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2146696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98KB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docx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优化金融产业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新兴金融聚集区,加速推动“一区一城一园”三大金融平台建设,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推动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北京市金融(融资)租赁聚集区建设,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5月22日以后,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金融机构。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机构。
(二)由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四)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并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五)经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且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报请区政府审议后,可参照第四条第四款,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一)搭建政金企交流合作平台。
协调区内资源,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本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三)建立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绿色通道。
在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和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四)建立金融机构负责人奖励机制。
依据区内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贡献和金融招商引资贡献,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并予以奖励;针对区域内大工程、大项目、大企业多的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组建银团拓展业务。
(五)建立高管人员综合服务机制。
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对金融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一)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
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新迁入京且在顺义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参照上述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本条所称金融机构,特指经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为独立法人的,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25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0万元。
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为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的,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250万元,10亿元(含)-15亿元内的补助500万元,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750万元。
若无固定资产投资,按机构落地顺义的上一年度区域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补助25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于在顺义区新设的独立核算的支行(一级管辖行)、财险支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典当公司等,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20万元。
(三)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在顺义区新设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服务业以及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过程中,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0万元;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
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本地企业挂牌上市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
(四)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公司、交易中心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25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0万元。
第五条金融机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6%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6%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36%予以扶持。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扶持资金比例再提高5%,扶持期为3年。
对企业区域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按照该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15%予以扶持。
具体由区总部人才中心负责执行和兑现。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支持时,不再享受第六条政策支持。
第六条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激励和服务。
对于新设或迁转的一行两会批复的金融机构,前三年每年给予其高管团队1000万元奖励。
具体由区总部人才中心负责执行和兑现。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支持时,不再享受第五条政策支持。
同时,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第五或六条时,不再同时享受《顺义区促进入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顺政发〔2017〕38号)第四、五、六条政策奖励。
第七条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一)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0万元。
(二)一行两会批复的金融机构、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以上基金的管理人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金融机构当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
其他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当年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
(三)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的办公场所,以利于机构筹建期间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享受第七条第一、二款政策之日起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八条设立招商引资贡献扶持资金。
对于协助引进第二条第一款金融项目的金融招商服务机构,按照其引进金融项目的实收资本规模给予奖励。
单个金融项目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奖励1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以内的奖励2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对于协助引进第二条第二、三、四、五款金融项目的金融招商服务机构,单个金融项目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奖励5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以内的奖励1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以金融项目工商、税务关系均落户顺义为准,基金项目需要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公司同时落户顺义且基金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
第九条设立业务补贴资金。
鼓励驻区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或担保业务,按照当年融资总额或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金融机构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每笔业务合同期限为半年以上。
第十条推动区域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产业基金优先投资区内项目并引导符合顺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落户顺义。
按引进项目数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奖励,引进3个(含)-5个以内的奖励50万元,5个(含)-10个以内的奖励80万元,引进10个(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每个产业项目需满足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且工商、税务关系均落户顺义。
同时,当引进产业项目区域经济贡献达300万元以上,将产业项目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5%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激励。
第十一条营造开放的金融发展环境。
积极落实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示范政策,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先行先试。
在顺义区新设的外资银行类法人机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证券类、保险类总部、投资类、资产管理类等给予额外支持。
提高对外籍高层次金融人才服务水平,在出入境、在京永久居留、办理就业许可证等方面积极落实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三条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应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定期向顺义区金融办报送业务数据、经营情况和信息变更等情况。
(二)金融机构需承诺自享受本办法政策之日起5年内如迁出顺义区,将退还全部补助款。
第十四条对符合顺义区金融发展定位、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意义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同意,根据其发展需要可按其存量规模和增量,予以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本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由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政策解释和补助资金的兑现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4〕28号)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顺义区 促进 金融 产业 发展 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