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岗位练兵复习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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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执法岗位练兵复习题库
判断题(300道)
1.具备了燃烧的必要条件,燃烧一定能够发生。
(×)★
2.可燃气体或蒸气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时,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
3.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
4.对于一般可燃固体,将其冷却到其燃点以下,燃烧反应就会中止。
(√)★
5.对于可燃液体,将其冷却到其燃点以下,燃烧反应就会中止。
(×)★
6.物质的有焰燃烧中的氧化反应,都是通过链式反应进行的。
(√)★★
7.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
8.在规定条件下,固体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氧含量称为氧指数。
(√)★★
9.可燃液体的燃烧实际上是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
(√)★
10.液体在燃烧过程中产生沸溢和喷溅的现象称为突沸。
(√)★
11.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分级是根据其燃点来划分的。
(×)★
12.燃烧区的温度愈高,与环境温度的温差愈大,热对流速度愈快。
(√)★
13.在火灾中燃烧放出的烟,大多是完全燃烧所生成的。
(×)★
14.热辐射不需要通过任何介质传播。
(√)★
15.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机理主要是物理作用和化学作用。
(×)★
16.一切可燃液体的闪点都低于其燃点。
(√)★
17.火灾产生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CO、HCH、S02、N02等,而CO是火灾中导致人员死亡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
(√)★
18.物质的燃烧需要氧化剂,氧化剂就是含氧的化合物。
(×)★
19.可燃液体或固体燃烧时,从火焰结构来看,内焰比焰心和外焰的亮度强,所以,内焰的温度最高。
(×)★
20.自燃点是可燃物质与空气接触后,不需要明火源的作用,就能自动发生燃烧的最低温度。
可燃物质的自燃点只与物质本身属性有关,而与浓度、压力等因素无关。
(√)★
21.可燃固体表面积越大,与空气中的氧接触的机会越多,氧化的速率越快,燃烧也就越容易。
(√)★
22.石油、化工、粮食加工、粉末加工、纺织企业用管道输送气、液、粉体、纤维的作业中,不能产生静电。
(×)★
23.不同的材料有不同的氧指数,材料的氧指数表示材料燃烧的难易程度。
(√)★
24.爆炸物质在爆炸过程中都是由化学爆炸引起的。
(×)★
25.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也受此限。
(×)★
26.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
27.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
28.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
29.不燃烧体指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
30.难燃烧体指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
31.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
32.防烟楼梯间均应设机械防烟设施。
(×)★★
33.气体灭火系统一般由灭火剂贮存瓶组、液体单向阀、集流管、选择阀、压力讯号器、管网和喷嘴以及阀驱动装置等组成。
(√)★★
34.排烟方式分为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
35.排烟的目的是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控制建筑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
(√)★
36.防烟方式分为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
(√)★★
37.防烟的目的是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
(√)★
38.划分防烟分区是为了在火灾猛烈阶段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有组织地将烟气排出室外,使人员疏散、避难空间的烟气层高度和烟气浓度处在安全允许值之内。
(×)★★
39.发生火灾时,湿式系统由闭式喷头探测火灾,水流指示器报告起火区域,报警阀组或稳压泵的压力开关输出启动供水泵的信号,完成系统的启动。
(√)★★
40.当气体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启动方式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
(√)★★
41.消防行政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
42.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级别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
43.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规定的设置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调解决。
(×)★★
44.经技术鉴定准予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范围内。
(√)。
★★
45.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强制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
46.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应当减半征收车辆通行费。
(×)★
4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48.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证人。
(√)★
4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
5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
(√)★
5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
5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53.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54.对违法嫌疑人在异地但需要调查询问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在地进行。
(×)★
5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5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为了取证,可以向证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
57.询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
58.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的,应要求违法嫌疑人在其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时间并签名。
(√)★
59.询问证人前,应当了解证人的身份以及证人与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
(√)★
60.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
61.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
(√)★
6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63.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不限。
(×)★
6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65.某省消防条例(地方性法规)正在修订,已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将该条例(一审稿)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6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
67.不满16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68.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69.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一律不允许。
(×)★
70.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7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72.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
73.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的,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先对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嫌疑人进行裁决。
(×)★
74.行政案件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
75.第三人在听证时仅享有可以陈述事实的权利。
(×)★
76.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无须补办传唤证。
(√)★
77.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
78.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
7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采用书面或笔录的形式告知违法嫌疑人相关权利。
(√)★
80.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时,关于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地方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后者执行。
(×)★
81.听证主持人不能是本案件的调查人员。
(√)。
★
82.听证终止以后,当事人不能再提起听证申请。
当事人再次提起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
★
83.国家机关依职权制定的文书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书证。
(√)。
★
84.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
★
85.法庭主持的勘验制作的笔录的证明力优于其他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
(√)。
★
8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7.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
88.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
89.行政许可证件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
(√)★
90.只要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都应设定行政许可。
(×)★
91.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
92.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
93.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只能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
(×)★
94.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视为给予行政许可。
(×)★
95.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96.利害关系人发现被许可人不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97.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
98.行政许可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
(×)★
99.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10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10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书面申请。
(×)★
102.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之日起即为受理。
(×)★
10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10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105.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10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107.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
108.行政侵权行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109.行政赔偿申请既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110.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侦查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
111.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
112.擅自拆封或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
113.甲类库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
(×)★★
114.封闭楼梯间的门必须采用乙级防火门。
(×)★★
115.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容纳人数不超过2000人时,其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
116.所有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都不应改变。
(×)★★
117.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作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要求。
(√)★★
118.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1.2米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
119.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公共建筑内。
(√)★
120.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以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
121.纸质、布质壁纸当单位重量小于300g/平方米,且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可以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
122.消防控制中心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
123.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除顶棚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它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
124.卤钨灯和60W及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
125.规范未明确规定应设排烟设施的房间、地下室和隧道、勿需划分防烟分区。
(√)★★
12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仅确定的抽查对象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
127.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可以附设在民用建筑底层。
(×)★
128.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129.高层民用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
130.高层民用建筑屋顶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消火栓。
(√)★
131.货架高度超过18米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库房为高架仓库。
(×)★★
132.52度白酒库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
(×)★
133.超过六层的多层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
134.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的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米。
(√)★★
135.当按规范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自然排烟,该楼梯间可不设其他防烟设施。
(√)★★
136.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
137.穿过多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3.5米。
(×)★★
138.在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米范围内的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
139.高层民用建筑裙房是指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
(×)★★
140.设有排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称为避难走道。
(×)★★
141.人防工程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
142.人防工程内的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
143.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统称为修车库。
(√)★★
144.汽车库采取措施后可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
145.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
146.当采用防火墙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后,二个车位的喷漆间可与汽车库贴邻建造。
(×)★★★
147.Ⅰ、Ⅱ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
148.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适用于《石油库设计规范》。
(×)★★★
149.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
150.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与二级加油站可合建。
(×)★★
151.汽车加油站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
152.加油站油罐的总容量是指站内所有储存的汽油、柴油等实际容量。
(×)★★
153.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
154.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上。
(×)★★
15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
156.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可合在一起,但有明显标志。
(×)★★★
15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58.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
15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
(×)★★★
160.建设工程验收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单项评定、后子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
16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评定结论为合格。
(×)★★★
16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子项评定中,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的,该子项评定为合格。
(×)★★★
163.建设工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
16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后。
(×)★★★
165.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
16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标准喷头是指流量系数K=110的洒水喷头。
(×)★★
167.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内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
16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
169.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管道清水冲洗放空并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
170.气体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的5%。
(×)★★★
171.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能手动消除。
(×)★★
17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的供电,宜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173.对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触发启泵按钮稳(增)压泵应停止运行。
(√)★★
174.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
175.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场所的环境温度范围为4-70℃。
(√)★★
176.设置在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规范的规定值加大。
(√)★★
177.采用闭式喷头的湿式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800个。
(√)★★★
178.确定闭式喷头的动作温度,一般要求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
179.属一类高层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
(×)★★
180.气体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
(√)★★
181.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烧表面进行灭火的泡沫灭火系统。
(√)★★
182.灭火器A类火灾配置场所为中危险级时,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2A。
(√)★★
183.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
184.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
185.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负责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
186.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设置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18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危险级场所的作用面积比严重危险级场所的作用面积大。
(√)★★
188.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整个大楼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扩大一倍。
(√)★★
189.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20%。
(√)★★★
190.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在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均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19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计算。
(×)★★★
192.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
193.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
(√)★★
194.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可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
(×)★★
195.浮顶式液体储罐宜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
196.高、中倍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未封闭的带电设备火灾。
(×)★★
197.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选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
198.报警区域是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的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
199.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
200.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
201.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
202.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
门两侧火灾探测器同时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
203.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20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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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防 监督 执法 岗位 练兵 复习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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