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范本4篇(共15页)10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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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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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
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谈判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这很容易被谈判人员忽视。
这包括谈判过程中双方交换的文书、信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这些非正式文件具有约束力。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要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谈判人员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先合同义务做何不同规定,以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商务谈判先合同文书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先合同义务
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
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
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
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
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
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
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
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区别?
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
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
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
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
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
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
据此,法院可以给予无辜一方以适当的救济,如果一方承诺签署合同并且另一方合理信赖此承诺,此时法院会认定此承诺有约束力以避免不公平状况发生。
例如,当卖方提出要约并规定了承诺期限后,又无法依据要约条件履行,导致买方无法做出承诺,此时,卖方或因疏忽大意,或因非诚实信用阻止了合同的最终达成,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可能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要承担责任。
如买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因为合同对方提供的关于投入资产的价值的错误信息让买方做出缔约决定。
此时买方有权获得真实信息条件下的所有利益。
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是先合同义务中比较突出的,也是国际商务谈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先合同文书
商务实践中,合同的签署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要经过或长或短的过程,有时甚至要经历漫长的拉锯战。
这期间,谈判双方会互相交换文件、信件等先合同文书。
在贸易和金融领域我们会经常看到这类文书,发挥的作用通常是鼓励或说服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这些文书可能是谈判双方发出的,也可能是第三方发给其中一方的。
如母公司给银行发一封信鼓励银行贷款给他的子公司。
问题是这样的非正式信件能否导致先合同义务?
比较一下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看不同国家的法律如何处理合同签署前的往来信件和文件的潜在责任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此类文书有约束力。
比如大陆法体系在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强制义务时不看重文书的文标签。
这就使得确定合同义务时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法国的法官可以根据情况推断有合同意图。
这种推断的理由是人们相信谈判双方不会制订毫无意义的类似合同的文件。
德国法院会根据往来文件的目的断定它是否会产生合同义务。
根据这种&;目的导向&;方法,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不会有约束力的非正式信件也很可能产生法律后果,这是因为人们认为大多数商人不会花时间去商议、起草没有实际意义的书面文件的,除非他们相信这些文件有法律约束力。
德国和法国法院通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
有丰富经验的谈判双方会花时间去写一份毫无意义、无拘束力的文件吗?
所以在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企业进行谈判时,必须对合同签订前的各种往来信件、文件多加留心,为避免被认定为有约束力,最好在文件上加以声明。
根据美国纽约州法,一份非正式协议也可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以一份正式的文件明确他们的缔结合同的意图。
法院通常会权衡多种因素以确定双方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之前是否有受到某些文件约束的意图。
如是否已经存在部分履行,是否还有未决的问题,一方是否保留了在正式合同缔结前不受拘束的权利及协议的复杂程度等。
当构成一份合同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存在任何留待未来解决的问题时,一份非正式的协议也可以产生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另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给缔约双方以更大的权利去按照他们的意愿和喜好以口头或非正式信件的方式产生有拘约力的合同关系。
僵硬的要求书面格式是不恰当的。
当然企业或公司之间进行的重要的复杂的交易要避免口头协议,
美国联邦法律环境下,只有当谈判双方的行动表明他们已经超越了谈判本身时,契约责任才会产生。
谈判与合同之间的界限有时很难划清,谈判双方必须加倍小心,否则谈判时很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纠纷。
d.v.-()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认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件做出的同意对方建议的回应并不表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是在巴尔吉利亚承建项目工程的公司。
原告提议在所有的一块土地上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后者通过提供土地的方式获得项目的股份。
向申请贷款。
就双方针对该项目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和之间共有四封往来书信。
在最后一封信件中说明他和之间还有未解决的问题,然后和的贷款事宜才能得到最终处理。
回复称他接受此要约条款,并相信会处理好与的问题。
然而,和之间的谈判并不顺利,退出了该项目。
起诉违约。
法院认为:
一个生效合同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对所有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而且
(2)双方有受约束的意愿。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是因为当信中称与之间的问题解决后是他们达成任何协议的必要条件,这种陈述的性质是谈判的过程而不是要约。
谈判双方不会受到合同成立前的初期协议的约束,除非有证据明确表明他们当时就有受约束的意愿。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在判断谈判双方相互交换的文件是否具有约束力是把双方的主观意愿作为一项重要的标准加以考虑,即双方均有受约束的意愿时,才能断定他们之间合同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先合同义务的一种类型。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起源于德国合同法,已经影响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法国,瑞士,奥地利还有社会主义国家合同法。
这条原则在美国也已经扎了根。
谈判过程中,双方负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具体义务。
实践表明仅仅熟知合同法律条款不足以避免承担责任。
在着名的.案件中,和达成了原则上的收购协议,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双方的尚不成熟的协议。
然而在双方签署正式合同之前,又和签定了一份正式合同将其公司转让给了。
法院认为虽然出售给的合同并未签署,仍应当为其试图收购而扰乱前两者合同的签署承担责任。
法院判给高达75.3亿美元的赔偿,并处30亿美元罚款。
随后申请破产。
和已经签署了协议备忘录但最终正式合同尚未签署。
此外,商业惯例表明&;协议&;与&;合同&;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这种备忘录通常被认为是初期的附条件的。
即便如此,法院也会认为和之间存在合同性质的&;合意&;,而且要不是的插手,双方本可能签署一份正式合同。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忽视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谈判双方的权利义务之代价是沉重的甚至是致命的。
这个案件也说明合同谈判的重要性以及谈判过程中恶意谈判的后果。
先合同义务的观点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被接受。
民法中,作为先合同义务一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直是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一部分。
这个责任的基础是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诚信义务。
不同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只在合同的履行和强制执行方面才规定了诚信义务。
民法体系下的诚信不仅意味着不能恶意的终止谈判,谈判双方还有很多义务。
比如荷兰法律体系下,谈判双方有义务披露主要信息,为了获得必要信息有义务进行调查,还有不能同时和第三方进行谈判。
荷兰法院把合同谈判分成三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初始阶段,谈判中的任一方有终止谈判的自由,并不必为对方承担责任。
在第二个阶段,即持续阶段,允许双方终止谈判,但做出终止决定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对方必要的费用。
这类损害赔偿建立在荷兰侵权法基础上,也就是说终止谈判被视为侵权行为。
在谈判的最后阶段,双方不能随意终止谈判。
否则被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或违背了诚信原则。
这个阶段起始于双方都合理的相信无论如何谈判的结果都会导致合同的签署。
终止谈判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对方信赖损失。
这些损失是谈判所引起的费用:
包括交通费和谈判期间对方错过了与第三方缔结合同而导致的可能的损失。
依据德国法,为了判断终止谈判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须证明以下两点:
(1)终止谈判的一方向对方表明他们之间的谈判将会持续下去直到签署正式合同,并且
(2)未能就为何终止谈判做出合理解释。
德国法还规定即使合同已经签署,之前的非诚信谈判一方仍然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一方的合理期待利益没能得到满足。
这种责任包括未披露主要信息。
美国商人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了解先合同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在美国普通法中没有对应的责任类型。
所以美国法律中被认为仅仅是谈判性质的内容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
另外,恶意终止谈判将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是灾难性的。
法院有权利判处恶意一方承担全部合同损失包括损失的利润。
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一个商务策略和谈判技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
如果对于这个问题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导致的后果会很严重。
先合同文书和缔约过失责任是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经常会遇到的容易引起纠纷和责任的问题,应该引起谈判人员的高度重视。
当谈判一方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签订,或者一方对可能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要承担责任。
跨国商务谈判人员应当熟悉并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并牢记虽然正式合同尚未签署,仍然有可能要为谈判过程中交换的书信和文件承担契约责任,有些国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签订前交换的文件属于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很可能会因为疏忽大意而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
另外,国际商务谈判双方要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必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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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XX.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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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XX年.第598页
电子商务合同范本商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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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__
卖方:
法定住址:
_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_
邮政编码:
_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_
买方:
法定住址:
_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_
邮政编码:
_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就电子商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商品基本状况
1.商品名称:
__
2.品质/规格:
3.单位:
4.数量:
5.产地:
第二条商品价款
商品单价为,总价为&;=(元)。
共计:
(大写)元。
第三条支付条款
1.付款程序选择以下第种:
(1)先付款后发货;
(2)先发货后付款。
2.双方商定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买方开户行:
账号:
_
(2)邮局汇款
收款地址:
收款人:
3.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汇款发生的相关银行、邮局费用。
第四条装运
1.装运时间:
2.装运地:
3.最终目的地:
__
4.货运单位:
5.买方应承担货运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包装
1.卖方须用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样
第六条发货通知
卖方应在发货后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委托向买方发出发货通知。
第七条退货
1.买方在到货日两天内有权利提请退货,但必须承担退货产生的一切费用,此外还将提取货款的%支付卖方作为赔偿。
到货日以运输单位到货凭据为准。
2.买方在到货日两天后不得退货,到货日以运输单位到货凭据为准。
第八条迟延交货
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则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发货物每3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计算,少于3日应视为3日。
第九条终止合同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
第十条产品质量责任
1.卖方销售的商品质量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的合法商品(产品)。
2.卖方承诺承担由于其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给买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十二条声明及保证
卖方:
1.卖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买方:
1.买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买卖双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国际商务合同范本商务合同范本(3)|返回目录
国际商务合同,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某种涉及到两国或两国以上业务的合同,也做涉外合同。
国际商务合同范本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__邮码:
__电话:
__
法定代表人:
__职务:
__国籍:
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
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
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
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
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
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
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
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__月__##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生效。
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签约日期: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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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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