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实习周记_1篇(共3页)1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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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实习周记
省高院实习周记
上周五,王老师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省高院实习。
因为我老早就和王老师提起过想趁暑假去法院实习一下,丰富一下自己的实践经验。
所以我一口答应了。
等到周一早上,@@省高院联系了杨法官,才知道我将在立案庭实习,@@省高院的立案庭不比下面法院的立案庭,在这里每天接触的都是些再审案件,相对于一二审法院的立案庭,这些再审案件显得更有难度,对于锻炼自己的能力还是非常有帮助的。
杨法官原来和我是校友,他是漆导的博士生,我暗叹这次的实习将会和以前的数次实习有很大不同,能够跟着博士学,好比天天跟着硕导学习,必定能够学到不少东西,事实也验证了这点。
杨法官还不仅仅让我多多从案件本身来进行学习,还尽量让我能够接触社会现实,尽量早日融入社会。
所以每当有出去应酬,他也是带上我,短短一周,已经和他出去应酬了两次,虽然这在理想图景下,法官应酬多,将会是许多理想型学者攻击的靶子,但是对于将要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士来说,对于脚踏实地的现实主义者来说,这都是一个人,尤其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必定要接触和实践的事项。
总之,通过一个星期的实习,自己总结出来,实习对我来说要能够在四个层面上进行全方位的学习,才可能真正实现本次实习的目标:
首先,就是法理层面上。
法学理论是一切规范和制度的基石,没有稳固的法理基础,妄想把自己装扮成成功的实务者,是不可能的。
在高院,很多法官都是拥有博士学位的,与他们交谈的过程中,也能够深深感受到法学理论的重要性,任何规范和制度层面的争议要想得到最终的解决,都需要回归到法理层面。
虽然自己在近一年的硕士学习中,学习了不少理论知识,但是对于宏大的法学理论体系来说,这只能算作沧海一粟,在高院实习,趁着能够和这么多博士天天接触的机会,不能放松对理论的学习,要有机会争取和这里的老师一起发表点东西。
其次,就是规范层面上。
按照韦伯的形式合理性学说,他认为法官就如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入案件材料,吐出来的就是一个判决。
形式合理性运用到法学上,就是主张严格的罪刑法定(当然,对于罪刑法定,张明楷主张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罪刑法定,个人觉得这和主张严格的罪刑法定的形式合理性有些许不同),因此对于法规本身的理解与掌握,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
毕竟任何案件的处理,都最终要有规范层面上的依据,亦即有法可依。
这就要求我对于法条的掌握上也不能够放松,毕竟到目前为止,对于纯粹的法条学习我自觉还是很不够的,要算有,也只是在去年暑假准备司法考试的那一段时间。
最后,就是社交关系的处理上。
上面已经提到所谓法律的实践性不仅指对于法规的实践操作上,更重要(中国尤甚)的是人际关系的操作上。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撇开人际关系处理来谈法律实际操作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并不是表明我不向往发达国家那种良好、公正的司法环境,而是确实作为置身于中国这种大环境下的一员,离开中国实际空谈理想那注定只能够是“寂寞的欢愉”、注定只能是属于自己的“乌托邦”。
这一周,在这方面最令我感觉深刻的就是高院黄老师对我说:
“对于你们这些学生来说,切记一句话,有时候最大的知道就是最大的不知道,最大的不知道也许就是最大的知道”。
也许,对于学生来说,书本上的知识可能比他们稍微多一些,这是“最大的知道”,但是对于社会万象却是“最大的不知道”,在这里我并不是说这些高院老师都对书本知识知之不多,就如我刚才说的,很多法官都是博士,这位黄老师他早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相信真正的法学理论造诣并不比一些在校生差。
但是,这也足以表明,对于社会万象的了解对于在校生走向社会、融入社会有多么重要的作用。
还记得,四月份去常德帮别人立案,当时的懵懂无知还历历在目,那次在法院立案庭面对工作人员的诉讼收费要求(商标侵权纠纷,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应该在500-XXXX年之间,但是那个工作人员两个案子要了XXXX年元),我感觉毫无办法,还是通过他人的“帮忙”才收了XXXX年。
所以对于自己来说要想真正能够融入社会,需要学习的还真是太多了。
总而言之,@@省高院的实习将会是我自己预定计划中最后一次法检系统内的实习了,(按照自己一年一个台阶往上走的目标,今后去最高院实习是没有什么可能了),所以现在唯有应该做的就是每天尽心尽力地去学,这也不枉自己这些年来的努力,毕竟转变自己的时候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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