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图书与版权贸易发展之中国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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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图书与版权贸易发展之中国对策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正日益成为整个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国家综合国力增强的重要资源和首要资本。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其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与实力。
图书,是一种文化载体;版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性产权,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正是基于这种文化载体与知识性版权的跨国贸易。
为此,对外图书与版权贸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一个新的焦点。
2006年1月上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颁布;2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一轮改革将兑现多年来的有关政策倾斜的承诺,积极为兼并重组穿针引线,推动出版、发行单位之间相互参股。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是我国出版分销行业全面放开的最后一年,深化体制改革以应对入世,正在成为出版发行行业的重中之重。
5月24日,上海新华发行集团借壳上市,成为出版发行业第一个经历了从国有到国有多元,再到混合所有制,最后迈向上市公司的企业,其标本意义自不待言。
那么,在这样一种态势下,如何振兴中国图书出版业,缩小对外版权贸易逆差,促使中华文化尽快“走出去”呢?
(一)进一步确立图书与版权贸易的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地位
与基于有形财产的物质经济相比,知识经济是以无形的知识为首要资本的知识密集型经济,知识的拥有与有效利用将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任何一项生产与经营活动立于不败之地的一个关键所在。
而版权产业正是基于知识形态的有版权的智力作品,是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产业,其中版权贸易是版权产业的“核心”,是21世纪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体现。
西方国家近二十年的经济发达史表明,版权产业是发达国家经济中发展最快的部类,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
此外,从中美知识产权数次谈判过程的复杂形势与双方的尖锐交锋,以及1994年TRIPs协议的出台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世界贸易中的诞生,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知识产权贸易不仅在一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而且在全球经济乃至政治较量中都处于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因此,发展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我国对外版权贸易就是要认清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本质与趋势,顺应时代潮流,从我国国情与对外版权贸易的现状出发,真正确立包括版权产业与版权贸易在内的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对中国来说,这种版权产业与版权贸易国家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与其说是一种主动选择,不如说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以优惠政策扶持我国版权产业与版权贸易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正处于转型期,但我们不能坐等工业化结构完全实现后去发展知识产权产业,而应该采用适当的超常规发展战略,借助知识经济这一发展契机,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利用投资、技术、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来刺激和扶持我国版权产业与版权贸易的发展,进而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进步与发展。
中国已加入WT0,面对国际市场日益竞争的态势,处于初始化发展阶段的我国对外版权贸易,不仅需要在竞争中成长,更需要国家在WT0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予以保护与扶持。
因为对外版权贸易不仅是一种经济活动,而且还是一种文化交流活动。
出版服务市场的开放不能有损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国家安全。
因此,只有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扶持政策与措施,才能使我国对外版权贸易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稳健地向前发展,使华文图书更好地走向世界。
从国际上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政府对出版业和对外版权贸易均极为重视。
我们可以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从防止外来竞争强势对本国出版业与对外版权贸易的冲击,以扶持本国出版业与对外版权贸易的发展这两个方面来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
(1)设置“合法”壁垒,防止外来强势的过度冲击
随着出版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通过兼并与联合,目前国际上出现了一些跨国出版巨头。
仅从2005年的销售额来看,德国的贝塔斯曼出版集团为178.9亿美元,美国的时代——华纳出版集团为107.9亿美元,澳大利亚的新闻集团超过400亿美元,而我国高教出版社为不到23.5亿人民币,人民教育出版社为15亿人民币,我国全国新闻出版产业的总销售在某种程度上讲才相当于国外某个大型跨国出版集团的销售额,我国单个出版企业和集团的经济实力与国外大型出版集团差距悬殊。
“入世”后,我国出版市场逐步开放,这些跨国出版集团在利益的驱使下正在或正准备以多种方式向我国书业印刷、发行和编辑等出版产业各个环节渗透,由此给我国民族出版业带来的冲击是相当大的。
事实上,在承诺开放出版服务市场的27个WT0成员中,即使是发达成员,其出版市场的开放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又设置一些“合法”壁垒,有条件地开放出版市场。
有鉴于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更应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弱外国对本国出版业的冲击。
①贸易政策:
关税保护措施
关税是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赋。
征收关税的作用是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使进口商品与国内相关商品竞争时不具有价格优势,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目前,由于国情不同,对于图书进出口是否征税,征多少税,各国做法不一。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关税协议的国家,在其规定的l0~15年的过渡期内,仍增收图书进口税,如法国征7%、德国7%、比利时6%,有的征收税率还比较高,如丹麦22%,瑞典23.46%。
征收图书进口关税对版权贸易的意义在于:
版权作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成本增加,外国直接进入国内做版权图书实体贸易的利润不高,从而使本国对外版权贸易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纸介质出版物除明信片和日历外,关税均为零。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能阅读外文资料的读者会越来越多,原版书的直接进入有可能冲击我国版权引进贸易的发展。
对此,我们可以适当征收图书进口关税,减轻版权引进的压力,
②产业政策:
非关税保护措施
由于WT0对关税保护手段的使用程度有明确的约束,因而各国在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时,更多地使用非关税保护手段。
非关税措施的种类多样,有公开的、直接的,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制等;有隐蔽的、间接的,如以技术标准、卫生标准为“门槛”将进口商品拦于“门”外。
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将美国影视向欧洲的输入视为“文化入侵”。
对此,欧共体各国采取了两个保护措施:
一是对电视节目实行配额制度。
l989年10月,欧共体通过了一项关于“无边界电视”的指导政策,建议各成员国所有电视频道至少播放50%的“欧洲原产”电视节目。
二是对国产电影实行补贴。
法国对电影票房收入征收11%的特别税,然后补贴到国产电影的制作中。
加拿大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出版业大力压缩原有的外资出版企业规模,严禁外资收购本国出版企业。
加拿大政府于1985年规定,在加拿大的外国独资出版社必须在两年的时间内将至少50%的股份出让给加拿大本国出版商,同时,禁止国外企业兼并加拿大出版社。
在英国,所有国外企业都必须到设在伦敦的公司登记所去注册登记,且必须按年度定期上报经营情况,违背者将面临罚款和撤销其经营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从经营上监控国外企业的市场行为。
由于这些保护措施是产业政策而非贸易政策的形式,所以易于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为保护我国的出版业和对外版权贸易,我国可以考虑坚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保护性政策和措施:
①在出版业开放承诺表中,应对“商业存在”开放方式进行限制,明确外资控股不能超过合资企业的49%;不允许在国内设立外资独资出版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国外出版企业在中国的总数或其在中国总的经营额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②对“自然人流动”开放方式进行限制,出版社、报社与杂志社的总编辑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2)利用经济手段,扶持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发展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运用经济杠杆对出版业和对外版权贸易进行调控的经济措施,主要包括税收、资助、投资、信贷、经济处罚等具体方式。
税收,是各国政府管理出版业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对不同的出版企业、不同的出版物规定不同的税率,造成对有关出版经济活动有利和不利的条件,从而调节出版资源分配,引导出版业的发展。
英国对出版物的“零税”即零增值税政策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了;法国的图书税率为5.5%(一般商品为18.6%)。
我国应积极利用税收手段,在一定条件下进一步调低书业税率,以扶持出版产业的发展。
另外,投资、低息信贷、图书出版与贸易活动的资助等也都是对出版业的发展从经济上予以扶持的有效措施。
比如,为促进我国版权输出的发展,国家可以资助新闻出版部门在国外举办有关中国文化的宣传活动和在国内举办国际书展和版权洽谈会,对于图书版权输出,尤其是传统文化类的大型图书的版权输出,国家要积极鼓励并给予必要的资助。
2.加强版权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强化版权意识
我国在对外版权贸易中,许多失误的内在原因是一些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企业对版权知识不太了解,也未真正认识到版权及对外版权贸易对于转型中的我国国民经济和出版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巨大价值,版权意识不强。
为此,目前我们有必要通过对版权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各有关版权管理机构与经营实体深刻认识到发展版权产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真正将与版权相关的工作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来抓,增强其危机感与使命感。
与此同时,通过这种宣传与普及,可以强化公民的版权意识,增强维权责任感,拒绝盗版,在整个社会营造出一个维护正版的良好环境,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中华民族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这样,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发展才具备了必要的认识基础和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图书与版权贸易的支持体系
对外版权贸易是以法定性的版权为标准的跨国贸易。
因此,对外版权贸易要开展起来,必须要有确认和保护版权的法律法规,还要有保证这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版权执法与管理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版权服务组织。
换言之,版权立法、执法与中介服务构成了对外版权贸易的必要的支柱体系。
目前,我国这一体系框架已基本构成,近十年来,为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但是,由于该体系构建时间短,体系各构成部分的内容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为适应我国对外版权贸易在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以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对外版权贸易支柱体系各构成部分的内容。
1.整合和充实现行我国版权法律法规,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版权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条约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及《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等等。
这些众多的有关版权及版权贸易的法律法规,虽然是应当时的现实需要分别制定和颁布的,有其存在的历史客观性,但是,随着国内外版权贸易与合作日趋频繁与深入,国内外版权贸易主体更需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如此众多而分散的版权法律法规,不利于人们迅速而准确地领会和了解我国版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法规。
对此,应该逐步将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等法规尽可能整合到一部版权法中,并且这种整合应紧跟时代步伐,一旦需要对版权领域的新情况进行法律规范时,就应对版权法进行修订而尽可能不要以“办法”、“通知”等行政文件形式发布。
如果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规范某些新出现的情形而发布有关“办法”和“通知”时,可以经过一段不太长的时间后,将该“办法”和“通知”的有关法规整合到国家的版权法中。
用一部著作权法统一各有关法规,这样有利于提高我国版权立法的透明度,并能为我国图书与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此外,我国现行版权法的版权保护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版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版权保护水平相比,已相差无几,有的方面甚至还要略高一些。
但是,我们现行版权法的条文规定却比较概略,每个条文下有关各种可能的主要具体情形的款项太少,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这也许是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经常性地利用各种“通知”、“条例”来对版权法进行解释、说明和补充的一个原因。
因此,在下一次著作权法修订时,应注意将各有关条文具体化(这方面,美国和德国的版权法是典范),增强我国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
2.增强版权保护执法的透明度和制度化,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
我国版权保护执法主要分为人民法院的版权司法管理和各级版权行政部门的版权行政管理两部分。
与我国版权保护立法不同,我国版权保护执法与TRIPs的要求差距较大。
TRIPs第61条强调:
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侵权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救济措施(指监禁与罚金)应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我国现行的版权法规对严重侵权行为规定的刑事责任基本上已达到TRIPs协议的要求,但存在问题在于执法环节。
一些发达国家也多次以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和打击盗版不力为由与我国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谈判。
应该说,我国在短短的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内(如果以1985年国家版权局的成立为起点的话),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覆盖全国的各级版权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组织体系,在审理和调解版权侵权与版权纠纷、查处和打击各类盗版活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版权保护执法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我国有些地方盗版问题依然比较严重,这主要与版权保护执法透明度不高、版权行政管理制度化不够有关。
鉴于此,应采取以下二点对策:
第一,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应与工商部门协作,向主要生产和经营音像制品、光盘、软件和图书的业主发放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他们了解有关侵权与盗版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了解被侵权和被盗版时法律救济的程序与措施(这与要求司机了解交通规则的情形相似),并将这些内容纳入到行业上岗培训与考核之中,考核情况与经营资格挂钩。
通过这种相对强制性的方式,可以使人们在维权和反盗版中多几分自觉性。
同时,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使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公开的渠道便能获取这些信息,增加版权保护执法的透明度。
第二,对于“商业规模”的故意盗版活动,国家版权局与其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进行突击性查处,是有成效的。
但作为主管版权工作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对音像制品、软件、图书等盗版活动的监控与查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将日常性的基础工作做好,建立举报奖金制度,使对两次突击查处之间存侥幸心理的盗版者和参与售卖盗版商品者不再幻想。
这种基于扎实的日常基础工作制度化的版权行政管理模式必将大大提高对盗版活动的打击力度。
3.采用灵活的设立方式,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介于政府管理与版权经营之间的中间环节,是由著作者及传播者为基本成员的基于行业协会建立起来的版权社会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只有两个这样的著作权中介服务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摄影、计算机软件等方面尚属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盲区。
这与我国当前版权工作和版权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是有距离的,应加快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步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可以考虑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等内容的规定,但其设立方式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主要服务于著作权人的非营利性机构,其设立方式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做法,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建中,既可以基于行业或作品性质(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也可以基于作品使用方式(如法国的复制权使用中心就是专门负责对于作品进行复制使用的收费及费用分配);一个行业里可以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可分地区设立多家。
这种灵活组建方式在运用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部门去登记并经过审批,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便于开展著作权管理工作;二是注意各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协调。
通过采用灵活的方式不仅可以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步伐,而且可以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效率。
(三)构建高效便捷的图书与版权贸易信息交互平台
版权贸易的过程就是一个关于作品、作者、作品版权、出版者方面信息的搜集、传递与使用的过程。
目前,全球电子版权与出版信息的网络化建设正成为版权贸易领域的热点。
早在1992年日本就提出了建立新的著作权管理系统的方案,其目标是通过把著作权信息集中在一个巨大的服务器中,并通过信息的流通建立著作权市场。
1999年上半年,WIPO在日内瓦举行了全球信息网络版权与邻接权管理顾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建立的电子版权管理体系之内容是提供全天候的自动查询作品网络,通过网络取得授权并付酬,甚至可以直接从网上获得作品。
这种无人介入的模式以其快捷方便的特点成为一个许可超市,可以解决寻找作品与授权问题,同时可大大降低授权的费用。
2004年,美国兰登书屋也开始推出自己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igitalRightManagement)。
我国版权市场信息的不畅严重地约束着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发展。
虽然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筹建的“中国版权信息网”()于2000年1月正式开通,一些省的版权局、版权代理机构及众多出版社、书店等都有自己的网页,在利用新技术广泛发布出版信息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信息网络并不能满足网络环境下对外版权贸易发展的需求。
其主要原因在于:
(1)出版信息分散,没有哪一个网页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全国出版市场信息。
(2)网页上的出版与版权信息更新较慢,有的时滞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不能及时反映出版市场的最新信息。
(3)网上内容更新慢。
有些网页所设项目较新颖,但点击打开后,颇令人失望,有效信息寥寥无几。
(4)目前的众多网站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的窗口,这对于对外版权贸易来讲是不够的,还应具有便于版权许可或转让谈判的机能。
因此,基于网络技术的我国对外版权贸易信息(以图书为主)通道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由作品数据库和作品版权信息库这两大数据库组成,能相对完备地集中全国近一段时期出版的图书、各历史时期的畅销书、常销书、历史名著、作者意欲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作品信息和所有这些图书、作品的版权信息。
如此,既方便了国内用户,又使我国新书新作品和重点图书通过Internet向国外进行了及时宣传和推广,有利于版权输出。
(2)作品数据库应具有通过网上付费或契约方式许可复制(即网上阅读或下载),使作品数据库成为一个复制市场,增加作者作品的使用率,提高版权作品的经济价值。
(3)该数据通道应具有版权许可或转让谈判和交易的机能。
(4)与国外重点国家类似网站和大型书展网站链接(通过契约),以方便国内出版社了解国际图书市场动态。
在具体实施上述“信息通道”时,可由国家版权局牵头或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具体执行,在现有的“中国版权信息网”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由国家投资或资助。
要有一个稳定的组织专门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
这个系统既有现实的客观需要,又有技术上的可能。
(四)进一步扶持版权代理业发展,完善我国版权贸易市场
在前文谈到版权贸易信息渠道时,我们强调了涉外版权代理在国内出版社获取海外版权信息方面的桥梁作用。
信息功能是涉外版权代理的一项基本功能,其实就本质上而言,版权代理业是成熟的版权业和出版业链上的一个必要的环节,高度专业化的版权代理业的运作能够有力地推动版权业和出版业的发展与繁荣,换言之,对外版权贸易市场成熟的一个标志就是涉外版权代理业的成熟。
1996年4月15日,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了《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涉外版权代理业的发展。
从1988年中国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公司”的诞生到2002年11月30日广州中商版权代理公司正式挂牌营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版权代理机构已有28家了。
除中国电视节目代理公司代理电视节目,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和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代理电影,九州音像公司版权部等代理音像外,其余23家均逐鹿于图书出版领域,较活跃的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上海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中心和广州中商版权代理公司,但其他大部分经营状况都不佳,在版权贸易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目前的版权代理机构的数量和市场份额上看,我国版权代理业尚不足以构成出版产业链中的一环,这是制约我国对外版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
为此,必须从国家版权管理体制、宏观政策和人才素质及版权代理的经营方式等方面尽快采取相应对策,扶持和促进我国版权代理业的发展。
1.深化改革,调整政策,优化版权代理业的发展环境
我国政府对涉外版权代理的管理是严格的,这对于保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也正是因为国家的严格管理,在一些方面束缚了我国版权代理机构业务的开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与其他性质的经营主体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一种不公平竞争的地位。
因此,国家有必要制订和调整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优化版权代理机构的发展环境,以扶持和促进我国版权代理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壮大发展。
(1)进一步深化版权代理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目前经国家正式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只有28家,且大都经营不善;而美国和英国版权代理机构分别有600家和200家,他们活跃于国际版权贸易市场,在版权产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版权代理的这种现状之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版权代理管理体制中尚存在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
涉外版权代理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国内外版权作品和选题的引进与输出,其实质是图书内容的生产,是图书出版生产的一部分;而作为图书出版生产领域,当前在我国政策上和理论上的性质仍是政策保护性和市场垄断性,《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仍是迄今管理国有版权代理机构的唯一法规性文件。
虽然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曾表示,只要企业活动符合法律要求,政府就应当支持,但是对于版权代理机构吸收境外(业外)资金,并无明确的政策上的支持。
其初衷是为了阻止境外版权机构的进入,以保护我们自己。
但实际情况却有违政策的初衷:
境外的出版和版权机构借助代表处、文化公司等各种形式,纷纷进人中国大陆,蚕食着我们的市场份额;而目前,除了少数按市场规则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大多数版权代理机构是国有事(企)业单位,都归属地方新闻出版局或版权局,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去参与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成长。
面对如此局面,我们应采取积极行动,深化版权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版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利用“入世”带来的发展机遇,壮大我国的版权代理业的规模,提升版权代理的效益,为我国的版权代理业和出版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①将目前附属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版权代理机构同主管部门脱钩,独立出来并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在具体的经营上是一个市场经营主体,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同时,鉴于涉外版权贸易的特殊性,涉外版权合同要获得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②为了更好地借助业外、境外资金、管理手段和业务网络发展我们的版权代理业,国家可以适当放宽和明确业外、境外资金进入我国版权代理领域和设立中外合资的版权代理机构的政策,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堵”不如“疏”,只要我们加强监控,就能驱利弊害;同时,国家可以借助版权代理业的资本结构调整时期,促使和引导我国版权代理机构的重组和整合,形成若干个以资本为纽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成立的,以版权为中心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代理公司,使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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