内容必须包含桥梁结构的有关试验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具备桥梁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承担桥梁结构特殊检测的主要检测人员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具备桥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一般桥梁的检测项目要求检测单位近三年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大桥及以上(含斜拉桥、连续梁桥、拱桥等)检测业绩;城市立交桥的检测项目要求检测单位近三年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大型城市互通式立交桥的检测业绩。
第二十八条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服务、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得将中标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一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提供的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最高不得超过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
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制定的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严厉查处工程发包和建设过程中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工程变更和签证、抬高标底和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在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未明确的其它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条本指引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自年月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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