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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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课件
安全培训课件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安全与危险:
(一)安全是某一系统或事件在某一特定时刻或特定时期内导致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等的严重性及发生的可能性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状态。
(二)危险也是一种状态,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三)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原本安全的状态因为某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变得危险;而原本危险的状态因为采取了一些对策措施,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降低到了人们可承受的程度之下,又变得安全。
二、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
三、安全管理:
是指以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方面的活动。
控制事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而控制事故最好的方式就是实施事故预防,即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的结合,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不安全行为,也是“预防为主”的本质所在。
四、事故
(一)事故定义:
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三)事故的基本特性
1.事故具有因果性、条件性和规律性;
2.事故具有偶然性、必然性和可预防性;
3.事故具有潜在性、再现性和预测性;
4.事故具有前兆性、爆发性和扑灭性。
(四)事故的发展阶段
1.孕育阶段
2.生长阶段
3.损失阶段
五、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一)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以及作业环境破坏或其它损失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危险源的三个要素:
1.潜在危险性:
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
2.存在条件:
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3.触发因素:
触发因素不是危险源的固有属性,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通常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二)事故隐患:
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祸患。
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区别与联系:
1.二者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不同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它的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
危险源是指系统中具有潜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
2.二者之间的联系
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
对危险源的控制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
六、安全色
(一)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二)对比色: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
1.黑色:
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2.白色:
用于安全标志的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三)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
1.红白相间条纹:
表示禁止进入的环境;
2.黄黑相间条纹:
表示提示特别注意;
3.蓝白相间条纹:
表示遵守规定的信息;
4.绿白相间条纹:
更为醒目的提示,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
七、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任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一)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二)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三)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四)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八、四不放过
(一)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三)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九、四不伤害
(一)不伤害自己;
(二)不伤害别人;
(三)不被别人伤害;
(四)保护别人不被伤害。
十、“三同时”和“三违”
(一)三同时: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1.违章指挥:
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在侥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没有安全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3.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知道或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十一、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六个不”要求
(一)不干违法的事;
(二)不干违章的事;
(三)不用低素质的人员;
(四)不吝啬投入;
(五)不当老好人;
(六)不存侥幸心理。
一、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
(一)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有:
1.刑法2.民法通则3.工会法。
(二)单行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行法律有很多,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劳动合同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二、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通常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印发。
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很多,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主要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二)地方性法规:
由省、省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地方性法规可以使用条例的名称。
三、规章
(一)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和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决定、规定、办法等,通常以部令的形式印发。
但行政规章的名称不得用条例。
如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及正在起草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二)政府规章:
由省、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区以及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政府制定的在本地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技术标准
(一)按法律效力分类
1.强制性标准:
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如《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技术规程》中的黑体字部分。
2.推荐性标准:
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或全行业要求强制性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
(二)按对象分类
1.技术标准2.管理标准3.工作标准
(三)按层级分类
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
职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二、工伤保险权:
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三、知情权:
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权利
四、建议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批评、检举、控告权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权
七、紧急避险权:
危急人身安全时有紧急撤离现场的权利
八、工伤赔偿权:
对服务单位负有责任的事故伤害,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第二部分:
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要求从业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
条例对一般事故的下限没有做出规定。
安监总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一般事故的罚款规定为: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没有死亡,3人以下重伤,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理解为一般事故的下限?
铁道部正在研究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中对一般事故规定为: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核心词是“1小时”和“2小时”,“1小时”是指事故发生至报告的时间;“2小时”的起点是指接到下级报告的时间,按此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报到国务院的最晚时间是9小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地方政府受理事故报告实行分级管理;铁路行业要求:
所有等级的事故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铁道部和监督总站报告。
a.迟报: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b.漏报: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c.谎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d.瞒报: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关于伤亡人数统计:
事故死亡、重伤、轻伤按解除现场危险状态的人数据实统计;
事故受伤人员因事故伤害30日内死亡的,纳入事故死亡人数统计;
下落不明人数包括可能的被困或失踪人数;
救援过程中的下落不明人员称为被困人员;
救援终止后的下落不明人员习惯上称为失踪人员。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四、行业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施工单位报告
1.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监理机构、总包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现场监理报告
立即核实事故现场情况并报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并在事故发生后1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四)建设单位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报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直接管理项目时,同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五)监督机构报告
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并向监督总站报告,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告。
(六)铁道部的工作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七)补报或续报
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当在查清后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在发生的当日补报或续报。
(八)影响运营线和行车安全的事故
营业线施工导致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除按本程序报告外,还应执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已交付运营线路因建设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调查故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报告外,同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并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事故现场紧急处置组:
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指挥救援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抢救事故受困人员,将伤亡人员迅速转移至安全位置;对受伤人员实施临时救护,就近及时联系送往医院;采取措施控制事态,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必要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提出救援请求事项;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临时治安维护;做好队伍稳定工作,稳定职工、劳务人员情绪,结合救援进展尽快恢复生产。
2.善后处理组:
安排人员协助配合医疗部门对伤者进行救治护理;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遗物;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做好家属接待、安慰工作,开展伤亡人员赔偿协商,及时支付赔偿金,组织伤亡人员家属、受伤出院人员返乡。
善后处理工作应取得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对于群死、群伤事故中农民工来源地集中的,必要时可请求农民工输出地有关人民政府协助善后处理。
3.事故信息(媒体接待)组:
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救援指挥人员汇报事故信息,客观公正地向媒体介绍事故情况,正确引导媒体,不得无端臆测,误导媒体。
有关人民政府救援指挥人员到场后,统一发布权威事故信息。
4.后勤保障组:
为事故救援人员提供必须的生活保障,协助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临时安置,配合做好稳定情绪工作;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善后处理组做好为遇难者开具死亡证明等相关工作。
5.综合接待组;妥善安排事故救援用车、会议、通信、联络等相关事宜。
6.事故调查配合组:
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和重要物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移交信息资料和现场物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相关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资料;按照事故调查组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行为措施。
(一)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技术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及直接原因(技术方面)。
2.负责现场勘察,搜集事故现场物证及有关技术资料,查明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资料是否正确,必要时要对有关数据进行复核验算。
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是否按图施工,工程实体质量,必要时破检或取样检验;查明工程原材料规格、标号和质量是否符合验标要求;查明施工工艺情况,包括现场是否严格按施工工艺操作,是否按规范要求加载、卸载及进行支架的安装拆除等。
4.查明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情况,招投标情况等。
5.查明项目管理,工程转包和分包情况,质量和安全、监理责任落实情况,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可靠,有无存在因赶工期而忽视质量和安全等问题。
6.查明自制或委托制造的非定型大型设备的设计、制造、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进场检验、定期检验、安装和拆除方案及验收情况;安装或拆除单位资质、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情况。
7.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及措施。
8.提交技术组调查报告。
(三)管理组主要职责
1.查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情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理情况;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及资质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工程承包及分包、转包情况。
4.查明事故性质及管理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调查与事故有关的其他问题。
6.提交管理组调查报告。
(四)综合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2.编印通报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信息、简报。
3.负责相关事故调查会议的组织工作。
4.根据技术组和管理组调查报告,完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专家组职责
为技术组进行复核检算、检验检测和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判定等提供专家支持。
三、事故现场勘察
搜集物证;搜集与事故鉴别有关的材料;搜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材料;搜集与事故性质认定有关的材料;证人材料;现场拍照。
绘制事故图:
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发生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
确定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原因的事实;确定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原因的有关事实;确定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五、认定事故责任
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单位责任;认定事故个人责任。
六、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总结事故教训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三)事故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四)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五)建设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七)行业或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
八、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要求:
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时效性。
九、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重要附件资料: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的诊断书;物证、人证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注明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
(三)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提出调查配合要求,有关人员随时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情况;
(二)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调查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部分: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第一章:
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
安监总局17号令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项目特点、行业管理要求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紧密结合项目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项目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一)综合应急预案: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三)现场处置方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二、参加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建设、监理单位的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三、参加建设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的应当有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
四、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应急预案评审应当注重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六、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施工单位项目应急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二、备案资料:
(一)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二)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受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三、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五、下列情况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六、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七、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八、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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