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转让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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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转让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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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转让情况说明
关于租赁转让情况说明
1.如何写租凭状况说明书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次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其次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连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的确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
先付后用。
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需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
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傲担;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准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平安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乐观帮助,不得阻遏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下述第______款方法处理:
1.按规定的修理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2.由乙方在甲方承诺的修理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修理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修理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3.由乙方担任修理;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担当();全部权属___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商定的状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全部者连续有效;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商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担任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商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担任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商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
同时按商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领取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连续使用承租房屋,按商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领取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述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1.房屋如因不行抗拒的缘由导致损毁或形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担当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形成损失,互不担当责任。
因上述缘由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处理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商定事宜1.……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副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
(盖章)承租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托付代理人:
(签名)托付代理人:
(签名)合同有效期限:
至年月日。
2.关于租房转让问题
什么是房屋转租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需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商定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担当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购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问:
我作为承租人能否可以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
如何转租?
答:
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按房屋租赁合同的商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租承租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未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向境内的外来流淌人员转租,转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并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买卖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其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材料包括:
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看法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3、转租合同;4、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转租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誉的基础上,经协商全都,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领取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状况1-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商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
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备和设备情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三)中予以明确。
甲、乙双方同意附件
(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2-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
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乙方承诺按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商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转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3-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转租期为__个月。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3-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在租赁合同商定的期限内,乙方需连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领取方式和期限4-1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
(大写:
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
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
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
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商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逾期领取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领取违约金。
4-3乙方领取租金的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费用5-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_(甲方/乙方)担当。
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担当。
5-2乙方担任领取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方法、领取方式和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理责任6-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觉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毛病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商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修理。
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甲方担任担当。
6-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惜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损坏或发生毛病的,乙方应担任修复。
乙方拒不修理,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修理,。
3.门面出租与转让的解释和细节
出租是房东直接把房屋租给你,你是第一个从房东手里得到店铺的人。
你通过房东允许可以拥有再出租,再转手的权利。
一般状况下,这种房屋多为清水房,你可能要进行新装修。
转让是租房者把租房的权利或者把整个店铺转给你,这有可能是由于出租者的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也有可能是他不情愿再做。
假如是好的地段一般会向你要转让费。
转让费可能包含以下东西:
运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招牌、房屋装修费、出租者的底货等。
这是在房租之外额外的。
转让的租金也有可能比出租的租金高!
4.关于店铺转让及租赁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见合同权利。
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见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见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恳求,向出租人主见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能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假如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形成很大的损害,对买卖平安形成严峻的不利影响。
因而,从平衡买卖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筑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能否有效?
未经合法批准建筑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筑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二、转租合同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能否有效?
在没有其他无效缘由存在的状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务、债权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
出租人对租赁物能否享有全部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需考虑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领取相应的租金。
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
《合同法》其次百二十四条其次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
5、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能否需要追加出租人为合同当事人?
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打算本案的审理。
我们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前一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假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达看法的话,势必形成讼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
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作为一个现实予以考虑;或出租人已另案诉讼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
6、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能否应追加次承租人为当事人?
对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见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能否要追加原出租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假如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爱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准绳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假如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依据状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7、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连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担当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构成租赁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准绳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见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担当责任。
8、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连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连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状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
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准绳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见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
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
5.什么状况下承租人可转租房屋
1、租赁合同商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实行书面形式,当事人不实行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形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3)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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