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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学院量化计分参考办法
量化计分参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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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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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
普通专业量化计分办法(修订)
(讨论稿 2012年4月16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健全公正、公平、公开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我院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上级有关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参照其他高校的经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者必须符合省人社厅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各项要求;
(二)申报者必须符合省人社厅文件规定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等的各项要求。
二、计分办法
量化计分内容包括申报条件计分、民主测评计分、评审条件计分、综合评价计分四个方面,其中申报条件计10分、民主测评计10分、评审条件计70分、综合评价计10分,满分100分。
(一)申报条件计分(10分)
1、取得博士学位学历者计6分;取得博士学位者计5分;取得硕士学位学历者计4分;取得硕士学位者计3分;取得研究生学历未取得学位者计2分,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者计1分。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一次及以上计2分。
3、申报讲师者若担任过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每一年计1分,二年以上(含二年)计2分。
(二)民主测评计分(10分)
内容包括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项目计分未涵盖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开拓创新能力、业务知识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的质量等其他内容,由教职工投票。
民主测评分数=(得票数/实到人数)×10。
(三)评审条件计分(70分)
1、教学计分(10分)
(1)教学质量计分
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获得A等一次计2分、B等一次计0.5分;获得C等一次扣2分、D等(当年不得参评)一次扣5分。
(2)教育、教学技能竞赛等计分
①申报教授
获得国家级大奖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5、3、2分;省、部级竞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3、2、1分;省辖市、厅级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计2分。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一次计6分;省、部级一次计4分。
②申报副教授
获得国家级大奖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9、6、4、3分;省、部级竞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3、2分;省辖市、厅级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一次计7分;省、部级一次计5分;省辖市、厅级一次计3分。
③申报讲师
获得国家级大奖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7、5、4分;省、部级竞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7、5、4、3分;省辖市、厅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校级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
教学总分数为10分,如有突破10分的,超出部分为附加分,附加分另外计分。
2、论文、著作计分(30分)
(1)论文计分(符合职称评审政策才加分,非学术论文不加分)
①申报教授
核心期刊第一、二名分别计3分、2分;在CN学术刊物上第一、二名分别计1分、0.5分。
论文被SCI、EI、A&HCI、ISTP、CSSCI收录;《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且被较多引用的前二名分别计6、4分。
②申报副教授
核心期刊第一、二名分别计6分、3分;在CN学术刊物上第一、二名分别计2分、1分。
论文被SCI、EI、A&HCI、ISTP、CSSCI收录;《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前二名分别计12、6分。
评审副教授职称具有相关专业(非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计4分。
③申报讲师
核心期刊第一、二名分别计9分、6分。
在CN学术刊物上第一、二名分别计3分、2分;
论文被SCI、EI、A&HCI、ISTP、CSSCI收录;《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前二名分别计18、12分。
(2)出版著作(教材)计分
①申报教授
每正式出版1 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 8万字以上/部)、译作(本人撰写 12 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部)计5分。
每增加3万字增加1分。
②申报副教授
每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部)、译作(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部)计6分。
每增加2万字增加1分。
③申报讲师
每参编正式出版的著作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撰写 1 万字以上计7分。
每增加1万字增加1分。
论文、著作总分数为30分,如有突破30分的,超出部分为附加分,附加分另外计分。
3、奖励、项目计分(30分)
(1)奖励计分
①申报教授
获国家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人员,评审条件计分按70分计。
获国家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从第六名25分开始,每延后一个名次减1分,到零分止;二等奖从第六名20分开始同上减分;三等奖从第六名15分开始同上减分。
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23、21、18、17、16分,从第六名14分开始同上减分;二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18、16、13、12、11分,从第六名9分开始同上减分。
省、部级一等教学成果奖的前五名分别计21、19、16、15、14分;省、部级二等教学成果奖的前二名分别计16、14分。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一作者)计5分。
②申报副教授
获国家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人员,评审条件计分按70分计。
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25、23、20、19、18分,从第六名16分开始同上减分;二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23、20、17、16、15分,从第6名11分开始同上减分;三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15、13、10、9、8分,从第6名6分开始同上减分。
省辖市、厅级一等奖的前三名分别计8分、6分、3分。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20、18、15、14、13分,从第6名11分开始同上减分;二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15、13、10、9、8分,从第6名6分开始同上减分。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一作者)计15分、二等奖(第一作者)计12分。
③申报讲师
获国家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第一名至第五名的的人员,评审条件计分按70分计。
获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从第6名25分开始同上减分;二等奖从第6名20分开始同上减分;三等奖从第6名15分开始同上减分。
省辖市、厅级一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23、21、18、17、16分,从第6名14分开始同上减分;二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18、16、13、12、11分;三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13、11、8、7、6分。
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8、7、5、4、3分;二等奖的第一、二、三名分别计4、3、2分;三等奖的第一、二名分别计2、1分。
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从第6名23分开始同上减分;二等奖从第6名18分开始同上减分;三等奖从第6名13分开始同上减分。
省辖市、厅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21、19、16、15、14分,从第6名12分开始同上减分;二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16、14、11、10、9分;三等奖的前五名分别计11、9、6、5、4分。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前五名分别计7、6、4、3、2分。
(2)项目计分
①申报教授
国家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前五名分别计18、16、13、12、11分,从第6名9分开始同上减分;省、部级项目(课题)的主持人计13分。
②申报副教授
国家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前五名分别计20、18、15、14、13分,从第6名11分开始同上减分;省、部级项目(课题)的前五名分别计15、13、10、9、8分,从第6名6分开始同上减分;主持省辖市、厅级的第一、二名分别计6、3分。
③申报讲师
国家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前五名分别计22、20、17、16、15分,国家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从第6名13分开始同上减分;省、部级项目(课题)的前五名分别计18、16、14、12、10分,从第6名8分开始同上减分;省辖市、厅级项目(课题)的前五名分别计13、11、8、7、6分,从第6名(含)4分开始同上减分;校级项目(课题)的前四名分别计4、3、2、1分。
(3)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分
①申报教授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前五名分别计14、12、9、8、7分,从第6名5分开始同上减分;省级项目前三名分别计11、9、6分。
②申报副教授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前五名分别计16、14、10、9、8分,从第6名6分开始同上减分;省级项目前五名分别计13、11、8、7、6分,从第6名4分开始同上减分。
③申报讲师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前五名分别计18、16、13、12、11分,从第6名9分开始,每延后一个名次减1分,到零分止;省级项目前五名分别计15、13、10、9、8分,从第6名6分开始同上减分。
(4)专利计分
发明专利前五名分别计16、14、11、10、9分,6名—10名均计8分,从第11名起从6分开始渐分;实用新型专利前五名分别计14、12、9、8、7分,6名—10名均计6分,从第11名起从5分开始渐分;外观设计专利前五名分别计10、8、5、4、3分,6名—10名均计1分。
(5)技能竞赛计分
在相关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
国家级大奖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9、8、7分;省级大奖赛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9、7、6、5分;市、厅级大奖赛一、二等奖,分别计4、3分。
被评为技能竞赛优秀辅导教师者,所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7、6、5分;省部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7、5、4、3分;省辖市、厅级一等奖,本人计2分。
技能竞赛不是按照等次来划分的,参照我院院字【2009】 59号文件《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来划分名次。
奖励、项目总分数为30分,如有突破30分的,超出部分为附加分,附加分另外计分。
(四)综合评价计分(10分)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项目计分未涵盖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开拓创新能力、业务知识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的质量、评审条件计分的附加分等其他内容,由学院推荐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申报人综合表现投票。
综合评价分数=(得票数/实到人数)×10。
三、其他
(一)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二)申报条件计分由人事处负责;教学计分由教务处负责;论文、科研项目、著作计分由科技开发处负责;高级职称的民主测评计分由人事处负责,中级职称的民主测评计分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证明由学生处负责;综合评价计分由人事处负责。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认定各相关条款内容,谁签字谁负责。
(三)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员需破格者另作专门研究。
(四)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开发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普通专业量化计分
2.艺术(音乐、美术)、体育学科专业量化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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