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转正离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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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转正离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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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转正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试用、转正、辞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苏州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3、内容:
3.1员工服务守则
3.1.1服务的基本
3.1.1.1员工应在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并在所属部门领导的管理下,主动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互相协作,充分发挥自己的岗位职能;
3.1.1.2部门负责人对属下指导、教育、训练、监督的同时,必须率先发挥表率作用,切实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各级负责人对员工应注重关心、尊重、激励、培育的管理方法,不得侮辱员工的人格。
3.1.2职务的变更
3.1.2.1根据工作的需要,以及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状况和其他情况,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内容及职位(层级)、工种、工作场所进行调整及变更;
3.1.2.2员工在收到职位、工种、工作场所调整及变更的通知后,应遵照公司的指示,对原来所担当的工作进行交接并交接清楚,及时奔赴新的岗位。
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调职后的薪资按新职位视具体情况可作适当的调整。
3.1.3公司利益的保护
3.1.3.1员工不得有任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以及损毁公司形象、信用的行为;
3.1.3.2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经济方面的书面材料中,严禁使用公司的名称及其他相关标志;
3.1.3.3无论在公司内外,员工不得有损公司形象的任何行为。
3.1.4设备及办公用品
3.1.4.1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设施、机器设备、工具、以及办公用品,减少损耗,增加生产;
3.1.4.2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严禁因私使用公司的设备、设施及其他器具或带出公司;
3.1.4.3员工如果造成公司的设备、设施及其他机器发生损坏或者报废的情况
,应迅速向直属领导报告。
公司可根据损失大小,过失程度及相关制度,有权向
相应人员要求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
3.1.4.4凡员工本人工作上所经手之文件、仪器、仪表、物料及工具等,须妥善保管,记录存档,如有遗失或损坏,要追究责任并责令赔偿。
员工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必要的话还需将所领工具、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上交人力资源部查验。
3.1.5原料及成品
员工对公司的原料及成品等,应加以爱惜,不得浪费,不得私自将原料、不良品、成品带出公司。
3.1.6保密义务
3.1.6.1无论是否是自己所担当的业务,员工在合同期满间或者合同期满后,严格禁止泄露与公司及客户相关的所有情报;
3.1.6.2员工不得随便翻阅、复印或拍摄不属于自己掌管的文件、电函、设计图面和资料,不得复制电脑档案。
3.1.7业务实行
3.1.7.1员工应严格遵守上班时间,禁止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3.1.7.2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以做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或自作主
3.1.7.3员工报告业务时,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3.1.7.4到下班为止,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上班时间一到应立即投入
工作,到下班时间后,应整理清扫好自己的工作场所后方可下班。
3.1.8就餐、休息、工作场所、厂区纪律
3.1.8.1员工应在指定的场所及时间内就餐及休息
3.1.8.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因私事必须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外出时,必须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课长(含)以上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
3.1.8.3员工不得带醉上班,不得在公司内喝酒、赌博、大声喧哗或使用暴力,或者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3.1.8.4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妨碍他人工作;
3.1.8.5员工有责任保持办公区、生产区、岗位及厂区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准在厂区内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应将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倒入相应的垃圾存放点;
3.1.8.6员工在生产区和办公区禁止吸烟。
3.1.9严禁以权谋私
3.1.9.1严禁员工以公司名义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3.1.9.2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3.2员工出入厂区
3.2.1员工应从规定的专用通道或厂门出入车间、公司;
3.2.2员工出入厂区上班、下班、加班时,服装整齐,并佩戴厂牌于左胸前。
3.2.3员工在出入工作场所时,不得携带公司不允许携带的私人物品,如果必须携带时,应征得相应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应开具私人物品放行条;
3.2.4员工出厂时,凡公司物品未经公司许可,均不准带出工厂,违者以偷盗论处;门卫有权对运出公司的物品进行检查;
3.2.5员工因公外出,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并经部门长签字承认后方可外出,次日交回部门承认后方可;
3.2.6员工请假外出,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课长(含)以上领导签字承认方可外出;有关请假规定按《考勤管理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3.2.7其他进出宿舍按《宿舍管理规定》
3.3员工出入宿舍规定
3.3.1员工出入宿舍时应出示厂牌方可进出,不出示厂牌者保安有权禁止其出入;3.3.2其他按《宿舍管理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3.4试用期管理
3.4.1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安排培训,被试用员工一律参加培训。
培训完毕后依据工作性质、任务安排工作,进入试用期;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有效期和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试用期;
3.4.2试用期间,如果公司认为被录用者在人品、技能、业务、成绩、健康状况及其他方面不能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不合格,公司有权解聘;
3.4.3被试用员工须随时接受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的提问及业务考核。
3.4.4试用期内,双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3.5转正程序(附图2)
3.5.1试用期满后转正为正式员工(表现突出者经过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可提前转正)。
3.5.2.员工转正日期计算以一个月为单位,入职日期为1-15日时视为当月1日新进员工,从当月1日开始计算试用期;16-31日时视为下月1号新进员工,从下月1日开始计算试用期。
3.5.3员工申请转正,需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及《员工转正考核表》由员工自己填写的部分,同时书面附上《试用期工作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及工作表现等内容,字数不少于300字。
3.5.4员工将《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转正考核表》和《试用期工作报告》交于部门直接负责人考核,部门负责人须如实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中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的部分,并给予评分,审核同意其转正的,将这三份表交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批准。
3.5.5《员工转正申请表》必需在理论转正日期前提交于人力资源部,通常在转正前一个月的25号之前提交于人力资源部。
批准转正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并张贴于宣传栏。
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经讨论需劝退的,由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当事人。
3.5.6人力资源部将《员工转正申请表》和《员工转正考核表》发给部门,由各部门文员发给个人,个人填写《试用期工作报告》交给部门长,部门长从职业感、团队精神、本岗能力、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其他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签署鉴定意见再交人事部,由总经理签字。
3.5.7员工转正手续办完,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办理薪资调整等;
3.5.8被正式录用员工的录用时间从试用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附图2:
员工转正评价流程)
3.6辞职手续
3.6.1所有辞职人员在每周二办理离职手续。
3.6.2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的员工,应提前7天向上级提出申请。
如公司认为试用不合格者,应提前一天通知员工本人。
3.6.3试用期满:
员工试用期满后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的辞职单送人事部并按期办理离职手续,若未经批准自行离职,公司有权以其未领之工资及其他所得作为违约赔偿金。
3.6.4所有辞职人员应按《离职运行单》上所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未办妥离职手续者其剩余工资不发放。
3.6.5员工离职类型:
包括辞职、自动离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3.6.5.1辞职:
员工离职须依规定提前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3.6.5.2自动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自动离职:
①未经申请之离职;
②请辞未准自行离厂的;
③连续旷工达三日者或一个月内非连续旷工四日者;
④未依离职规定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厂者。
自动离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因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6.5.3辞退、资遣:
①因公司停业、转让、业务紧缩等原因而产生的富余人力,公司依规定办理资遣;
②因员工个人表现不佳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未达到开除条件者,公司予以辞退。
3.6.6离职规定:
3.6.6.1员工提出辞职书后,在正式离职前,如有故意怠工、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罚款100元,公司将提前予以解雇该员工,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3.6.6.2离职的员工,应做好交接工作。
如擅自将公司资料带走或损坏者,一经查实,一律不计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6.6.3员工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如打架、盗窃、聚众赌博、威胁恐吓等行为,公司予以开除,并不作任何补偿,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6.6.4公司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员工若无充足理由,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否则按本章第3.7条处理。
3.6.6.5在每年春节的前一个月和春节过后的一个月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辞职手续。
3.6.7离职人员的工资发放说明:
3.6.7.1员工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的,当月工资按正常发薪日(次月15日),统一汇入离职者的银行卡内;
3.6.7.2试用期员工,由于个人能力、健康、业绩等原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被公司辞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核算当月工资,员工凭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离职员工通知单》于三日内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3.6.7.3正式员工,由于不遵守公司制度,工作失职,品德败坏,违纪违法而被公司解雇的,公司不作任何补偿,离职当日核算当月工资,凭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离职员工通知单》三天内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3.6.7.4试用期员工,7天以内(培训期)离职、辞退、解雇者原则上不予发放工资。
10天以上至试用期满以内,辞退、解雇者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
离职当日核算出勤工资,凭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离职员工通知单》到财务部领工资;试用期正常离职已有工资卡者,工资按正常下月15日发放到工资卡中。
3.6.7.5员工离职的工资核算方法,按实际出勤时间计算。
3.6.8离职手续办理程序
①到部门文员处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和《离职运行单》;
②离职员工认真如实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中由员工本人填写的部分,包括离职提交时间、离职原因、工作移交人等;
③将《员工离职申请单》按先后顺序分别交部门各级负责人审批;
④员工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批准后交人事处保管,期限内交接完成本岗位的工作;
⑤工作移交之后,离职员工可到人事部领取已批准的《离职运行单》;先在宿舍保安处办理宿舍清理及放行,水电费结算并交宿舍钥匙于前台处登记(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当天行李搬到保安室才可到财务处结算工资);
⑥人事部办理出勤时间确认,此部分由公司填写;
⑦到财务结算工资。
财务凭人事和行政部考勤和物品归还记录,扣除借款,,核算工资。
3.7终止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3.7.1应聘时虚报个人资料,伪造经历,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录用;
3.7.2对于本公司各级主管或同事实施暴行或对其严重侮辱、敲诈勒索、恐吓;
3.7.3聚众要挟、罢工怠工,妨碍生产秩序;
3.7.4故意损害或丢失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物品;
3.7.5故意泄露本公司技术上、经营上之秘密;提供公司资料(含技术、品质、设计、市场、人事、财务等)给他人或公司者;
3.7.6故意歪曲、四处传播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3.7.7第三次在禁烟区内吸烟;
3.7.8携带爆炸物或其他危险品(枪支、弹药、刀械及毒品)进入厂区或宿舍区;
3.7.9无故旷工连续三天或全月累计旷工四日或一年旷工累计达十二日者;试用期内,旷工一天(含)。
3.7.10在公司厂区、宿舍区内酗酒滋事妨碍生产、扰乱生活秩序;
3.7.11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情节足以破坏劳资关系;
3.7.12在公司、宿舍区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
3.7.1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职务受贿,或使用公司设备而得不法利益,或教唆他人,犯上述行为;
3.7.14与客户争执或者对客户不礼貌,并造成恶果;
3.7.15在公司或宿舍内偷盗公、私财物,证据确凿;
3.7.16私卖公司财物;
3.7.17在公司或宿舍聚众赌博,被查实;
3.7.18在公司或集体宿舍区内男女同宿;
3.7.19虚报加班时数,代他人刷考勤卡(被代刷卡人员同)或采取其他手法骗取加班费;
3.7.20擅自将本人工资泄露给他人,在同事中相互打听、造谣、散布他人入,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3.7.21伪造领导签字,达到私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等;
3.7.22未经公司许可,在其他公司或组织机构任职(兼职)。
3.7.23私借厂牌、厂服予他人、或用他人厂牌、厂服冒充进入公司或宿舍区内;
3.7.24参加非法组织经有关机关查明属实;
3.7.25被公安部门处以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
3.7.26携带物品出厂区、宿舍,拒绝执勤保安检查,且强行携带外出;
3.7.2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
3.7.28一年中已警告二次者;
3.7.29录用后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7.30吸食毒品者;
3.7.31员工应接受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及加班安排,无故不服从者,初次予以罚款50元,再次者予以解雇处理。
如出现对上司威胁恐吓行为者,解雇处理。
3.7.32工作作风极差,行为散漫,经领导劝告仍不改正者,解雇处理。
3.7.33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8《资遣或劝离条例》
3.8.1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或劝离:
3.8.1.1 公司停止营业或公司将整个经营权转让出去,而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3.8.1.2公司订单减少,业务紧缩时。
3.8.1.3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3.8.1.4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3.8.1.5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的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3.8.2员工资遣或劝离的先后顺序:
3.8.2.1历年平均绩效考核成绩较低者。
3.8.2.2工作效率较低,不能胜任本岗位或不适应本公司的企业文化者。
3.8.2.3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3.8.3员工资遣或劝离的通知日期如下:
3.8.3.1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普通员工一个月以内者,随时通知。
3.8.3.2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提前十天通知当事人。
3.8.3.3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提前二十天通知当事人。
3.8.3.4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当事人。
3.8.4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解雇者,不按资遣或劝离处理。
3.8.5员工资遣或劝离,按下列规定发给经济补偿:
3.8.5.1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六个月以内,补偿半个月工资。
3.8.5.2在公司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补偿一个月工资。
3.8.5.3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发给资遣或劝离当月工资,并按员工每服务满一年以上,补偿一个月工资,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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