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大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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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检查员工各项安全生产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2.3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2.4检查安全标识、危害告知、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2.5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检查的形式5.1综合安全检查
5.1.1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
5.1.2公司每季度不小于一次,车间每月不小于一次;
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
5.1.3公司综合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车间由生产设备部经理组织本车间相关人员参加。
5.2日常安全检查
5.2.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2.2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5.2.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6、隐患治理
6.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经被检单位确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部门应督促隐患的整改;
6.2各部门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并按要求回复;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6.3对于涉及面较广,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的事故隐患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组,建立管理方案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6.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并在下次检查中进行复检确认;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包工及外来培训、实习、参观人员等),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消防知识;
职业卫生知识;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知识。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各车间、部门。
3.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生产设备部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
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例案等知识。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
3.3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
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同新入厂职工;
4.2进入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人陪同,以保证安全;
5、特殊教育
5.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时参加复审;
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应定期复审。
5.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5.4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各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考核方法
6.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市安监局组织进行。
6.2其它管理层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
6.3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职责
3.1公司安全委员会为每个部门设定当年的安全指标;
3.2安全生产部负责各部门上报事故的统计;
3.3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适时提出安全激励措施;
3.4各部门根据以下奖励细节,向公司提出奖励要求;
重大奖励事项,由安全生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5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3.6发生事故的部门,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罚结果。
4、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4.1奖励
4.1.1对个人的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1.1.1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4.1.1.2积级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4.1.1.3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4.1.1.4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1.1.5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4.1.1.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1.7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4.2处罚4.2.1管理处罚
4.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不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例会,又不请假者。
安全例会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50元/人。
4.2.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或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b.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c.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d.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e.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f.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g.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4.2.2违规处罚
按照《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2.3事故处罚
4.2.3.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2.3.2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奖总额的30~50%;
4.2.3.3发生事故(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安全奖的300%;
4.2.3.4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
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2.4罚款处置
4.2.4.1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4.2.4.2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1为伤害和事故的分类提供指导,并建立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1.2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地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3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等事故的管理。
3.1发生事故,当班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3.2事故班组职责:
3.2.1在事故发生后,班组应立即向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安全生产部经理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安全生产部;
3.2.2轻伤事故、未造成系统停车的火灾爆炸,车间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事故报告和相关证据报安全生产部。
3.2.3完成整改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3.2.4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管理工作。
3.3安全生产部
3.3.1负责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事故的管理工作。
3.3.2负责审核事故班组上报的事故报告。
3.3.3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
3.3.4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管理工作。
3.4综合管理部
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3.5综合管理部
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
4、事故管理
4.1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三类。
4.2抢险与救护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2.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
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4.2.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3事故报告程序
4.3.1轻伤事故的报告:
发生轻伤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班长,班长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
4.3.2重伤事故的报告:
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部。
4.3.3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4事故调查程序
4.4.1事故班组或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班组(或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
事故被调查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义务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上报安全生产部。
并协助安全生产部工作人员对事故的调查。
4.4.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班组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全生产部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进行。
4.4.3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组织本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并以书面形式报
安全生产部。
安全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审核确定。
4.4.4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部组织事故班组、生产设备、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班组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部。
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4.4.5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部和事故班组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4.4.6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4.8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4.5事故责任划分
4.5.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总经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副总经理未办理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由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副总经理向总经理反映、正确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4.5.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4.5.3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
无安全作业证者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5.4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
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4.5.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6事故处理
4.6.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
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4.6.2公司的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6.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6.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6.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6.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6.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表(“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时间事故描述及原因分析: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针对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
车间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时所在班组所在班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公司领导签字:
年月日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内容:
年月日本次事故受事故责任人签字教育人签字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安装、修理和使用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设备、压力容器的部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
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验收
3.1所有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审核。
3.2承担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3.2.1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安装和维修资格。
3.2.2负责安装、维修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劳动部门下发的特种操作证的人员来施行。
3.2.3具有完善的设备安装、维修用工具和检测手段
3.2.4制定有关保证设备安装、维修质量的检验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4特种设备修理的各项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5特种设备安装和修理竣工时,必须经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要求4.1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4.2须经主管部门操作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4.3操作证和维修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培训。
5、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5.1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各使用和综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监察规程。
5.4各部门对压力容器必须坚持国家有关《条例》、《规程》,不能擅自维修和制造。
5.5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安装和维修资格。
5.6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过审核。
5.7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部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按气体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厂区十三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烟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查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起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未安装触电保护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3)未取得设备操作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2、操作工的六个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6、检修施工八个必须:
(1)装置停车检修必须制定停车、检修、开车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2)检修外协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检修现场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有专人按规范架设;
沟、坑、井、容器及潮湿处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和材料。
(6)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7)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8)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起重设备、吊具、索具符合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2、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电气运行安全
3.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3.1.2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1.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3.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3.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3.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3.1.8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3.1.9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3.1.10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吊应穿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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