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根据最新党组工作条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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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根据最新党组工作条例修订
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根据最新党组工作条例修订)
**市**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发挥区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党组是区委在区政府设立的党的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委负责。
第三条 区政府党组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区政府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区政府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区政府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 区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抓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区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要会议、指示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五)研究区政府内部机构设置、政府系统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听取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以及公开情况;
(七)研究党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提交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政府党组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区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区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职责。
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区政府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九条 区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区政府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市和区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区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区政府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政府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区政府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重大决策,要拟定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二)听取意见。
方案提出后,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基层和党外人士的意见。
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
根据需要,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决策方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
涉及YYY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要对其是否符合国家YYY和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方案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批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第十四条 区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党组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人事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不是中共党员的区政府副区长列席党组会议。
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表决决定事项形成的党组决议、决定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原始会议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
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落实或者由会议指定专人督办,并向党组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策前,按原决策执行。
第五章理论学习
第十九条 以健全区政府党组学习制度为重点,充实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不断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养,增强运用党的创新理论驾驭全局、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 参加区政府党组集体理论学习的人员为区政府党组全体成员,非党副区长列席学习会,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党组集体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市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精神;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知识;有助于推动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党组集体学习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
集中学习以传达学习和交流研讨为主要形式,辅以讲党课、专题辅导讲座、实地参观考察、观看影片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区政府党组每位成员每年下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撰写1—2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党组书记是党组集体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
第六章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又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同时按规定出席分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 因故缺席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事先请假并应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
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省、市、区委要求和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
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安排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针对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要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测评。
第七章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党组及其成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行政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党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组书记要落实作为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成员要落实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党组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制度。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及区委巡查,自觉接受党员民主评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要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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