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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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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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意义
商标国际注册意义
○ 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
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
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
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
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 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过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如中国“蝴蝶”牌缝纫机是出口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及时申请注册,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
这就维护了中国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 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
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
1994年底,中国各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
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公司,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公司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
这就是说,中国全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
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
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努力奋斗。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特点,要求在出口商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都应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就得不到那个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而各国的商标法和基本要求不同,因此,要使商标顺利获得注册,有必要研究和了解注册国家商标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 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
应了解什么样的人能作为申请人。
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主要了解注册国是否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
如果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
如果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可以去申请;还是按对等原则,那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允许对方去申请商标注册,对方也允许申请人的国家国民申请注册。
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
了解商标权是如何取得的以及哪些国家适用哪种原则,对企业拓展目标市场的出口和采取不同的商标权获取方式非常有利。
在阿联酋、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印度、英国、美国、尼日利亚等国家,适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谁首先在某个国家使用了某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在中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德国、俄罗斯、法国、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原则下,对于同一个商标而言,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
但这一原则对驰名商标例外。
在中国香港、越南、丹麦、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通行的是使用与注册交叉原则,即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使用。
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没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指控,期限届满,注册人便可取得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权。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人指控该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若指控成立,该商标的注册将被撤消。
了解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要求。
比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本国的分类法。
了解申请注册国办理注册的费用情况。
○ 了解注册国哪些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各国也还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作了某些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将其禁用标识的内容了解清楚,避免违反规定而不能获准注册。
一般禁用标识的不同情况是:
(1)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如中国有名的“中华”牌香烟、牙膏,“上海”牌电视机、花露水,“青岛”牌、“北京”牌啤酒等,虽然很早就在中国注册了,但在国外去不能注册,因为是地理名称,地理名称不能在多数国家获准注册。
(2)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商标,如广州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被核准。
(3)瑞典的国旗是兰色,禁用兰色作商标。
(4)阿拉伯国家禁用黄色作商标。
(5)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禁用这些作商标。
(6)意大利把菊花当成国花,所以忌用菊花作为商品的商标。
(7)日本忌用菊花作为商标图案,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
(8)拉丁美洲把菊花视为妖花,所以也不能在商标上画菊花。
(9)澳大利亚忌用兔作商标,因为该国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毁坏草地。
中国“大白兔”奶糖商标难在该国获准注册。
(10)印度以及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
中国名牌“野猪”牌蚊香就不能在这些国家获准注册。
(11)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璜。
(12)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
(13)国际上都把三解形作为警告性标记,不能作为商标。
(14)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上海名牌“三角”牌毛巾不能去注册。
(15)土耳 其把绿三角表示为“免费样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6)玫瑰花是保加利亚的国花,许多国家把这种花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不能用作商标。
(17)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的,不能作商标,中国“熊猫”电子产品难于在非洲一些国家获准注册。
(18)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为商标,他们禁止这种标志的商品进口。
(19)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在英国不受欢迎。
(20)“芳芳”的汉语拼音为“Fang”,而作为英文单词,则是“毒蛇牙、狼牙”,使人感到恐怖,用作商品,其商品难卖出去。
总之,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种种原因,在商标使用上均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因此,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些情况,以避免申请注册不被批准,或者被批准后也使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贸易上的极大损失。
○ 对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
凡是要在某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前应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避免申请后不能获得批准。
当然,这种查询也并非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如果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不大可能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当然也可以不进行查询。
○ 聘请代理人 通过商标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好处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聘请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这不仅是因为各国商标法都有这种规定,而且也因为代理人熟悉本国的商标法律,在申请过程中及以后维护商标权利中,能为申请人出主意,克服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
国际注册商标的类型
商标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原则,商标只有在某个国家取得注册,才能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与商标国外注册存在着区别。
○ 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将该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fo)的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国际局将此通知有关缔约国达一年之后,该商标就被视为这些缔约国的注册商标,从而得到这些缔约国法律的保护。
中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在《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该国国民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该缔约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才能够享受协定的利益,才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而申请人要通过缔约国主管机构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在该国先行注册。
《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待遇”原则,为外国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保护等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国民待遇”原规定每—个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公民的商标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公民。
非缔约国和国民,如果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缔约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
“优先权”原则规定缔约国国民首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商标保护,享有优先权,后面的申请日期应视为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相同,在上述期限内,其他提出同样商标申请的人,在所有缔约国都不能主张申请在先。
例如,中国广州某医药公司于1989年8月开始向意大利申请“南雁”商标注册,意大利商标主管机关同年 10月收到该公司的申请。
1990年,该公司又向法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法国商标主管机关在1990年3月收到该公司的注册申请以及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法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确认该公司的申请日期为1989年10月。
这里关键是,
(1)第二次申请必须是在第一次申请后的6个月内,
(2)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3)申请日期是指一国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申请人递交申请的日期,(4)申请人必须提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否则受理国的商标主管部门不给予优先权。
○ 商标国外注册
商标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是某一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国外注册有两条渠道,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到该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到非《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如到日本、美国等国注册,一般采用“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即某国企业或个人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自1990年5月18日起实行对“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的登记管理制度。
其主要内容为;
(1)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入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到国外申请注册和商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
(2)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或被驳回,或已注册商标发生下列变化的,企业也应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应登记变更前后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日期;b商标转让的,应登记转让人名义和地址、受让人名义和地址、转让的商品及转让日期;c、商标专用权失效的,应登记失效商标所有人名义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3)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办理商标登记的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次年1月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4)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国被他人侵权假冒的,注册人应及时将侵权假冒的情况,通过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6) 各企业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自行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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