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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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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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答案
1.诉权就是诉讼权利。
(错误)
分析:
诉权是当事人祈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权利,实质是司法保护祈求权,与诉讼权利在法律根据、享有主体、产生时间、行使阶段都不同。
(P3)
2.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享有处分权。
(错误)
分析:
处分权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她诉讼参加人不享有处分权。
(P7)
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居住一年以上地方。
(对的)
分析:
国内法律对认定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她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原则,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P11)
4.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如果原一审法院合用是简易程序,重审也可以合用简易程序。
(错误)
分析:
发回重申或再审合用一审程序案件都应当合用普通程序,虽然原一审案件合用简易程序。
(P18)
5.刑事强制办法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惩罚。
(错误)
分析:
合用强制办法不是为了惩罚嫌疑人、被告人,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诉讼。
(P38)
6.国内法定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
(错误)
分析:
国内法定侦查机关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部保卫部门和监狱。
(P45)
7.庭前审查是法院对案件大体审查,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错误)
分析:
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由于法院只审查某些程序性问题,而不审查被告人与否构成犯罪、事实与否清晰、证据与否充分等实体问题。
(P52)
8.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都不能加重其刑罚。
(错误)
分析:
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她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起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若被告方提起上诉,检察院同步提起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则二审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
(P57)
9.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重复合用行政规范性文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
分析: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备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
(P77)
10.依照《国内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都不合用调解。
(错误)
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不合用调解,但行政补偿诉讼可以合用调解。
(81)
1.如下属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ACD)。
A.处分原则B.辩护原则
C.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D.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普通地区管辖原则是(A)。
A.原告就被告原则B.被告就原告原则
C.诉讼标物所在地原则D.法律事实所在地原则
3.如下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ABD)
A.追索赡养费案件B.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C.追索损害补偿案件D.追索医疗费用案件
4.民事一审程序与民事二审程序不同是(ABCD)
A.合用法院和审级不同B.审理方式和审结期限不同
C.程序任务和目不同D.裁判生效时间和条件不同
5.特别程序具备如下哪些特点?
(ABCD)
A.免交案件受理费B.实行一审终审
C.不合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D.审结期限较短
6.刑事自诉案件涉及(ACD)。
A.告诉才解决案件B.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D.公诉转自诉案件
7.依照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不得超过(B)。
A.24小时B.12小时
C.48小时D.7天
8.有权决定逮捕机关是(BC)。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
9.刑事诉讼法庭审判涉及哪几种程序?
(ABCD)
A.开庭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D.评议和宣判
10.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ABC)。
A.15天B.30天
C.3个月D.6个月
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参见教材P83)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和,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
经本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
由于无法确认死者详细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解决工作无法进行。
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济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身份,将肇事司机和有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诉求。
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少法律根据,故对其诉讼祈求不予支持,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请分析:
本案中,民政局是合法当事人吗?
为什么?
【答】:
合法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诉讼,有资格以自己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当事人。
拟定当事人适格根据为诉利益,即实行诉讼利益。
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
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关于无名流浪人员遇车祸身亡法律救济制度,当前在国内尚属空白,这也是社会救济体系“盲点”。
也有人以为,民政部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由于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遭遇车祸无名流浪人员主张权利,那么人生命权将无法得到尊重和体现,肇事者、保险公司民事责任不能得到体现,而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救济职责。
2.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
4月11日在本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体貌特性,公安机关遂备案侦查。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
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档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为由,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以为佘祥林局限性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国内刑事诉讼关于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
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故乡。
佘祥林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补偿近46万元。
请结合本案分析:
刑事诉讼法目和任务是什么?
【答】:
国内制定刑事诉讼法目是保证刑法正的确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国内刑事诉讼法任务是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对的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
从湖北有关司法机关对于佘祥林一案做法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背离了国内刑事诉讼法目和任务,不能对的运用法律,使无罪人受到了惩罚,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受到极大损害。
(参见教材P34)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代位继承。
(错误)
分析:
P87
2.死亡宣布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布之日起自行恢复。
(错误)
分析:
P90
3.依照《物权法》规定,所有动产公示方式都为交付。
(错误)
分析:
P95
4.当一种债权上既有物保又有保证时,应优先合用保证。
(错误)
分析:
P102
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步合用,但违约金和损害补偿金可以累加合用。
(错误)
分析:
P104
6.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有一方违约,就应当双倍支付定金给另一方。
(错误)
分析:
P104
7.在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导致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规定补偿损失。
(错误)
分析:
P112
8.表演权涉及表演者权。
(错误)
分析:
P117
9.合伙公司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错误)
分析:
P125
10.票据是一种体现为有价证券金钱债权,票据背书转让具备与普通债权转让相似法律效力。
(错误)
分析:
P146
1.依照国内《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涉及:
(ACD)
A.配偶B.兄弟姐妹C.父母D.子女
2.有权宣布自然人死亡主体涉及:
(B)
A.行政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公安局
3.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额(B)
A.10%B.20%C.30%D.40%
4.如果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权利涉及:
(AB)
A.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告知权利B.优先购买权
C.否决权D.批准权
5.如果双方未商定保证方式或商定不明,保证人应承担是(A)
A.连带保证责任B.共同保证责任C.普通保证责任D.所有保证责任
6.姓名权涉及:
(ABCD)
A.姓名决定权B.姓名变更权C.姓名使用权D.禁止权
7.职务创造判断原则涉及:
(BC)
A.创造者是本单位职工B.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作创造
C.重要运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创造D.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创造
8.合伙重要特性涉及:
(ABCD)
A.共同出资B.共同经营C.共负盈亏D.共担风险
9.公司特性涉及:
(ABD)
A.具备法人资格B.具备社团性
C.具备公益性D.具备营利性
10.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是(B)
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经理
何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P129
1.甲与乙是近邻,各自门前均有院子,两家仅有一矮墙象征性作为隔断,甲在自家院子墙边栽种有一排石榴树,这些石榴树枝繁叶茂,许多枝叶越过围墙伸入乙家院子。
乙见石榴树长美丽自成一景,对伸过院墙枝叶和石榴也爱慕有加。
某年秋天,石榴树成果甚多,但甲全家人皆外出度长假始终未归,乙见此遂积极采摘院墙两边之石榴,卖得钱款若干。
后甲归,问及此事,甲乙就钱款归属发生纠纷,
请思考:
(1)出售石榴所得钱款归谁所有?
次年秋天,石榴树枝头又结满果实。
因去年纠纷甲乙产生嫌隙,乙随后采摘在自家院墙内石榴。
甲出面制止,乙于是规定甲将石榴树伸过院墙某些锯除,遭甲回绝。
后乙自行将伸入自家院子石榴树枝条锯除。
甲、乙间遂又发生纠纷。
请思考:
(2)乙与否有权将伸人自家院子石榴树枝条锯除?
(3)伸入乙家院子石榴归甲所有还是归乙所有?
【答案提示】
(1)出售石榴所得钱款应归甲所有。
(2)乙无权将伸入自家院子石榴树枝条锯除。
如果影响到乙家采光、通行等,乙可以通过
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权利。
(3)伸入乙家院子石榴归甲所有。
由于甲对石榴树有所有权,固然有收益权。
2.蒋祥发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电工,9月27日上午6时许,她路过临江门文华大厦B座时,被从楼上坠落一种塑料花盆击中头部,当即昏死过去。
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脑伤、左额叶挫裂伤等。
为治病,她花去医药费7.1万余元。
次年,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蒋有轻度智能障碍,且伴有外伤性癫痫,属7级伤残。
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肇事者,而7万多元医药费已让蒋祥发背下沉重债务。
她一纸诉状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住户所有告上法庭,规定她们共同补偿医疗费、续医费等24万余元。
法庭调查中发现,57家住户中,有7户在事发当时,或空房、或安装了全封闭防盗网,足以证明她们不具备花盆坠落也许性,法庭对其予以采信,将其排除。
别的50住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此无关”,不能排除有花盆坠落也许性。
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崩塌、脱落、坠落,导致她人损害,它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据此,9月,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这50户共同补偿14万余元,平均每户2700多元。
判决一出,社会反映强烈。
有人叫好,以为用过错推定原则判案保护了弱势群体;有人则表达不公平,被推上法庭住户更是委屈,一家人过错,却让此外49家来承担,实在让她们无法接受。
住户们随后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二审裁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后渝中区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以为蒋祥发始终不能举证证明谁是伤人花盆所有人、管理人或实行侵害行为加害人,将该楼所有住户一并起诉,证据局限性,驳回其诉讼祈求。
对此判决,蒋祥发不服,提起上诉。
请思考:
你如何看待高楼坠物侵权责任承担?
【答】本案属于非典型性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状况,可参照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原理进行解决。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实行了有侵害她人权利行为,并导致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导致侵权行为。
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比,共同危险行为特性在于:
其加害人不易拟定,数人实行危险行为均有也许导致损害成果发生,因而它合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危险行为与损害成果间均有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重要涉及:
(1)主体必要在两人或两人以上;
(2)客观方面是数人共同实行了危险行为,均有也许导致损害成果发生,损害成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危险行为导致,但该人不能拟定;(3)主观方面应有共同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是疏于注意过错,而过错是以推定形式存在。
但这种推定只要证明谁是加害人就可以免责。
由于本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性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在其她方面相似,只是在主体特性上略有不同,因而本案是一种非典型性共同危险行为。
对典型性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法律上设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非典型性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状况下,似可以参照典型性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理论,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必要是可以证明详细加害人,才干免责,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害人是猝不及防地受到伤害,受害人无法举证,因而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被告未在阳台上搁置物品,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
由于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都也许导致损害成果发生,而不能拟定因素力大小,故在内部采用平均分担办法来拟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
该解决原则也同样合用于非典型性共同危险行为。
从社会效果考虑,也应当由被告举证。
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应共同承担责任,否则不利于对受害人及时救治或对受害人家属补偿;不利于对弱势群体保护以及社会善良风俗建立。
1.国内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用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错误)
分析:
P161
2.甲年满15周岁,某日偷了邻居家2万元,并在短时间内挥霍一空,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错误)
分析:
P166
3.国内对于单位犯罪惩罚,以代罚制为原则,以两罚制为例外。
(错误)
分析:
P166
4.共同犯罪就是两人以上犯罪。
(错误)
分析:
P179
5.公务员是固然行政主体。
(错误)
分析:
P211
6.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都可以由法院解决。
(错误)
分析:
P218
7.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重复合用,具备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献行为。
(错误)
分析:
P220-221
8.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
分析:
P231
9.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错误)
分析:
P233
10.行政指引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具备一定强制性。
(错误)
分析:
P235
1.国内刑法基本原则涉及:
(ABD)
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无罪推定原则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故意意志因素是(AB)
A.但愿B.放任C.疏忽大意D.过于自信
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涉及:
(ABC)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断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4.如下属于国内刑罚主刑是:
(BCD)
A.拘留B.拘役C.管制D.死刑
5.如下属于侵犯财产罪有(ACD)
A.抢劫罪B.绑架罪C.盗窃罪D.侵占罪
6.如下属于故意犯罪是(BCD)
A.交通肇事罪B.抢劫罪C.贪污罪D.诈骗罪
7.区别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因素重要有:
(ABCD)
A.时间要素B.名义要素C.公益要素D.职责要素
8.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涉及:
(ABCD)
A.行为主体合法B.行为内容合法C.行为程序合法D.行为权限合法
9.如下属于详细行政行为是:
(ACD)
A.行政惩罚B.行政立法C.行政允许D.行政裁决
10.行政合同订立方式重要有:
(ABC)
A.招标B.拍卖C.合同D.划拨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
P205
1.甲和乙中学时代曾经是非常要好同窗,此后七八年两人失去了联系。
一日,甲在大街上正巧遇到了乙,两人都激动得不得了,甲像此前同样高兴得捶了乙几拳,哪知乙当场痛苦地蹬腿、口吐白沫,被甲送到医院后急救无效死亡。
本来,乙近年来患上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由于遇到老同窗甲一时激动,又在甲捶打两拳外力作用下,当场发作。
请问:
(1)甲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答】甲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参见教材P164)
(2)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参见教材P164-165)
2.自5月起,孙伟铭在未获得合法驾驶资格状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12月14日,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
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背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
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4辆轿车。
本次事故共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严重成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km/h限速;孙伟铭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7月23日,成都中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行为构成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9月8日,四川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请问: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区别?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相称危险办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国内刑法规定了某些详细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但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犯罪形式各种各样,同一类型犯罪,同是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详细犯罪方式、办法也有各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浮现新犯罪形式。
刑法不也许、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办法都罗列出来,因此刑法在明确列举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四种常用危险办法同步,对其她不常用危险办法作了概括性规定,称之为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都也许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两罪重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过错;而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体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行危险办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严重后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实践中,此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规定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规定行为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规定违章行为必要导致法定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规定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
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送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她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国际法是调节国家之间法,国际法主体就是国家。
(错误)
分析:
国际法重要是国家之间法,其主体重要是国家,但也涉及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解放民族组织。
(参见教材P243)
2.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前提下,可以继续不断地迅速通过沿海国领海和内水,而不必事先祈求并得到批准。
(错误)
分析:
无害通过制度中通过目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是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航行,并且这种航行须继续不断和迅速进行,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救济遇难等状况下才干停船和下锚。
(参见教材P262)
3.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就是国内民法上公共秩序。
(错误)
分析: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存虽然也是从国内法立场出发规定事项,两者基本精神是一致,归根究竟都是维护国家利益,但它与国内民法上公共秩序有所不同。
(参见教材P283)
4.当前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都以为,当事人依照自治原则所选取法律可以是实体法,也可以是冲突法。
(错误)
分析:
当事人依照自治原则所选取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涉及该国冲突法,这是当前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所一致承认。
(参见教材P290)
5.依照国内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补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侵权行为实行地法律。
(错误)
分析: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损害补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解释说,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及侵权行为实行地法律和侵权成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取合用。
(参见教材P299)
6.依照国内法律规定,遗产继承合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错误)
分析:
国内《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法定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参见教材P311)
7.要约撤回即要约撤销。
(错误)
分析:
(参见教材P322-323)
8.承运人如果对提单所记载货品有疑问,并不能推翻提单记载事项,除非可以提出有效证据。
(错误)
分析: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品收据,虽然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货品有疑问,并能提供有效证据,也不能推翻提单记载事项。
(参见教材P344)
9.司法诉讼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最惯用而有效手段。
(错误)
分析: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手段,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最惯用而有效手段是仲裁。
(参见教材P356)
10.国际海上货品运送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受到严重损坏已失去价值情形。
(错误)
分析:
国际海上货品运送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情形。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物实质上未达到所有损坏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情形。
(参见教材P350)
1.国籍获得方式涉及:
(ABCD)
A.因出生而获得B.因婚姻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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