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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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排查项目
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事故隐患描述
4.1
一般规定
4.1.1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
经授权单位鉴定,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9、10、11、12、13条
4.1.2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4.1.2.1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
4.1.2.2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5条
4.1.2.3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
4.1.2.4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7条
4.1.2.5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
4.1.2.6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防护措施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9条、20条
4.1.2.7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1条
4.1.2.8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
4.1.2.9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
4.1.2.10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4条
4.1.2.11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5条
4.1.3
防突管理及培训
4.1.3.1
防突机构的设置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6、27、28条
4.1.3.2
防突措施满足《防治煤图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9、30条
4.1.3.3
防突技术资料满足《防治煤图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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