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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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XI/1.《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现状以及相关发展
A.筹备作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进一步工作
缔约方大会,
回顾名古屋议定书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政府间委员会承担根据缔约方大会第X/1号决定为作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做必要筹备的任务规定,
又回顾缔约方大会第X/1号决定附件二提出的工作计划,
注意到其工作计划中指明的若干问题已取得重大进展,
注意到工作计划中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审议,以便利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定,
1.欢迎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一和第二次会议的报告(UNEP/CBD/COP/11/5和6);
2.决定召开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其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未决问题,为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做筹备工作;
3.促请尚未这样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开始并加速实行导致批准、核准或接受或加入《名古屋议定书》的内部进程;
4.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相关国际组织、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所有关心的利益攸关方向执行秘书提交关于示范合同条款、行为守则、准则和最佳做法和(或)标准的信息;
5.请执行秘书通过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试行阶段提供以上第4段所提及的信息,并汇编、分析和梳理这些信息供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6.决定替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筹备工作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应讨论下列补充问题:
(a)监测和报告(第29条);
(b)就发展情况交换意见,更新并使部门用跨部门性示范合同条款,行为守则、自愿性准则和最佳做法和(或)标准(第19和第20条);以及
(c)就《名古屋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
B.
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和模式(第10条)
缔约方大会,
1.请执行秘书就《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第10条召集广泛的协商;
2.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相关国际组织、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所有利益攸关方通过就第10条问题提交意见,上文第1段提及的协商提供意见,就第10条的问题提交意见,同时铭记下文附件A部分的指示性问题清单和关于这一问题的其他观点,特别是附件一B节所载补充问题;
3.请执行秘书编制并散发广泛协商中所提交意见的综合;
4.又请执行秘书,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召集一次区域代表平衡的专家组的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代表的会议,以便:
(一)审查上文第3段所指的综合,同时参考会上提出的意见;
(二)查明对于第10条的共同理解的可能领域;以及(三)查明可以进一步审查的领域。
专家组举行会议后,应将其工作的结果提交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根据专家组工作的结论,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应审议补充研究的必要性,包括非市场办法;
5.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为召集专家组会议提供财政支助。
C.
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的运作模式
缔约方大会,
1.欢迎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的试点阶段,设立一非正式咨询委员会,协助执行秘书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试点阶段,就解决正在办理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试点阶段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指导,直至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为止。
非正式咨询委员会应是地域均衡的,根据缔约方的提名选出十五名专家组成;
2.核准指示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见UNEP/CBD/COP/11/11号文件,以便在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前开展活动;
3.决定非正式咨询委员会将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举行一次会议,并必要时进行非正式在线讨论,并将工作成果向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报告;
4.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为组办一次非正式咨询委员会会议提供财务支助;
5.请执行秘书向名古屋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关于执行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试点阶段的进度报告,包括登记与国家许可证或等同文件相关的信息以及关于涉及建立国际公认的履约证明书的信息;
6.又请执行秘书一俟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试点阶段取得进一步进展,并在考虑到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提意见后,立即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的草案,并将模式提供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审议。
D.
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包括环境上最脆弱的缔约方能力建设、能力发展和加强人力和体制能力措施
缔约方大会,
1.请执行秘书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与相关组织合作,继续支持能力建设和发展倡议,以便支助《议定书》获得批准并早日生效和实施;
2.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全球环境基金、区域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能力建设和发展倡议,以支持《议定书》的批准、早日生效和实施;
3.又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开展并支持能力建设和发展倡议,在顾及本决定附件二所载各缔约方以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国内需要和优先事项的情况下,支持《议定书》获得批准并早日生效和实施;
4.请执行秘书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组织一次专家会议,以便考虑到有关国内需要和优先事项以及关于UNEP/CBD/ICNP/2/10号文件所载《名古屋议定书》所规定的能力建设和发展战略框架的拟议要点的综合意见和信息、从有关获取信息和分享惠益的现有的能力建设和发展倡议以及有关获取信息和分享惠益的双边合作获得的大量经验和教训,以及如同下文附件三所载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表达意见的总结,按照下列职责范围制定战略框架草案:
(a)组成:
每一区域至多三名专家,并挑选五名观察员,考虑到他们的专门知识和需要确保公平地域分配和适当注意性别平衡;
(b)时间:
专家会议期限为三天;以及
(c)报告:
专家会议制定的战略框架草案将提交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5.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和有关组织为组织专家会议提供财政支助。
E.
提高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以及相关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重要性的认识的措施
缔约方大会,
认识到必须提高认识,以支持《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批准、及早生效和执行,
1.请执行秘书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酌情与相关组织合作,利用《公约》其他工作方案之下的活动和资源,特别是在宣传、教育和提高公众认识方案之下开展提高认识的各项活动,支持《议定书》的批准、及早生效和执行;
2.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全球环境基金、区域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执行提高认识倡议,以支持《名古屋议定书》的批准、及早生效和执行;
3.还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其它相关行为者,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以支持《议定书》的批准、及早生效和执行,并顾及名古屋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2/6号建议中提出的提高认识战略草案。
F.
促进遵守《名古屋议定书》和处理不履约情事的合作程序和体制机制
缔约方大会,
决定将本决定附件四所载“促进遵守《议定书》和处理不履约情事的合作程序和体制机制”草案转交名古屋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使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能够进行审议和予以核准。
附件一
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和模式
A部分
指示性问题清单
在就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和模式提交意见时,回答问题的人应牢记:
1.《名古屋议定书》第10条所适用的属于该议定书范畴内的“跨界情势”指的是什么?
2.无法准予或获得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可能是什么?
3.如何利用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在全球一级支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4.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运作如何与作为《名古屋议定书》依据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范围共存?
5.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可能有哪些利弊?
6.《名古屋议定书》其他条款可能对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具有何种影响?
7.在《名古屋议定书》之下审议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时,是否有任何现有的国际文书或进程可以提供经验教训?
8.应该审议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哪些其他方面问题?
9.审议其他事项应该持有的观点。
B部分
缔约方在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其他问题
1.一个以上国家存在同一物种的简单事实是否构成跨界情势?
2.“跨界情势”是否指获取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
3.如何通过全球机制利用共享的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
4.在这些情况下,国家法律或双边做法可以发挥何种作用?
5.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事先知情同意而获取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同时不违反《名古屋议定书》的义务?
6.上一问题指出的情势是否涵盖向第三方转移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情况?
7.如何确保仅在的确不可能获得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使用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
8.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如何处理
(一)《公约》前、
(二)《公约》后但《名古屋议定书》前、(三)《名古屋议定书》后所做收藏?
9.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如何处理《公约》前收藏的新用途和继续使用《公约》前的收藏?
10.如何实施第10和第11条而又不损害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原则?
11.如何保证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不阻碍《议定书》双边制度的实施?
12.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对作为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提供者会(a)造成(b)解决什么问题?
13.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对作为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使用者会(a)造成(b)解决什么问题?
14.如果没有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还存在什么问题?
15.如果存在其他文书或进程,《名古屋议定书》第10条是否应优先于这些文书或进程?
16.是否存在其他国际文书或进程可以涵盖可能与《名古屋议定书》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相关的方面?
17.第10条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的?
18.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中预见给予私营部门捐助何种奖励?
19.能力建设活动可如何加强个缔约方能力以处理跨境情况或者未获得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
20.国家有法律涵盖《公约》之前的收藏时,其对《名古屋议定书》的地位如何?
附件二
根据缔约方和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建设或发展能力以有效执行《议定书》的措施概览
主要领域:
(a)履行和遵守《议定书》义务的能力
主要领域:
(b)谈判共同商定条件的能力
主要领域:
(c)制定、实施和执行国内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的能力
主要领域:
(d)各国建立其本国研究能力以便为自身遗传资源增值加分的能力
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特殊能力需要和优先事项,包括企业界和研究界
阶段
1
-批准《议定书》
-法律和体制发展。
-提高对于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以及相关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的认识。
-加强土著和地方社区能力的特殊措施,重点是加强这些社区内妇女在获取遗传资源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方面的能力。
-编制执行《名古屋议定书》的相关行为者和现有专门知识情况的图略。
-动员新的和创新性资金执行《名古屋议定书》。
-建立机构间协调的机制。
-促进谈判中的公平和平等,例如谈判共同商定条件的培训。
-支持制定示范合同条款。
-制定和执行试点性获取和惠益分享协定。
-制定获取和惠益分享政策框架。
-根据《名古屋议定书》的义务检查与获取和惠益分享相关的国内措施。
-制定新的或修订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执行《名古屋议定书》。
-制定区域示范立法。
-参与法律、政策和决策进程。
-制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惠益的共同商定条件的最低要求。
-制定获取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以及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惠益方面的社区规约。
-制定利用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的示范合同条款。
阶段
2
-监测和利用遗传资源,包括确定一个或更多的检查点。
-加强相关利益攸关方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方面的特殊措施。
-采用最佳现有通讯工具和网络系统开展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
-执行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
-技术转让以及使此种技术转让可以持续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
-制定和利用估值方法。
-谈判共同商定条件的能力。
-理解缔约方所负《名古屋议定书》义务。
阶段
3
-监测遵守情况和确保遵守。
-增进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的贡献。
-制定诉诸法律的措施。
-解决跨界问题。
-向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提供信息。
-制定和利用估值办法。
-促进更好了解利用遗传资源的企业模式。
-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相关的研究和生物分类研究。
-建立遗传资源数据库。
-管理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
附件三
关于《名古屋议定书》能力建设和发展战略框架
建议要点的意见综述
1.下文综述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就《名古屋议定书》能力建设和发展战略框架建议要点发表的意见。
A.目标
2.有人建议将《议定书》第22条第1款作为战略框架目标的基础。
3.关于战略框架的作用和性质,一些代表团认为,战略框架应该成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和发展方面服务的行动计划或方案。
有代表团认为,设计战略框架时,应使其既成为参考文件,指导缔约方为切实执行《议定书》而开展能力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行动,也成为一项行动计划。
4.一缔约方认为,战略框架应该是参考文件,而不是行动计划,但应确定受援国查明的优先事项,以便于执行《名古屋议定书》。
B.从以往和当前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建设和发展倡议中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5.就这一要素提出了以下建议:
(a)将执行秘书为名古屋议定书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编写关于国内需要和优先事项以及支持执行《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的能力建设和发展战略框架的建议要点的意见和信息的综合的说明(UNEP/CBD/ICNP/2/10)第三B节列述的若干经验教训作为战略框架的指导原则,包括作为确保可持续性的指导原则;以及
(b)在获得和分享惠益信息交换所公布能力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教训。
C.能力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办法
6.提出了下列指导原则和办法:
(a)战略框架应促进发展可持续能力,以便缔约方遵守《名古屋议定书》各项规定;
(b)战略框架应使缔约方能够查明过去和现有获得和分享惠益能力发展举措以及进一步需要能力建设方面援助的各领域的缺口。
D.能力建设和发展的主要领域以及建设或发展主要领域的能力的措施
7.促进批准《议定书》的能力建设和发展被确定为优先事项。
E.实施能力建设和发展措施的机制
F.协调机制
8.有关该要点的建议如下:
(a)将协调机制与获得和分享惠益信息交换所相挂钩,以促进缔约方进行协调和交流经验;
(b)捐助者和使用者在受援国活动和成果实况报告的基础上开展协调,以确定可持续性、优先行动和缺口。
G.缔约方与相关进程和方案的合作
9.有关该要素的建议如下:
(a)促进双边、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合作;
(b)各缔约方、相关进程和方案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合作。
H.监测与审查
10.有人建议,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该监测和审查战略框架。
I.执行战略框架行动的可能顺序
11.有人建议,鉴于能力建设是因国家而异,因此,执行战略框架行动的顺序应取决于各国制订获得和分享惠益进程所处的阶段。
J.财政和其他资源需要
12.有人建议,通过已建立的双边和多边渠道,包括全球环境基金来资助能力建设和发展。
K.其他可能的要点
13.可持续能力建设和发展被确定为战略框架的另一个可能要素。
附件四
促进遵守《名古屋议定书》规定和处理不履约情事的合作程序和体制机制
以下程序和机制系根据《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议定书》)第30条[和相关条款]编制。
A.目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2.履约程序和机制的目的是促进遵守《议定书》的条款和解决不遵守情事。
这些程序和机制应包括视情况提供咨询意见或协助的条款。
这些程序和机制应脱离且不妨碍《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第27条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
3.履约程序和机制的性质应是非对抗性、[非司法性、][性质上]合作、简单、迅捷、咨询性、灵活、[预防性、]成本效益高[、自愿性、][积极、]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4.履约程序和机制的运作应该接受以下原则的指导:
公正、适当程序、[法治]、灵活、[非对抗、]非歧视性、透明、问责、可预测、[连贯、]诚信、[支持、][有成效][和迅捷,[并认识到缔约方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所有义务同等适用于所有缔约方。
][其运作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需要[以及土著和地方社区],并充分顾及它们在执行《议定书》时面临的困难。
]
5.合作程序和体制机制的适用,凡可能情况下,应本着相互支持的目的,[与《公约》、《议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书[和其他国际协定]下的其他相关程序和机制相协调和(或)以其为基础[包括履约和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其他特殊机制,同时亦根据国家法律及其习惯法、准则和作法]]
B.体制机制
6.根据《议定书》第30条,特设立履约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以履行以下职能。
7.委员会应由缔约方认可、经各自的联合国区域集团核可,并由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在每一联合国区域集团[3]名成员的基础上挑选出的[15]名成员组成[并[可][作为观察员]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代表][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一名代表]。
8.每一联合国区域集团应提供一名候补成员[以便由缔约方提名和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遴选]替代辞职或无法完成任期的成员。
9.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议定书》所涉领域的公认的能力,包括技术、法律或科学专门知识,例如:
遗传资源以及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并[并以个人名义][作为缔约方的代表][并以最符合《议定书》利益的方式]客观地任职。
10.成员应由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2]年,为一完整任期][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两个闭会期间,为一完整任期。
闭会期间自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到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下一次常会开始时结束。
]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选出5名成员,每一区域选出1名成员,任一半的任期,以及10名成员,每一区域选出2名成员,任满任期。
嗣后,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每次应选出完整任期的新成员,替代任期届满的成员。
成员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届][一届],[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另有决定除外]。
11.委员会应在每一闭会期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可][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视需要举行更多会议。
在确定会议的日期时,应适当顾及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以及《议定书》下其他相关机构安排举行的会议以及讲求成本效益的安排。
会议应至少在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会议之前三个月举行。
12.委员会应编制自议事规则,包括关于保密和利益冲突的规则,并提交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审议和核准。
13.委员会应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应由联合国的5个区域集团轮流担任。
14.
备选办法1:
委员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所有实质性事项达成一致。
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委员会任何会议的报告应反映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意见。
备选办法2:
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所有实质性事项达成一致。
如已竭尽全力达成协商一致但未能达成一致,作为最后的手段,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的多数票[或由{…}名成员,以较多者为准]通过决定。
未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委员会会议的报告,应反映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意见。
报告通过后应向公众公布。
如果报告含有机密部分,应向公众提供这些部分的可公开的概况。
15.[委员会的会议应向缔约方、《议定书》的签字国和公众开放,委员会另有决定除外。
[委员会处理各份提交的文件时,委员会的会议应向缔约方开放,但不向公众开放,其遵约状况受到质疑的缔约方同意时例外。
[但在这种情况下,口头听证应该是公开性的听证。
只有委员会成员才能参与委员会的事务。
]]
16.秘书处应为委员会的会议提供服务,并履行根据本程序赋予的其他职能。
C.委员会的职能
17.为促进遵守《议定书》的退订和处理不遵守情事,委员会应在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全面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a)[审议[向其提交的][通过正式来文[或其他来源得到的]]与来文有关的涉及履约和不履约情事的信息,并直接向所涉缔约方提出建议;]
(b)查明向其提交的个别不遵守情事的具体情况和可能的原因;
(c)向有关[各]缔约方提供咨询意见和(或)就与履约和不履约情事有关的事项提供协助;
(d)通过审查第29条规定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评估缔约方执行和遵守《议定书》的情况;]
(e)查明并审查缔约方履行《议定书》义务的任何一般性问题,包括根据向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提交的信息;
(f)[除其他外,在《议定书》第29条规定的缔约方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编制履约情况报告;]
(g)[就适当的措施直接或通过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h)[根据缔约方的请求,在发生据称违反国内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或管制要求时,就缔约方之间建立合作提供咨询意见和给予协助。
(i)[根据缔约方的请求,协助其进行法律培训或提供咨询意见和提供能力建设,办法是建议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向缔约方提供此种协助;]
(j)[同其他协定的履约委员会磋商以分享关于履约问题的经验和解决履约问题的备选办法;以及]
(k)履行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所指定的任何的其他职能。
18.[委员会应将其报告,包括关于履行其职能的建议,提交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下一次审议和采取适当行动。
][委员会将向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提交其活动报告,供审议。
]
D.程序
19.委员会应接收来自以下方面与遵守和不遵守《议定书》条款相关问题的任何来函:
(a)任何缔约方提交涉及自身的;
(b)[任何缔约方提交涉及另一缔约方的][受到或可能受到另一缔约方被指称未履约的影响的任何缔约方][受到另一缔约方指称未履约的影响的任何缔约方][任何缔约方就与另一缔约方、包括非缔约方相关的事项提交的];
(c)[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
(d)[履约委员会委员[仅就一般性履约问题而言];]
(e)[秘书处[,因为没有根据第29条提出报告,但须是在九十天内没有同有关缔约方通过协商解决该情事];]
(f)[公众成员;或;]
(g)[土著和地方社区[得到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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