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25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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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25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卷二3题,单选)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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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故意。
甲计划杀死警察,同时又有放任毁坏财物的间接故意,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的时候,既满足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又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甲只有一个开枪行为,属于一行为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想象竞合犯。
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从一重处理。
因此B项的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
因为甲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没有能够制造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主刑的种类?
( )
A、死缓
B、有期徒刑
C、管制
D、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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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管制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对我国刑罚种类的记忆。
我国的五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单独的刑种。
3.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
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
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6题,单选)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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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
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
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
4.甲盗窃了一批珍贵的古董文物,为避免罪行暴露被抓,他将文物藏在自己的私密地窖内十年之久。
多年之后,甲见文物被盗风波已经渐渐平息,遂将文物拿出,为方便携带和销赃,甲将部分文物砸碎。
对甲盗窃珍贵文物行为和砸碎珍贵文物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砸碎文物的行为被盗窃文物的行为所吸收,只定一个盗窃罪
B、盗窃文物的行为和砸碎文物的行为,应分别定盗窃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C、相对于盗窃文物来说,砸碎文物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D、甲盗窃珍贵文物后将珍贵文物放在地窖中十年之久,属于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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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区分罪数的标准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
甲砸碎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
5.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2012年卷二2题。
单选)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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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
A项,依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以,只有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为严重”时,才可以被判处死刑。
故A项正确。
B项,刑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
同时,在存在相应从轻情节之时,要对相应量刑予以考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故B项错误。
C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
故C项错误。
D项,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
6.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8题,单选)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
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
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
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
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
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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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4节>牵连犯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
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
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
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
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
7.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B、属于方法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C、属于手段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D、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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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因为他在诈骗时对行为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是对着丙进行诈骗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对象错误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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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否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内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中止。
因客观障碍或者主观障碍导致犯罪未得逞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
对于主观障碍与意志以内的原因的界限(实际上就是中止“自动性”条件的认定),刑法理论上存在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中主观说是通说,只有当主观说得出荒谬结论时,才考虑客观说。
认定中止结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
从刑事
9.甲拐骗乙(女,12周岁)、丙(男,13周岁)、丁(男,15周岁)、戊(女,16周岁),并将其四人分别卖给四个家庭。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戊属于拐卖儿童罪的行为对象
C、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D、丁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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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对象。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拐卖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10.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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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紧急避险的构成
【答案】:
B
【解析】:
①本案中甲的行为是指“夺走丙的摩托车并致丙摔成骨折”以及“致使丙的摩托车被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丙的利益,而丙是无辜的第三者,不属于不法侵害人,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A选项错误。
②甲遭到乙追杀,面临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为了避免这一危险,不得已损害了第三者丙的利益,该行为尽管夺走、毁坏了丙的财物并导致丙受伤,但却保护了甲的生命,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B选项正确。
③既然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也就不可能成立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C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
11.在符合“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11题.单选)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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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减刑、假释。
A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因爆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故A项错误。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乙既满足减刑条件,又满足假释条件,依法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故B项正确。
C项,前述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丙的贪污罪判决书中必然存在追回赃款的
12.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7题,单选)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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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
故ABC项错误。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
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
13.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
( )
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前罪被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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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
《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4.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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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危害结果
【答案】:
A
【解析】:
①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即承诺无效,所以,无论幼女承诺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
既然甲与13岁的孙某发生了性行为,就侵犯了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既然侵犯了该罪法益,当然就造成了危害后果。
A选项说法错误。
②丢失枪支不报罪条文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并不属于该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他人捡拾枪支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案清洁工捡拾之后立即上交,当然没有“造成严重
1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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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A
【解析】:
①吴某的行为对于甲的生命有侵犯的危险性,有危险结果;对于乙的生命也有危险的结果。
所以对甲、乙两人都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但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最终也只是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但是评价的时候,因为对甲的生命是有危险,对乙的生命也是有危险的,因此对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否则评价了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就没有评价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反之亦然。
A选项说法正确。
②因为吴某只开了一枪,既然打死了甲,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最多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由于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16.张某犯了A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列哪一选项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规定?
( )
A、甲法官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和其身无分文的情况,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没有判处罚金
B、乙法官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和其身无分文的情况,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没有判处罚金
C、丙法官以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张某管制6个月,没有判处罚金
D、丁法官以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单独判处张某罚金1000元,没有判处主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罚金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对法定刑的理解。
既然A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犯A罪必须判处罚金。
要么单独判处罚金,要么附加判处罚金,否则就是没有按照法定刑判处刑罚。
被告人没有钱,可以判处较少的罚金,不能不判罚金。
犯罪人现在身无分文,可以以其将来的劳动所得缴纳罚金。
因为A项、B项和C项都没有并处罚金,所以都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因为法定刑允许单处罚金,所以D项判决决定符合刑法规定。
17.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B
【解析】:
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当然,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时,行为人没有责任,不成立犯罪。
在本案中,甲不知道该行为是否违法,咨询权威机关法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在这种情况下,甲不可能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所以甲主观上没有责任,不能成立犯罪。
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2题,单选)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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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
孤儿院为牟取利益,将儿童以“中介费”、“劳务费”的名义出卖给其他人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策划、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负责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A项,刑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故A项错误。
B项,追究单位(孤儿院)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
故B项错误。
C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针对性立法的,也不得溯及既往。
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孤儿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拐
19.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
甲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
致乙重伤。
我国对甲享有刑事管辖权。
下列哪一原则构成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
(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排他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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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
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
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
20.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
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
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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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
【答案】:
D
【解析】:
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
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
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
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
2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10题,单选)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
故A项错误。
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
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
22.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10题,单选)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
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
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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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3章>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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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复习题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