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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规定,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
但鉴于现实生活中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运用与接受,故本文着重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探究。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经历了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三种形式,确立了现行的限定婚后共同制。
确定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确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讨论了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认为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二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起示范作用;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当前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
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对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探究:
限定婚后共同财产制的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债务的承担、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对设置非常财产制的思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和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基础。
由家庭而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等三大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因为就目前而言,通常只有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才称其为家庭,所以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而夫妻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个类型,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为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一代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签订财产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沿革息息相关。
故本文就试着探讨一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部分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所谓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⑴一般而言,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⑵后者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契约论兴起后,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⑶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与意义
㈠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
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1950年《婚姻法》、
⑴杨大文 《亲属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P141
⑵凌效海 《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管理系统网
⑶王天辉 《夫妻财产制—从罗马法到现代法》
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虽然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立法上都确立了共同夫妻财产制,但在形式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
我国三次婚姻法的立法与修正,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经历了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三种形式。
1、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
⑷我国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以一般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排斥夫妻个人自有财产,男女双方一旦结婚组成家庭,其婚前或婚后财产统一归夫妻共同所有。
2、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⑸我国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另一方面对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并不彻底,因为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一种转化的共同财产,即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贵重生活资料等经婚后共同使用若干年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限定部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余属于夫妻个人所有,⑹即复合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第十八条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范围。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共同财产属于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劳动所得、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未经指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遗产或赠与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除上述归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
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指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等。
⑷、⑸、⑹凌效海 《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管理系统网
㈡我国确立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
1、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我国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立,且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性。
但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必不可少的,如前所说,约定财产制虽然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等的影响,国人在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来归属夫妻财产的毕竟还只是我们13亿人中的少数。
这时,一旦涉及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支配关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极端情形),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法定财产制来发挥作用。
这就体现了夫妻财产立法方面的完整性,既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财产制,也有立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家庭和睦的法定财产制。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故又被称为“补充财产制”。
2、法定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起示范作用
一般情况下,很多夫妻当事人都不知道如何合理地设计夫妻财产关系模式。
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自由约定,但这种约定既要考虑家庭作为共同体的相关支出费用,也要考虑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这时就要一种成功的财产制度来对当事人约定财产时进行指导与示范,这就是法定财产制的示范作用,所以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尽管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也并非可有可无,法定财产制具有推荐性。
法定财产制是立法者的推荐,体现了立法的导向,这种导向不是强制的,而是示范性的,劝说性的。
法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模式的设计安排,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划分,可以体现立法者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意向。
这种设计应当反映出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历史趋势和价值趋向。
3、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当前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
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不需要像约定夫妻财产制那样用书面形式做出明示选择,即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可不对财产进行任何的处置、归属约定,当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处置时,即可按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分配,即按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置。
这充分说明婚姻当事人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是默示性的,婚姻当事人未明确表示选择约定财产制就构成了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不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表达意思。
这使得法定财产制的选择有极大的便利性,无形中也就被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
三、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探究
㈠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确立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2001年《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特别大的修改,而且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即确立了限定婚后共同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
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
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⑺
㈡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最高法院对此做了司法解释,规定了范围相当宽泛的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按照该司法解释,其他合法所得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此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规定虽然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
⑺杨蕾 《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中国法律服务在线
表述上比较模糊。
其次,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
再次,将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有条件地归夫妻共同所有也不合理。
此外,不应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律认定为婚后所得财产。
最后,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
鉴于上述考虑,2001年《婚姻法》在修正时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
第十七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
“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即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未经指明归夫妻哪一方所有的遗产和赠与财产。
第十八条引入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补充: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适当缩小了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界限,使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很大提高。
2001年《婚姻法》对继承与赠与财产的归属所作的区别,既满足了对婚姻共同体存在所必须的夫妻财产权益的保证;又尊重了公民对个人所有财产的处分权,体现了婚姻法作为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㈢夫妻债务的承担
夫妻债务也是夫妻财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夫妻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若前面的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构成了积极财产,那么债务就是消极财产。
夫妻债务也有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分。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
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
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⑻例如:
林强与施小娟于2002年结婚,林强自己经营一间房地产公司。
三年前林强在外包养二奶,不但不回家,也不给抚养费养子女。
施小娟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举债,一共借款三万元。
今年三月林强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有40多万的债务,要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施小娟共同承担。
施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三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施小娟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强公司所借债务为林强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更不需要施小娟共同承担。
相对而言,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方面的规定是比较笼统而概括的,只有在第十九条、四十一条在有所涉及,进行分散规定,没有统一于夫妻财产制中,但笔者认为夫妻债务作为消极财产也应收归于夫妻财产制中进行统一、详尽规定,以期在现实中“有法可依”。
㈣ 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2001《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而且我国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而非按份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从理论上说,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对共同财产作出决定,因为婚姻关
⑻占清 《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群众出版社 2005年卷
系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夫妻双方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比一般民事关系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
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讲,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往往是不明确的,在夫妻采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尤其如此。
如果夫妻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而事后另一方表示不同意将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则必然导致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害,这对善意第三人是不公平的,而由此也引起的交易安全性也将会令人担心。
故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这一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也为社会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001《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说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完全遵循民法上有关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而是更多地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公平原则。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现有财产状况、经济能力、经济负担以及过去对家庭所作的贡献等等。
㈥对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思考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一般的法定财产制,即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却没有规定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诉讼适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通常是将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复杂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和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⑼
⑼杨蕾 《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中国法律服务在线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对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规定,而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规定。
这可能会带来两方面不利影响:
从夫妻关系的稳定性方面来看,当一方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遭对方拒绝时,为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其惟一选择只有离婚,但这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很不利的;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从而使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证。
如果设置非常财产制,在非常时期,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也可维护未破产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
但是设置非常财产制不是为了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以逃脱债务为目的,而是基于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和未破产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即使婚姻法中有关于非常财产制的规定,其适用严格控制,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理由要进行严格的界定。
对夫妻一方来说,只有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例如有①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②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③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助,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④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⑤有其他重大是由的等理由之一,⑽才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请求改用分别财产制。
对债权人来说,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则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而且其是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时,才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总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虽然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不失为成功的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强化了家庭叙谈共同体夫妻在财产关系上的相互依存与制约,有利于保护弱方;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从财产基础上体现了夫妻个体价格的独立性、个体的自主意识。
这种限定夫妻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与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制的变迁,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涵与外延必然还将有所完善与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⑽杨蕾 《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中国法律服务在线
【参考文献】
⑴马忆南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P141
⑵徐洁宇,陈小勇 《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完善》《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4期
⑶杨大文《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06-108
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空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文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⑸胡健苗《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⑹赵莉《建议修改我国<婚姻法>第41条》,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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