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生源地助学贷款篇修改版14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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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生源地助学贷款篇修改版1441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篇
一、政策解读
(一)开办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定义
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以下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是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二是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进修类、自主招生类的学生;三是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四)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条件
序号
借款学生条件的确定
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
6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未结清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备注: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开发银行分行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指定一个部门,可以是毕业高中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等民政部门,由其进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工作,盖“一个章”,实现全国一盘棋,避免出现一省一策、一县一策。
贫困家庭的认定标准,具体可参考以下九条标准,即申请人家庭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六)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制类型
年级
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
(三年制)
一年级
13
二年级
12
三年级
11
专升本
(二年制)
一年级
12
二年级
11
本科
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
14
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
13
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
12
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
11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10
二年级
9
三年级
8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以下合称“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七)还款事项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自借款学生毕业(或结业)当年起,每年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
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
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3.每年1月至10月、12月,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扣款日为当月20日。
无需审批。
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还款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
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提前还款申请。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4.每年1月至10月、12月,借款学生可以进行逾期还款,扣款日为当月21日。
无需审批。
5.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按逾期的时间先后)、利息、逾期本金、本金。
(八)违约后果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九)特殊情况处理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县级资助中心,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于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下月15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指定账户。
二、贷前准备
县级资助中心(或县教育局,以下统称为县级资助中心),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辖区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础条件
县级资助中心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约定,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共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1.人员配备。
县级资助中心应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际,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2.工作经费。
按照196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资助中心的业务经费。
3.办公场所和设备。
各地应为县级资助中心安排单独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
4.参加相关培训。
县级资助中心应积极配合开发银行与省级资助中心组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培训,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业务骨干参加,使其熟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熟练掌握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具备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任务的能力。
5.政策宣传。
每年4月至受理结束,县级资助中心要通过张贴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渠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进行宣传。
有条件的县级资助中心还应滚动播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宣传片。
确保宣传工作覆盖所有经济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班。
确保生源地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6.对新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县级资助中心的有关要求。
新开办的县级资助中心应向省级资助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市级资助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申请;2.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县级资助中心文件的复印件;3.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4.县级资助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当地财政局出具的在预算中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及承诺分担贷款违约损失资金的承诺书。
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各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开办条件的县政府、县级资助中心同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
(二)高中预申请
1.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规定,“为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各地应积极推进学生贷款资格预认定工作,于受理启动前确定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符合资助政策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名单”。
2.工作目标和要求
高中预申请的工作目标是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部分受理工作前移(仅针对户籍地为本县区的大一新生),提高受理效率,缓解受理高峰期的压力,同时结合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认定结果更准确地认定贷款资格,提高贷前审查准确性。
3.职责分工
(1)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和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①共同组织各高中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政策宣传,在5月前完成助学贷款预申请、资格预审查工作;
②组织县级资助中心依据预申请结果开展受理工作。
(2)县级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①协调配合本地高中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政策宣传和预申请工作;
②对通过预申请预认定的学生信息抽查核对;
③依据高中预申请结果开展受理工作。
(3)高中主要职责
①在高三学年集中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政策宣传;
②组织学生进行预申请,结合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认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预认定贷款资格,并将采集录入相关学生信息。
4.工作要点
(1)前期宣传
高中集中在高三学年开展助学贷款宣传工作,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张贴海报、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使学生了解助学贷款业务政策和申办流程。
(2)组织开展预申请
①组织户籍地为本县区且高三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预申请;
②对提交预申请的学生,高中复核学生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核无误后,认定学生基本符合贷款条件,通过了贷款资格预审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妥善保存;
③高中将通过了贷款资格预审查的学生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系统;
④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通过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送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⑤县级资助中心依据本县高中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抽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通过学生信息汇总表》中的学生是否在高三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
(3)根据预审查结果组织开展受理工作
①通过预申请预认定的学生在申请受理工作开始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正式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②首次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户口簿出示即可,不需复印件)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受理现场);续贷时,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到县级资助中心(受理现场)办理申请。
③县级资助中心在系统中核对学生是否通过了预申请和预认定,核对相关信息后,与学生、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④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通过学生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送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5.管理要点
(1)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区的普通高中原则上均需开展预申请工作。
(2)预申请通过的学生无需再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赴相关部门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3)县区资助中心需对每所高中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通过学生信息汇总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退回整改。
预申请流程图:
(三)申领IT设备及《借款合同》
在受理前10个工作日内,省级资助中心应组织各县级资助中心完成IT设备及空白《借款合同》的领取工作,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IT设备领用单》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领用单》(见附件2)。
IT设备包括:
U盾数字证书、高速扫描仪和身份证读卡器等。
三、申请受理
(一)贷款申请流程
操作要点:
1.县级资助中心对于前期已经办理了预申请的申请人,无需进行资格认定,相关材料齐备的可以直接签订借款合同。
2.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申贷资料,与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不符合贷款资格申请应谢绝。
3.县级资助中心待所有借款学生回执确认后,在系统内完成申请汇总,导出《XX县资助中心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审核无误后盖章随同借款人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省资助中心。
4.受理结束后,县级资助中心应于第二年一季度前完成信贷材料归档工作,并将相关档案移交分行。
(二)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1.首次贷款所需材料
(1)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导出,非预申请学生需加盖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预申请学生无需加盖公章;
(2)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3)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本;
(4)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续贷所需材料
(1)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证借款学生复印件;
(3)上年合同复印件。
(三)材料及资格审查
材料审查时,县级资助中心应严格把关,确保信贷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
资格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借款人申请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予以谢绝。
(四)签订合同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人相关个人信息及信贷信息,应做到准确无误、信息详实,为贷后管理打好坚实基础。
在完成信息录入后,通过系统打印生成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签字、捺印确认并各留1份,县级资助中心留存2份。
(五)诚信承诺书
借款学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需要抄写一份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了解贷款的本息偿还方式。
如贷款通过审批发放后,我将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认真履行诚信还款的义务”等。
(六)合同审查
合同生效后,在贷款发放之前,县级资助中心应对合同的准确性,以及合同信息和系统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对于合同签订错误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签订,对于数据错误的应尽快进行数据变更。
四、贷中管理
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独立学院)(以下合称高校)应与县级资助中心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按照要求录入电子回执,确认高校收款账户,维护高校联系方式,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确认高校收款账户及维护高校信息
1.确认高校收费账户
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应完成收费账户的确认工作。
高校账户信息事关借款学生贷款审批和学费资金划转,应确保准确。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高校经办人用户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访问路径:
高校账户维护模块,选择新增或修改。
系统截图如下:
如因高校账户信息错误,影响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的,高校应及时向借款学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定期维护高校信息
当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高校经办人应及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访问路径:
高校信息维护模块,选择修改联系信息。
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开发银行分行联系,说明情况,更正信息。
(二)回执录入
开学后,高校应及时组织学生,特别是新生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工作。
10月20日前,高校应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回执信息的录入工作。
过时未完成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借款学生须持以下材料办理回执录入:
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及《受理证明》。
高校老师据此录入电子回执。
1.录入回执
高校经办人用户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
访问路径:
回执录入模块,在查询栏中输入学生姓名点击查询。
若合同状态为“待高校录回执”,点击录入回执,录入欠费金额、选择高校账号、根据学生的《受理证明》录入校验码并审核无误后,点击确定。
该合同状态应显示为“待县经办人汇总提交”,回执录入成功(无需打印纸质回执)。
系统截图如下:
2.修改回执
若借款学生的学号、院系和专业有误,高校经办人用户可以在录入回执的过程中直接修改。
回执录入完毕后,若还需要修改回执信息的,访问路径:
回执录入模块,选择要修改回执信息的合同,点击左下角“修改回执”按钮后,进行修改。
一旦县级资助中心将合同信息汇总上报后,高校经办人将不能再修改回执欠费信息。
3.注意事项
(1)高校录入回执后,应留存《受理证明》备案。
同时,应提示借款学生将《受理证明》下方虚线部分剪下带走。
该部分为学生第一次办理助学贷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的初始密码,有的学生初始密码栏为空白,表示该生不是第一次办理贷款,因此不再有初始密码。
(2)高校应严把回执录入关,对于已经办理了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不符合回执录入条件的,如预科生、自考生、自主招生、成人高考、进修类等学生,不予录入回执。
(3)无欠缴学费的学生,高校不予录入回执。
五、贷款发放与资金划付
(一)提交发放申请
助学贷款发放是开发银行根据有关协议将贷款发放给省资助中心后,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委托代理结算机构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学生账户的过程。
资金支付是指开发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代理结算机构依据对应金额,将借款学生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拨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过程。
1.工作目标
●应贷尽贷,确定贷款额度;
●为学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职责分工
(1)开发银行职责
●负责统一选择、协调、管理全国代理结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并督促其及时完成贷款发放和支付。
●负责将助学贷款发放至省级资助管理中心(或县资助管理中心)账户并支付至代理结算机构账户。
代理结算机构按照开发银行的指令,将贷款资金划转给借款学生账户。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省资助中心负责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
3.业务流程图
4.流程描述和操作要点
(1)账户开立
①省级资助管理中心(或省教育厅)在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用于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含财政贴息资金归集)。
②由代理结算机构为借款人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2)贷款发放与支付
①省级资助管理中心在助学贷款系统完成汇总审核后,向分行提交《xx年度助学贷款发放申请函》。
②助学贷款经分行审批通过后,向省级资助管理中心出具《助学贷款发放确认函》,省资助中心据此办理放款申请和支付申请后,分行发放贷款到专户。
③代理结算机构在收到贷款资金后,在同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指定账户。
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生源地助学贷款根据高校录入的借款合同电子回执所载学费和住宿费欠费金额,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高校账户。
贷款资金如有剩余,保留在借款人指定账户,可用于生活费。
④县资助中心和省资助中心及时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发放结果,如有发放失败应及时进行核对,并与高校资助中心联系修改高校账户信息,县资助中心修改相关信息后由分行报支付宝重新进行资金划转。
风险提示:
1.代理结算机构未按时完成发放与资金支付;
2.借款学生人在代理结算机构开立的制定账户信息异常,导致贷款无法正常到账;
3.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未能在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中填写正确的高校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代理结算机构划转贷款资金失败。
(二)学费到账查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后,高校应随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学费到账情况。
访问路径:
高校经办人在学费到账查询模块下,选择转账日期,根据转账金额选定一条高校批次流水号并导出列表。
高校可据此入账。
系统截图如下:
六、贷后管理
(一)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的一般流程
2.合同变更的分类
助学贷款合同变更分为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一类变更由与县级资助中心受理并直接完成,二类变更由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而后报送分行,由相关处室完成变更。
一类变更包括:
还款计划变更;
二类变更包括:
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
3.操作要点
(1)账户信息变更
借款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县级资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在助学贷款系统中进行变更确认,导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账户信息变更单》(见附件3),经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2)身份信息变更
因身份信息错误需进行身份信息变更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因更名而需进行身份信息变更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需持身份证及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县级资助中心现场核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见附件4)。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就学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就学信息变更的相关凭证;县级资助中心收到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后,在助学贷款系统中进行变更确认,导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见附件5),经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4)共同借款人变更
借款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共同借款人变更申请,并上传共同借款人相关凭证;县级资助中心收到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后,在助学贷款系统中进行变更确认,导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变更单》(见附件6),经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5)还款计划变更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县级资助中心现场核对相关信息,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和宽限期起止日,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见附件7)。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分行经办人核准,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分行经办人核准后生效。
(二)毕业确认及个人信息更新
毕业前,高校应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及时更新。
1.指导借款学生进行毕业确认申请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
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2.逐个审核学生毕业确认申请
高校经办人用户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毕业确认”模块下,选择毕业确认状态为“申请确认”的借款学生,核实所有相关信息后,对该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确认,并在系统中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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