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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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件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合计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
税会处理一致
*
*
*
*
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4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5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6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7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8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
*
*
9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10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11
(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12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1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14
合计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
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
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
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
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
例如:
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
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
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
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本行=8行+11行。
第8行“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填报。
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
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
选择“其他企业”(指除“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
(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
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
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
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
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1)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2)具体列次的填报
一是“会计折旧额”:
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
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
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
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折旧额”:
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
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
第11
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
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8.第7列=1列+4列。
9.第10列=2列+5列。
10.第11列=10列-8列。
11.第12列=10列-9列。
12.第15列=6列+3列。
13.第16列=15列-13列。
14.第17列=15列-14列。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
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代码
类别名称
文件依据
领域/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31
1310
谷物磨制
132
1320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1340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181
1810
机织服装制造
182
1820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1830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91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11
2110
木质家具制造
212
2120
竹、藤家具制造
213
2130
金属家具制造
214
2140
塑料家具制造
219
2190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31
印刷
232
2320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2330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2450
玩具制造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71
27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274
2740
中成药生产
275
2750
兽用药品制造
277
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76
2760
生物药品制造
财税〔2014〕75号
生物药品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3490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1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2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3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5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6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7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9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6
汽车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汽车
361
3610
汽车整车制造
362
3620
改装汽车制造
363
3630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3640
电车制造
365
3650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366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2
3720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375
摩托车制造
376
自行车制造
377
3770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379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
计算机制造
392
通信设备制造
393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4
3940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5
视听设备制造
396
电子器件制造
397
电子元件制造
399
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仪器仪表制造业
4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02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03
4030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404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409
4090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财税〔2014〕75号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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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加速 折旧 扣除 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