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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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具体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自治区各级政府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
(一)、
(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查证完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对在举报时未提出奖励申请的,同时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举报时未提出奖励申请的举报人,可在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奖励申请。
期限届满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在举报时已经提出奖励申请的举报人,不需再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对在举报时未提出奖励申请和已提出奖励申请的举报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和标准予以认定,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八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委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九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匿名举报奖励实行专人管理,负责案件办理及奖金兑现事宜。
专人为两名该案件的办案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依据所举报案件的类别或者性质指定。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上年度举报奖励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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